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制度史
《西方政治制度史》
古希腊
1.梭伦改革(BC6C):颁布解负令;废除债务奴隶;按财产多寡分为四个等级。一方面,提高公民大会的地位,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元老院);另一方面设立四百人会议(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和陪审法庭(四个等级皆可以参加)打破贵族对司法、立法、行政的垄断。
评价:梭伦改革是雅典平民反对贵族寡头斗争的一次胜利,为奴隶城邦民主制的出现奠定了基础。但梭伦改革没能使贵族和平民都满意,虽然在经济上袒护平民,但政治上倾向贵族。妥协是最大的特点。
2.克里斯提尼改革(BC6C):取消原有的部落,划分十个选区,从而消除了氏族贵族在部落中的传统势力,清除了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五百人会议取代梭伦的四百人会议,准备议案、执行公民大会决议,一定程度上担任政府的作用;十将军委员会,一年一人,负责统帅军队;贝壳放逐法。
评价:彻底清除氏族制的残余,削弱了贵族的势力,完善雅典民主政治,是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最后阶段。
3.伯利克里民主政治时期(BC5C):第一、官吏向所有阶层开放;第二、剥夺战神山元老院权利,分别归属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陪审法庭。第三、抽签确定五百人会议议员,发放津贴。第四、扩大陪审法庭的范围和权利。第五、设立护法官。第六、公民大会经常化。
评价:雅典民主政治发展达到顶峰。
古罗马
1.王政时代:BC753—BC510
实行军事民主制。元老院,有权预先讨论向库里亚大会提出的重大问题 ;库里亚大会,罗马公民大会,主要解决公社中重大问题,如选举高级公职人员(包括王)、通过或否决一切法律、审判重大案件。勒克斯,军事首长,身兼最高祭司和审理某些案件的审判长。
塞尔维.图里阿(第六个国王)改革
措施:①打破氏族制度的限制,按地区划分为四个区域。②按财产划分为五个等级,并规定相应的义务。③建立森都里亚大会作为新的民众大会,贵族平民都可参加。
改革的意义: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平民和贵族间的斗争。一个新的以地区划分和财产差别为基础的真正的国家制度建立起来了。
2.共和时代:BC510—BC28
一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一是罗马对意大利的征服和对外扩张,这两条主线决定着罗马政治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出现平民保民官、十二铜表法、平民会议、
3.帝国时代:BC27—AD476
元首制时期(BC27 —AD284)
君主制时期(AD284—AD476)
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形成的过程
1、封建国家的形成时期(5-9)早期封建君主国:日耳曼氏族解体和封建国家建立。法兰克王国分裂,大体奠定了后来的法、意、德三国的版图。
2、封建国家的完善和巩固时期(9-12)封建割据君主制,封建化过程完成,封建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封建贵族民主制建立,城市兴起,城市的最大特点就是自治司法自治、行政自治。
3、封建等级代表君主政体时期(13-15世纪)。市民阶级新兴贵族产生发展。法国等级代表机构称作三级会议,即贵族、僧侣和市民三个等级的代表机构。英国等级议会:英王亨利三世在于孟德福的战争中被俘,孟德福成为英国实际统治者。1265年,他为解决财政困难召开国会,代表有封建贵族、大主教、骑士代表市民代表。
4、封建君主专制时期(16-18世纪)。民族国家形成,统一民族。国家的最高权力集中在君主一人之手,真正成为一国之君。产生原因:一是商业发展和国内市场形成使资本主义因素迅速成长,新兴市民阶级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重要政权,统一立法、司法和币制,发展商品经济。一是大部分封建贵族也希望从工商业发展中获得额外收入,主张中央集权,扩展国家版图,促进海外贸易。期间有伊丽莎白一世(天主教与新教兼容)、法国路易十四太阳王。
专制君主制特点:
第一,等级会议对王权的牵制作用几乎丧失。在法国,三级会议长期没有召开。在英国,等级会议的国会虽然没有停止活动,但根本不能限制王权。第二,君主建立起直接对国王负责的官僚体系,取消了封建贵族世袭官职和与国王分庭抗礼的贵族机构。英国 ,枢密院;法国,御前会议几乎不起作用,重大决策由国王及其少数近臣定夺。第三,确立了君主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点:
1.主权在民原则: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
1.托马斯&霍布斯 1640年《论政治体》 1651年《利维坦》提出国家权力,认为君主专制政体最好 ,但经济领域应作为自治的领域留给新生资产阶级(反映了对抗与妥协);2.洛克《政府论》,与霍布斯一样,从自然法和契约论出发,提出三权分立,议会主权论;卢梭《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反对君权神授,思想最激进。1776年 美国《独立宣言》最早写上“主权在民”原则;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2.代议民主制原则:代议制又称代表制,主要解决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问题。根据“主权在民”原则,公民通过选举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利的制度,以议会为核心的政治制度。
