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就业平等权
论就业平等权
摘 要 “就业问题不仅是一个人的尊严问题,更加是一个人得
生存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过度里面,每一个公民都拥有
劳动权,这是宪法明文规定的,我国的《宪法》是这样规定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劳动法》第12条
也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
受歧视。”但是在我们生活当中,真的就如宪法和劳动法所说的一
样吗?其实不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力受到
各种形式的限制,表现形式可谓五花八门,导致就业歧视已经成为
当今社会一个社会问题。
关键词 平等权 就业歧视 反就业对策
作者简介:龚鹤方,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法学硕士,2011级宪
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
03-011-02
一、就业平等权的含义
就业平等权,是指劳动者在就业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力,笔
者认为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平等保护:第一,公民享有平等就业的
权力和资格;第二,合理差别,一定程度的差别待遇;第三,针对
一些特殊职位,公民可以通过相同的平台竞争。
劳动法中的就业平等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平等职业的权力、取得
报酬的权力、休息休假的权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力、接
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力、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力以及组织和参
与工会等各方面的权力。
二、就业平等权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力观念的理解也在日益深入,对就业
平等的权力就尤为关注,这关系到人民的生计营生。就业平等权作
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内容,得到了广大劳动者的广泛认可。但是,
另我们十分遗憾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就业平等
权的实现受到了诸多因素的限制,难于充分有效地实现。其中,在
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就业歧视”现象包括:户口歧视、性别歧
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健康歧视、经验歧视、农民
工歧视、政治面貌歧视等。在此笔者就阐述一下社会中比较典型的
几种歧视类型:
(一)户口歧视
首先,关于户口歧视,在许多人的眼中,他们认为,农民工进城
务工抢走了城镇市民的饭碗,甚至在有关国家机关也认为,农民工
进城工作造成城镇就业局面的紧张和社会局面的不稳定。所以,各
种有关限制劳动力自由流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办
法先后出台 。
其次,外地人歧视,近年来,我国城市失业和下岗率增高,很多
地方政法机关把问题着眼于外来劳动力带来的竞争压力。从而制定
了许许多多排斥外来劳动力的规定和政策;现在许多单位招聘中,
许多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中明确说明要本地人,拒绝外地人进入企
业或单位;更加严重的是在一些地区的国家公务员的报考中,户口
也受到了限制。比如陕西的“户籍限制门”事件。
(二)性别歧视
我们应当承认,当今的中国在两性平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
学界很多学者都专注于女权保护的研究,这个对男女就业的平等保
护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
经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
力”,从根本法的高度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权力。我国《劳动法》第
13条也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力,在录用职工时,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
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国1990年加入了《男女工
人同工同酬》公约,按道理,我们理应遵守公约,但在社会现实生
活中,男女就业不平等,女性在就业时受到侵害的现象屡屡发生。
一些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的时候明确宣称只招男性,一些用人
单位歧视的手法比较隐蔽 ,他们分为两个程序,第一个程序对女
性不做限制,第二个程序(所谓的面试)的时候,对女性提出不可
能达到的标准,变相的歧视女性。
我们也应该承认,由于两性之间的生理差异,有些职位的确不适
合女性,但是绝大多数工作还是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女性与男性的
智慧相同,在很多情况下,98%的职位女性完全可以胜任。但是许
多用人单位还是会制造一些非正当的因素,拒绝雇佣女性,实行女
性歧视。其实,说严重一点,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相关的法律
法规,是违法行为。
三、就业平等权问题的突出原因
(一)制度缺陷
1.立法缺陷。首先,生活中的许多就业歧视现象,我国法律中没
有保护依据;其次,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比如《劳动合同法》中,
只有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措施和用人单位不得伤害劳动者
的保护措施,并没有对就业歧视等其他方面的规定;再次,法律对
这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具体实施起来不容易操作。
2.行政救济不明确。《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劳
动就业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但是就具体怎么监督的方式和措施并没
有明确的规定。
3.司法救济方式不完善。《就业促进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实施
就业歧视时,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就具体诉讼的
方式,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该种诉讼的类型,都没有做出规定 。
(二)社会问题
在如今中国的社会,国人对就业歧视现象抱着无所谓的的态度,
面对社会中的各种就业歧视现象已经见怪不怪,甚至这种意识已经
融入血液之中。
从根本上说,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经济制度的转型和劳动力的供大
于求,自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制度从计划经济转
向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劳动者的就业严格按照政府的
计划,虽然用人单位在录用工人时,也会存在一定的偏好,但是总
体来讲,计划经济采取平均主义,所以其实不是非常的严重,即使
有些工作岗位非常有限,但为了安排就业,国家会采取一些强制性
的政策,强制安排就业。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市场经济
初见雏形,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用工的
形式、办法、数量、时间、条件等。一些用人单位,以自己拥有自
主用工权,认为就可以毫无约束,为所欲为,对劳动的用工进行限
制和约束,这实际上对用工自主权的滥用,于是,就业歧视就开始
慢慢泛滥起来。
