企业伦理论文1
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课程考核论文
课程名称: 企业伦理学
论文题目: 论合理利己主义的可取性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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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理利己主义的可取性
摘要:在当今社会,合理利己主义存在它的可取性:基于利己主义产生的必然性和在当代的不可避免性,合理利己主义有抑制极端利己主义、引入集体主义等思想主义的存在意义;日趋普及的道德教育、逐渐提高的素质修养以及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合理利己主义创造了可取条件。
关键词:合理 利己主义 存在意义 过渡 可取性 1 引言
利己主义(Egoism)是哲学意义上的一种主张追求自己利益就是善的伦理学理论,它产生于私有制社会,是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用个人利益作为思想行为准则的道德原则和道德学说,是个人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1]。在饱受排斥的粗陋利己主义和彻底(极端)利己主义之后,18、19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合理利己主义被提出。合理利己主义,即一种企图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的伦理学说。自产生以来,合理利己主义引发了对于其是否可取的极大的争议。有诸如费尔巴哈等人的支持,也有麦德林等人对其的批评与诘难。笔者以目前所了解的些微知识和个人观点为基础,认为合理利己主义有其存在的意义和条件,是一种可取的伦理观。
2 利己主义的不可避免性
2.1 利己主义产生的必然性
利己主义这一名词来源于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对于文艺复兴时期提出的“利己心是人固有的权利”观点的延伸与总结。而最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时期,就已经有了“人追求自身利益的‘生物倾向性’”这一说法。16世纪时,意大利的马基雅弗利提出完整的人性恶的理论,认为人是自私的、利己的。这些都是利己主义的基础和根源。而正是利己主义这种伦理道德原则把当时呻吟于中世纪神性压抑和专制下的人性解放出来,推动了西方历史的进步。
在东方,自古就有荀子的“性恶论”,其中就有关于人性本好利多欲的论断。其后韩非继承了荀子的思想,从人与人的关系中揭露了人的利己本性。但其实,杨朱才是中国第一个大声提出“利己主义”思想的人。这以后,儒家被定为正统,利己思想一度隐匿。到了明朝初期,李贽提出“人必有私”的观点,极大冲击了当时的传统思想。至清初,黄宗羲举起“自私自利”的旗帜,把满足个人利益作为人类的普遍权利[2]。这些观点论断,多数都批判了当时的封建专制主义,无疑有其积极作用。
由此可见,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利己主义都是从人性本恶或人生来有欲望私利这样的最初观点衍生而来的.坚持这种观念的学者们认为这是一种自然本
性,人不应刻意去回避、否认。同时,这种观念确确实实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促进了人类的进步,思想的解放。因此,我们不得不承认,利己主义的产生,有其必然性。
2.2 利己主义在当代的不可避免
利己主义产生至今,一直饱受非议,然而,却无法改变它至今仍然存在并不能立即消除的事实。
在当今社会,精神上,人生来平等,人人都有权追求自己的权利等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人们持利己主义观念的思想基础。科学上,达尔文的物种进化论中,关于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理论,也从侧面提醒着人们为自己谋优势是生存的必要。经济学中,经济人假设也是建立在利己主义的观念之上。而今对经济的重视,对名利的追求,越来越不可阻挡地成为了社会的主流。在市场经济为主的情况下,所谓看不见的手的依据其实也是认为自己谋利的基本假设。利己主义实际上可以说是亚当•斯密所代表的经济学的基础,众多的经济理论都是以此为前提所提出的。如今的企业,即使做再多的公益事业,捐再多的善款,都无法否认其谋求企业最大利益的基本目标,这是最直接最明明白白的利己主义。在这些或人文或科学或经济的影响下,人们越来越成为独立的个体,追求自我的利益。即使很多人不愿承认,“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样的思想已经被大多数人所接受。
这样历经千年的利己主义思想,早已在人们脑海占据了一定的位置。纵使被批判自私自利,不利于社会和谐,纵使利他主义一次又一次企图代替,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利己主义的存在已经不可避免。倘若我们执意强硬地否认,强制性把利己主义作为必须消除的思想,很可能遭到意想不到的反抗和不可估量的副作用。我们只能一步步引导,把利己主义中不正确的、扭曲的思想领到正确的方向上。而目前这个政治经济甚至文化都还不够稳定的阶段,我们能做的,是利用其优点,并设法弥补其负面影响。
3 合理利己主义的存在意义
利己主义的不可避免性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利己主义被不正确地演化为极端利己主义,为了一己私利有人可以触犯法律,可以理直气壮地伤害他人,可以心安理得地围观罪恶,不加制止。人们开始冷漠,“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想法已成为普遍看法。社会越来越变得和钢筋水泥一样冰冷僵硬,亲人朋友的自利胜过了感情。这些现象,让人焦急、心寒。
因为这种利己主义的不可避免与其负面影响之间的矛盾,人们企图寻找其中的调和点,既承认利己主义,又可以有力地避免负面影响。而合理利己主义就是在这样的调和过程中提出的。