3.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部分,相互牵制协调。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将国家权力分为议事部分、行政管理部分、审判部分。但是未涉及制衡原则问题;古罗马波里比《罗马史》混合政体主张和制约均衡三原则;古罗马西塞罗《共和国》认为理想政体是混合政体,就是君主制与民主制相结合;资产阶级分权制衡原则是洛克首创,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首创分权是立法、司法、行政。
4.法治原则:根据法律治理国家,法治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
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马克思认为,法是阶级和国家产生之后产生的,法是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认可认定和强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制原则的体现:在各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国按照宪法建立本国的政治制度;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决定历届政府的更迭、换届;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司法机关司法独立、依法审判等。
5.人权原则:指人按其本质应该平等的享有的权利。
1776美国《独立宣言》最早将人权思想反映,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马克思认为这是第一个人权宣言。1789法国《人权宣言》宣称“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人权的进步性:人权口号的提出,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做了理论和舆论准备,同时是人类思想史上的进步。首先,它以天赋人权反对封建神权,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其次,它为建立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再次,它促进的无产阶级的觉醒。但是,资产阶级人权原则具有相当大局限性和欺骗性。 广大人民饱受压迫。对外侵略。
西方政治制度的类型
亚里士多德根据两个标准分类。根据掌握政权人数分类:一人统治为君主政体;少数人统治为贵族政体;多数人统治为共和政体。根据掌握政权这所追求目的分类:常态政体和变态政体。第一种分类影响更大。
现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分类主要由以下六种,划分原则是政治权力主体的设置:
1、二元君主制:君主集立法司法行政和军政大权于一身,国家权力的中心。也有宪法和议会,但君主有权否决议会议案和任命政府首脑的权利。1871年-1918年德意志帝国、1889-1945年日本是这类国家。
2、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又称议会君主制,国家权力掌握在议会多数和内阁手中,君主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不具备实权。英国、战后日本是典型。
3、议会共和制:国家最高权力在议会,通过选举产生总统作为权利象征,没有实权,实权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政府掌握。如今的德国。
4、总统共和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享有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美国是典型。
5、半总统制共和制。总统是国家权力中心、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1958年后法国是典型。
6、委员共和制:是指实行合议制的委员会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政体形式。瑞士是唯一实行这种政体的国家
西方国家的宪法制度
宪法的特点(与普通法律的比较):
1、从内容上看,宪法所规定的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而一般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原则,根据宪法而定。
2、从效力上看,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依照宪法来制定,如有违背,即失效。
3、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的修改和制定通常是按一种特殊的程序进行的。比普通法律修改更为严格。
4、从宪法的解释和实施上看,宪法的解释和实施一般都在宪法中作了规定。三种情况:第一,由立法机关解释和监督实施。第二,司法机关解释和监督。第三,由特设机关解释和监督。
最早的不成文宪法性文件是英国《自由大宪章》,最早成文宪法是美国1787年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西方宪法分类有四种:
1、宪法的表现形式划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典型英国。
2、制定宪法主体来划分,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最早的钦定宪法是至今有效的1814年挪威王国宪法。
3、以创制和修改宪法程度的繁简划分,有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需要特殊的机构和特殊的程序才能创制和修改,采用刚性宪法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宪法的神圣性和保护宪法的权威性。刚性美国,柔性英国。