我国是一个劳动密集型国家,劳动力供大于求。在计划经济时代,
由于户籍制度制度、粮食副食品定量供应制度 ,绝大多数的农村
劳动力被束缚在土地上,很难进城务工。改革开放以后,尤其在90
年代以后,进城务工的人数越来越多,导致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
就业结构矛盾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对用工的选择范围和
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借着“择优录取”的借口下进行着就业歧
视的本质。
四、就业平等权实现的保护
(一)立法保护
我国对劳动歧视方面的立法存在不足,导致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的
权力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针对立法不完善,笔者给出几点建议:
一方面扩大就业平等权保护的法律范围。《就业促进法》在认定就
业歧视范围上过于狭窄,只有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不能涵
盖生活中很多的就业歧视现象。《就业促进法》只列举了6种歧视
的可能情况,这也是导致就业歧视得不到救济的重要原因,笔记认
为,应当就就业歧视保护进行概括式认定和列举式认定两种方法,
最好加入兜底条款。另一个方面,要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既然有
了法律的保护,那么当劳动者的权力受到侵害时,就要能运用法律,
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力能有效的得到保护,所以要完善保护劳动者权
力的措施。
(二)完善就业平等权的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救济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平等权的监督和检查,一般行
政救济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主动式和被动式。
第一,主动式救济。如上文所讲,现在社会中,用人单位的歧视
主要来自用人单位的优势,所谓的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我
国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的重要原因就是劳动力供大于求,在很多
企业的招聘要求中,歧视条件或多或少的存在,有的条款明显,有
的条款不明显,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改善的话,不仅不利于劳动者
就业平等权的保护,而且从长远来看还不利于我国经济的稳定发
展。如何摆脱这种尴尬的局面,就需要我们行政机关的主动出击,
针对主动出击的问题,这里也要注意一个度的问题,就是行政法上
的合理行政问题,不然用人单位又要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
他们的用工自主权。在此笔者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
位拟定本年度的录用劳动者的计划,包括录用劳动者的数量,岗位
的种类以及应聘的条件交至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对此
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用人单位应聘条款中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如
果存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整改。
第二,被动式救济。被动式救济的方式主要是指,劳动者受到就
业歧视的时候,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要求行政部门协助解决。
笔者认为,申诉的范围可以包括:(1)用人单位招聘书的条款;(2)
进入企业或者单位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歧视现象。如果存在
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其申诉,劳动行政部门5日内受理,受理
后15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如果劳动者对此申诉不服,可以进行复
议或者诉讼。
(三)完善就业平等权的司法救济途径
《促进就业法》颁布已经有4年多了,生活中的就业歧视显现并
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治,司法程序是保护劳动者权力的最后一道程
序,当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受到侵害时,如果连这道程序都不完善
的话,那么想要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力,就变得非常困难。这
就要求我们要有完备的诉讼机制,但是《就业促进法》中对此方面
的的规定是空白的。在此笔者建议应当从两个方面来完善:
第一,明确诉讼的类型。我国现有的诉讼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
民事诉讼;二是刑事诉讼;三是行政诉讼。到底侵害劳动者的诉讼
属于那种类型呢?这个就要看侵害行为的性质,根据不同的侵害行
为的性质来确定不同的诉讼类型。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的
时候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劳动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
是地方政府的一些规定、办法的文件侵害了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笔者认为,针对一些地方政府的规定和办法,只要是和就业平等权,
歧视性规定有关的,就可以要求上一级劳动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
对该规定和办法进行审查,如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认为该
规定和办法不合理的,可以建议制定该规定的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进
行修改。这里诉讼类型的区分,主要看侵害的主体是谁来确定。
第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在生活实际中,受歧视的一方往往
处于弱势地位,而要求他们收集相关证据,比较困难。相反,用人
单位却很容易掩盖自己的歧视行为。笔者认为,此处可以采用举证
责任倒置。劳动者只要举证其平等权遭到侵害,用人单位就其行为
没有侵害劳动者的平等权来举证,不然就推定歧视成立。
(四)提高人们平等观念
平等权在当今社会中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所以
认清平等的重要性和不平等的极大危害性就变得尤为关键。“平等
带来福利,它可以团结所有的人,提高人的品格,培养人们相互善
意和友爱的情感。不平等将带来不幸,降低人们的品格,在人们中
间散布不和与憎恨。” 这个道理同样也是用于就业平等。说的严重
一点,如果没有就业平等权得不到保护,那么其他权利也终究会成
为泡影。
当今中国的科技发展飞速,神舟九号在2012年的6月也登天了,
然而就业平等权的问题却迟迟不能得要解决,难道这个问题的解决
比登天还难吗?我想不是吧!所以本文认为针对社会观念,可以对
人们进行一些普法教育,比如在一些有地位的电视台上播放一些侵
害平等权的案例,宣传栏宣传平等性的重要性,在报亭等地方设立
一些免费书籍,让劳动者知道平等的重要性,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
维护自己就业平等权。
注释:
张学亮.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甘肃理论学刊.2003(6).
章辉.论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7(27).
邓佑文.就业平等权的理论体系.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12).
岳颂东.就业歧视,寻根溯源.中国发展观察.2007(3).
马布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