英国的唯物主义经验论者洛克(公元1632-1704)和法国的启蒙主义思想家爱尔维修(公元1715-1771)在继承和发展了前人有关利己主义的思想的同时,主张在追求个人长远利益的基础上,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即把利己和利他统一起来,这就是合理的利己主义。洛克认为,人是有理性的生物,理性能为人达到最大快乐选择正确的方法和手段。洛克还进一步指出,人们在追求个人的利益和幸福时,还必须考虑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和幸福,不能为了个人的利益和幸福而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和幸福。洛克的上述观点,已包含了合理的利己主义的基本思想。他的关于理性调节欲望,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统一的思想,为后来的继承者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3]。
其后,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公元1804-1872)提出“诚然,利己主义是一切祸患之原因,然而它也是一切善良之原因,因为,若不是利己主义,那么是什么东西产生出农业、商业、艺术和科学呢?诚然它是一切恶利之原因,然而它也是一切德行之原因。”(《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下卷,第806页)他还提出:从大的方面看(从集团、国家、社会看),这种利己主义是高于个人的利己主义,他说:“我的乃是这样的利己主义,它所包含的种和类,总括了人的本质之一切种和类,因为不仅有单数的或个别的利己主义,而且又有社会的利己主义,有家族的利己主义,有爱的利己主义。”[4]
费尔巴哈对于合理利己主义的阐述,成为后人研究和辩论的一大重点。 其实,合理利己主义通俗地理解,就是在坚持利己的同时,不伤害别人的利益,或者说不做出有违道德甚至有违法律的伤害别人利益的事。合理利己主义可以说是在这个时代一定程度上的致低道德要求。合理利己主义的存在,可以使谋高位和造福人民同时实现,可以使年轻人对于奉献社会和追求前途不再左右犹豫。费尔巴哈“对己以合理的自我节制,对人以爱”的道德准则,以及他对合理利己主义靠近集体主义的思想,可以促进社会在这个经济转型阶段的和谐与稳定。
由此,合理利己主义是对利己主义暂时难以消除制造的缓冲,是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乃至共产主义这些理想主义到来的过渡与前奏,是人们向更高的思想主义进发的必经之路。
4 合理利己主义的可取条件
合理利己主义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也需要有其存在的条件,以下,是笔者认为的目前所符合的可取条件。
4.1 平均文化道德素质修养的提高
如今,义务教育日趋普及,高等教育也越发普遍,无论是孩子、青年抑或已经工作的人们,对于教育的重要性都有了一致的认识。当人们在学习中接触到
了高层次的知识,拥有了更高的思考能力和思考的自觉性,人们就会主动地寻求人生的意义,并在不断的探究中认识奉献社会等社会价值与人生价值,从而达到利己主义的同时合理的不可或缺。
更重要的是,当今的教育已经不仅仅局限于科学知识,人们越发地注意到道德素质教育的必需性。从小孩子学习孔融让梨等故事开始做起,不断发扬与传承诸如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谦让、孝敬等优秀的思想准则,很好地契合合理利己主义的“合理”二字,成为无形的“紧箍咒”,防止极端利己主义的产生。
文化道德素质修养的普遍提高,使极端利己主义成为“人人喊打”的思想,单纯的利己主义不复存在。人们更多地追求精神上的满足,当然,某个角度看,这也是一种利己,却是无可非议的合理利己,因为这样的追求不仅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甚至有时可以同时帮助他人获得其利益。
4.2 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
很多人对于合理利己主义可取性存在怀疑是因为他们认为仅凭人类的自制力以及道德的约束无法使人们确保做到追求己利的同时不伤害别人或社会的利益。其实,除去对于自制力的要求之外,合理的利己主义者大还强调法律在调节利己和利他关系中的重要性。
如果说文化道德素质是一种软性的约束条件,法律体系就是一个硬枷锁,强有力地将“利己主义”制约在了大众所能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当今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各个国家都制订了一系列规范人们行为、规范企业营运的法律法规,各国宪法到地方法律、补充条文,经过不断的补充与修改,逐步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各种追求利益的活动合法合理,不危害他人、危害社会。
不仅仅限于经济利益上的约束,法律这种钢铁一般的禁制将日常生活中的事情一点点几乎全部囊括进去,尽管仍存在漏洞,却凭着它的惩罚力度和威慑力度严格地抑制了极端或类似于极端利己主义的存在,大大地为合理利己主义提高了可能性。
5 结论
在以当代现实社会为背景的基础上,可以了解利己主义暂时的不可避免性,从而可以看出合理利己主义必须在当代存在的重要意义。同时,加强文化道德素质教育,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是保证并优化合理利己主义的必要条件。笔者个人认为合理利己主义是一个起衔接作用,可充分利用的思想主义,在当代是可取的。 参考文献:
[1]马跃进.剖析合理利己主义[J].中州学刊,1997,3:62-63.
[2]邬移生.利己主义的理论分析[J].现代企业教育, 2007,5:189-190.
[3]肖国飞.“合理的利己主义”与市场经济[J].上饶师专学报,
1995,15(4):12-15.
[4]李士菊.如何理解费尔巴哈
明,2001,4: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