4、以宪法的适用范围来划分,有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美国,单一制国家不存在。
英国宪法构成
一、宪法性法律文件。1215《自由大宪章》《人身保护法》1689《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等。
二、宪法性惯例
三、宪法性判例
美国联邦宪法的特点:
一、首创成文宪法。将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权力的运行机制和原则等,集中记载于一部名称为“宪法”的法典中,历史的首创,对人类文明的贡献。
二、首创总统共和制政体。
三、首创三权分立制度。
四、首创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
五、保留了奴隶制。
美国联邦宪法的修改有三种方法:
1、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唯一方法。宪法修正案须过会两院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或应三分之二的州立法机关的请求,并召开立宪会议才能提出,还要有四分之三多数的州议会或制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
2、通过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这是由惯例形成的。
3、通过创立宪法惯例。
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的特点:
1、是一部制定和批准程序完全避开立法机关的宪法。戴高乐主持制定,未经过议会,直接交由公民投票通过。
2、突出总统个人权利和破除传统议会体制的宪法。由议会制共和国改变为半总统半议会制制共和国。
3、是一部削弱议会权力的宪法。
4、是一部政府地位变化很大的宪法。总理有总统任命,内阁议会由总统主持,内阁议会成为总统的执行机构,政府不仅对议会负责,还对总统负责。
日本宪法制度
现行《日本国宪法》是日本宪法史上的第二部宪法,是在美国占领情况下制定的。
日本宪法特点:
1、民主性:虽然保留了天皇,但主权在君改为主权在民,天皇没有实权。提高了议会权利和地位,规定了广泛的国民权利。
2、和平性:公开宣布放弃战争,放弃军队武装。
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政党制度
资产阶级政党产生的两种形式:
1、议会中不同派别逐渐发展成全国政党。议会中议员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团体,产生了不同的政见,逐渐集结起来形成政党,17世纪70年代,英国议会中就形成了托利党和辉格党两个政治派别,英美政党。
2、议会外产生资产阶级政党。资产阶级的不同派别集团为了竞选争夺议员席位和总统职位,争夺执掌政权而建立了政党,如法德日意。
政党类型:
1.按照政党在政党政治中所起作用大小分类:体制内政党、体制外政党(体制内政党是指在一国政党政治中、在议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政党,体制外的政党则是指一过中的一些小党,他们虽然合法存在,但在该国的政党政治和议会中影响很小甚至不能进入议会)
2.代表阶级:资产阶级政党、无产阶级政党。
3.政党的政治地位:执政党、在野党 按照国家内部执政党数目分类:
两党制:两个资产阶级政党轮流执政。特点:一、在国家内部,有两个以上政党,但居垄断地位的政党只有两个。二、两个政党势均力敌,长期轮流执政。三、两党通过竞选争夺议会多数组阁或者当选总统执政。四、其他小党没有希望掌权,但是在政治上有一定影响力。
多党制:有两个以上的政党联合或轮流掌握政权的制度。优点:一、国内存在三个以上的政党,但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通常采取几个政党或政党联盟联合执政的方法。二、靠选举时的偶然胜利或与其他政党联合而掌权。三、是多党制一般在议会选举中采取比例代表制,即根据参加竞选的各政党候选人所得选票数,按比例分配议席。四、这种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政府更迭频繁,影响证据稳定。
英国政党制度的特点:
1.英国两党制中的两大政党不是始终如一而是有变化的。这与美国的两党制不同。
2.英国的选举制度是与英国的两党制相适应并为它服务的。
3.英国议会的上、下两院,只有下院与政党制度有关。
4.英国在议会下院选举中获得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为执政党,党的领袖单人首相;在选举中得选票居第二位的为法定的反对党,反对党组织一套准备下届上台的班子,称影子内阁。
5.英国的两大党在党内均采取集中制,党的领袖掌握大权,党内民主很少。
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的特点:(美国是弱党体制)
1、两党都没有成为的政治纲领,只有竞选纲领。
2、两党组织机构和纪律和其他西方国家政党相比最为松散。组织结构分为五级。
3、两党均缺乏固定的全国领袖。
4、都代表大资产阶级的利益。
英美两国都是典型两党制国家,他们的两党制不同特点:
1、美国两党制是和总统制相联系的,英国两党制是和内阁制相联系。
2、美国两党之间的政治分野不太明显,都代表大资产阶级的利益。
3、美国两党制比较稳定。
日本政党制度 日本1955年确立了自由民主党和社会党两大政党相抗衡的多党制。
“五五年体制”:是指1955年形成的自民党和社会党两大政党争夺执政权的准两大政党制度。实质上促使自民党一党独大,造成名为多党制实为一党制的政党制度。
第四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现代选举制度是指公民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决定国家事物的制度,它体现了人类在治理国家中积累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
选举制度的政治功能:
第一、普选制是代议制的前提和基础。代议制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核心,又称代议制民主。
第二、普选制是政府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代以民主制的基本精神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政治生活的主体,政府的权力之由来人民,得到人民的委托才是合法的。
第三、普选制是西方国家权力交替的方法。
选举还具有社会功能:公民能通过普选制表达各阶级、阶层人民的利益要求;公民通过普选制一定程度上实现政治参与,有利于提高公民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公民也能通过普选权对官员进行监督,有利预防腐败。
英国小选区制;1884年以后实行小选区制,1958年确定小选区划分的两个标准,仪式每个议员代表的人数大体相等,而是尽量照顾原地方政府的疆界。下全国共划分了656个选区,实行小选区制,即每个选区只选出1名下议院议员,下院共656个议员。
美国总统实行间接选举,50个州选出人数不同的选举人,每个州选出的选举人是该州所选出的参议员和众议院人数之和,共538人进行选举总统。
法国总统的选举选举方法是多数两轮投票制。是直接选举。第一轮选举取得有效票绝对多数者当选,如无人获得多数票,便在第二个星期天进行第二轮投票,有第一轮得票最多的两人竞选,获得有效票相对多数者当选。
德国选举方式:实行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并存的混合代表制。
联邦议会656个议席,其中一半328个议席实行小选区制,每个选区一名议员,相对多数者当选。另一半328个议席按人口比例分摊到不同选区。总统选举实行多数两轮投票制。
第五章 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
“西门国会”1265年英国召开了有封建贵族、骑士、城市平民代表参加的等级会议。
议会的职权:
一、立法权。议会的首要权力。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包括立法创议权、通过发绿权、修改法律权。
二、财政权。又称“钱袋”权力或管理国库的权力。是议会最古老的权力,又称财政监督权。 三、监督权。即议会有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体现主权在民思想。包括质询权、调查权、倒阁权。质询权:议员有权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政府首脑或政府部长回答有关施政方针和工作进度与举措方面的问题,政府首脑或部长必须回答,不得拒绝,从而起到对政府的监督和纠正作用。
四、弹劾权。议会对违法失职的政府首脑和高级行政官员、高级法官进行控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现在只有美国议会还保留弹劾权。
五、缔约权。是指政府与外国签订条约必须经过议会批准才能生效,防止政府权力滥用,体现主权在民原则。
六、人事权
西方议会的议事原则:
一、法定人数原则;规定出席的最少人数。
二、会议公开原则;会议公开。
三、一事不再议原则;即同一会期对同一议案只讨论表决一次,提高效率。
第六章 西方国家的元首制度
国家元首的基本特征:国家元首是国家的最高代表和象征。
1、对外代表国家。
2、对内是国家机构的首脑
3、根据宪法行驶国家元首职权
4、享有最高礼遇和外交特权
国家元首制度形式划分元首类型:
1、君主元首制;国家元首由世袭君主或国王担任,国王行使元首权利。实行君主立宪制和二元君主制国家大多这个类型。如:英、荷兰、挪威、丹麦、西班牙等。特点:一是终身制 二是世袭制
2、总统元首制:国家元首由总统担任,总统行使元首权力。议会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国家大多这个类型。如 美、德、意、法、埃及等。特点:一是国家元首都是选举产生;二是都是任期制。
3、委员会元首制:以委员会的集体名称来行使元首权力,只有瑞士联邦存在。 国家元首制度以元首作用划分元首类型:
1、虚位元首:元首享有法律上很高地位,有广泛权利,但是没有实权,象征性地位。实行这类情况的一是 实行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国家,如英国、荷兰、瑞典、丹麦等;二是实行议会制共和制政体国家,如德国、印度、新加坡的总统。
2、实位元首:元首不论在法律还是在实际上都有很大权力,很高地位,是国家权力中心和国家机构首脑。这类型况一是实行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如战前日本天皇;二是实行总统共和制的国家元首,如美国和南美洲一些国家。
第七章 西方国家政府制度 西方国家政府组织形式(政府的组织形式,又称管理形式,主要指是一个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是以什么形式组织起来的,以什么样的组织机构来行使权力的)
一、内阁制政府,又称责任内阁制。以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内阁为核心领导管理国家政务。
特点:1、从内阁的构成来看,内阁通常是由议会中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内阁成员全部或部分必须是议会议员。2、从内阁与议会的关系来看,内阁对议会负责。3、从内阁与国家元首的关系来看,国家元首和内阁首脑分别有两人担任。
4、从内阁内部的关系来看,内阁是集体决策班子,从内阁成员共同对所制定的政策负责。
二、总统制政府。以总统为核心领导组织国家政务管理的政府组织形式。
特点:1、从政府的构成来看,总统制政府由选举产生,和议会的多数少数无关。政府成员不能是议会议员,不能参与立法活动。2、从政府与国会的关系来看,政府和国会是分立的、平行的、相互制约。3、从政府与国家元首的关系来看,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合二为一。4、从政府内部的关系来看,与内阁是集体负责制不同,总统制政府是元首负责制,政府成员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政府成员和总统不是伙伴关系,是从属关系。
三、委员会政府,又称合议制政府。以一定人数组成的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元首权力和最高行政权力的政府组织形式。瑞士是唯一此类型。
特点:1、联邦最高执行和管理机关不是内阁也不是总统而是联邦委员会。2、联
邦委员会是议会的执行机构,从属于联邦议会,对议会负责。3、联邦委员会同时是集体元首,对外代表国家。4、联邦委员会内部实行合议制,即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四、半总统制政府,又称半总统半内阁制政府。以总统为国家权力中心,以总理为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
特点:1、政府有总统和内阁共同构成。2、总统掌握国家最高权力,但不对议会负责,而不掌握行政大权的总理对议会负责。3、总统是国家元首,部分行政权决策权,政府对总统负责还对议会负责。4、内阁是集体班子,重大政务共同通论决定,并负连带责任。
五、独裁制政府。国家元首总揽立法司法行政军政大权的政府组织形式。
西方国家政府组织原则:
1、相容或不相容原则。就是政府成员的职务与议员身份相容还是不相容。一般三种情况:一是实行总统制国家,不相容原则。例如美国。二是实行内阁制政府的国家,实行相容原则。例如英国。三是部分成员必须是议员。如日本宪法规定,总理大臣必须是议员。内阁也部分是议员。
2、禁止兼职和从事副业性活动的原则。
3、公布财产的原则。
4、文官原则。政府成员不得是现役军人。
5、宗教原则。有些国家规定必须信仰某种宗教,如一些伊斯兰国家。目的是保持政见一致。
西方国家政府的职权:
1、执行法律权。政府的固有权力。
2、外交权。即处理外交事务的权力。
3、治安权。主要指掌握军队、警察、监狱维持通知秩序权。
4、掌握和领导行政机构权。
5、司法行政权。
6、立法参与权
7、财政权
8、颁赐荣典,授予荣誉称号和荣誉职务权
9、管理教、科、文、卫、社会福利等即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权。
10、调节和干预经济权。
美国的政府机构:
联邦行政机构主要有:总统办事机构、内阁、政府各部、独立机构
法国政府制度(二元政府体制)
行政权二元化,又称政府双头制,即政府机构实行二元领导的政府体制。行政二元化使法国第五共和国时期政治体制特点之一,是法国半总统制、半议会制的自然变种。总统是权力中心,是国际元首,总理是法律规定的政府首脑,政府对议会负责,还对总统负责。是半总统制、半内阁制的混合政体。
第八章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司法权的行使而设立的司法机关和相应组织的性质、职权、组织体系、基本原则及工作制度等一系列的总和,其中法院制度是司法制度的核心。
两大法律体系:
一、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也成成文法系,指欧洲大陆国家在继承奴隶制罗马法原则与形式的基础上,以法国拿破仑法典为范本形成和发展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特点:1、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2、强调法律的逻辑性、合理性、严肃性;强调法官的司法职能,不承认判例法,法官不允许解释法律、创造法律。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等等
二、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英吉利法系,是指英美等国在原始日耳曼习惯法和地方习惯的基础上形成发展的一种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特点:1、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同时又有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形成判例法和制定法并存的法律体系;2、承认法官解释法律、创造法律的权力,因此判例法又称“法官法”;3、法律不系统,驳杂重复、民法刑法部分,甚至内容前后矛盾。实行英美法系国家有:英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
西方国家司法机构:
司法机关狭义上指审判机关,不包括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广义上指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都与维护法律有关。
审判机关分类
一、大陆法系法院和英美法系法院。二者不同点是:1、大陆法院以现行成文法律为依据,英美法系法院还要以社会习惯和判例为依据。2、对于违反宪法的案件,大陆法系对专设的宪法法院审理,英美法系法院一般由最高法院解决。3、大陆法系法院不推行陪审制度,英美法系法院推行。
二、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
三、初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少数国家分为四级 如英国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上议院四级。
西方国家司法机构的职权:司法审判权、司法审查权、行政裁判权和行政司法权。
一、司法审判权:主要指根据法律审理各种诉讼案件的权力,由法院行使。特点是被动型、依法行、多级性、普遍性。
二、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主要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宪法这一国家的根本大发,对违反宪法的任何法律、法规等有权宣布无效。
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机构,有两种类型,一类是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以美国为代表,还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二类是特设的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机构来行使,以法国为代表,德国、意大利、奥地利等。
三、行政裁判权(司法裁判权):这是司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司法权力。
四、司法行政权。
西方国家的司法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指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定程序独立行驶司法权,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权力机关和个人的干预。司法独立的具体表现:1、司法审判权独立2、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即上级法院也只能以上诉程序,根据法律进行审理和判决,才可以更改或维持原判。3、法官独立,依法审判不受外界影响。司法独立实质上只是审判独立。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公平审判原则
西方国家的法官制度包括:1法官产生制度、2法官不可更换的制度及任期制度、3法官专职制度、4法官薪俸制度、5法官退休制度。
西方国家法官产生方式有: 委任制、考任制、选任制
选任制:是指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行政首长任命产生法官。英美法日等过都实行委任制
考任制:执法官要经过严格的考试,获得资格后才能被录用,还要经过实习,合格后才能正式任命法官。意大利、德国的州和地方法官、美国某些州的法官等。 选任制:只是有法定机关选举产生,再由国家元首任命法官。德国的联邦高级法官实行选任制。
西方国家的陪审制度,有小陪审团和大陪审团制两种:
小陪审团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一般12人一下。
大陪审团最早流行英国,1948年正式废除。现在只有美国的联邦地区法院和部分州初审法院采用大陪审团制。至少6人至多23人。
英国的司法制(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英美法系)
按审理案件的性质来分,英国司法机构(法院系统)分为:民事法院系统(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诉法院、上议院)、刑事法院系统、专门法院系统(军事法庭、少年法院等)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基本司法制度。
美国司法审查权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不专门设立宪法法院。
美国司法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国会通过的法律法令和条约,州议会通过的法律,以及联邦政府及其机构和州政府及其机构的行政行为和措施。
美国司法审查方式:通过司法程序进行,通过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来审查其使用的法律法令是否为先,“不告不理”原则进行。裁决结果不能上诉。
美国司法审查的实质和作用:实质是以宪法权威性为基础,保证国家机器在宪法轨道上正常运转。
作用:1、司法审查权使司法部门有权制约立法和行政部门,实现分权制衡。
2、司法审查权通过一些列重大案件的判决维护的宪法的最高权威,确保了联邦主权的原则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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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通过对法律和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包含了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使得宪法更适应现实需要。
法国的法院组织系统和权限
法国法院组织实行二元制,即有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组成,分别行使司法权。普通法院系统审理刑事、民事案件。行政法院系统审理国家机关之间,官员与公民之间争议案件。互不隶属。
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两审制。大审法院是第一审级,也是基层法院。上诉法院是第二审级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德国的法院组织系统和权限
普通法院和联邦特别法院共设有六种法院:
1、普通法院:分四个审级即初级法院(基层法院)、州法院、州高级法院、联邦法院。
2、劳工法院:基础法院、州法院、联邦法院三级
3、行政法院:初级行政法院、高级行政法院、联邦行政法院三级
4、社会法院:(福利法院)初级、州、联邦 三级
5、财政法院:初级财政法院、联邦财政法院,两级
6、专门法院:军人法院、专利法院、纪律法院
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是违宪审查的唯一机构,进行违宪审查的方式:具体的原则审查;抽象的原则审查;权限争议评判;受理宪法控诉;民主和法治保障审查;选举审查。宪法法院审判不公开,同样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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