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案例
代理法练习与
案例
一、 判断题
1、 凡是代理人无权代理实施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
2、 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称为外部关系。( )
3、 大陆法系国家把代理区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以及未披露的代理。( )
4、 英美法系的显名代理、隐名代理类似于大陆法系的直接代理,而未披露的代理类似于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 )
二、 单项选择
1、 贾某经常让乙某替他向丙某订购货物,并如数向丙某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某便认为是( )
A、 明示的授权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 D、追认的代理
2、未被披露的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后,( )
A、被代理人必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B、被代理人可以不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C、代理人承担对第三人的责任 D、以上说法全部正确
3、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这种代理称为( )
A、直接代理 B、间接代理 C、一般代理 D、特别代理
4、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未经追认,则由( )承担责任
A、被代理人 B、行为自己 C、第三人 D、行为人和第三人
三、案例:
1、某啤酒集团公司委托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从德国S公司进口一套啤酒生产线。进口公司根据啤酒公司提出的要求与德国S公司签订了合同,半年后交货。半年后,德国S公司如期交货,并派人到啤酒公司指导设备安装。设备安装试运行3个月后,发现运转不正常,不能达到合同的技术要求,无法生产出合格的啤酒。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可能生产出合格产品。
问题:啤酒公司可否直接要求德国S公司赔
偿其损失?
2、甲公司急需一批水泥600吨,便委托乙公司代其向某水泥厂购买,每吨价格不超过100元。乙公司因近日与水泥厂业务较多,相处很好,便以自己的名义与水泥厂订立了600吨买卖合同,价格为95元/吨。订立合同时,乙公司销售部职员王某向水泥厂披露了此合同时受甲公司的委托签订的,水泥厂便要求将合同水泥价格改为100元/吨,乙公司后与水泥厂协商约定水泥价格98元/吨。该合同生效后第五天,水泥厂直接将600吨水泥运送到甲公司,甲公司在收货时,得知每吨水泥价格由原先的95元升到98元,便拒绝收货。双方发生争议。问:甲公司能否拒绝收货?为什么?
3、新加坡祥和公司于1991年1月份委派王
某到深圳市代办货物,并根据王某提供的账号(即华艺服务部账号)于1991年2月初将5万元新加坡元汇到华艺服务部。同时写信给王,让其到华艺服务部支取该5万新加坡元办货。王某于1991年3月9日,以新加坡祥和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和公司的名义,同华艺服务部签订了“艺字第2083号合同,订购美术瓷器一批,货款为158,318元。因货款不足,王声称已通知祥和公司再次汇款。1991年3月19日,华艺服务部收到未注明用途的10万元外汇人民币。以为这是祥和公司执行第2083号合同而来,华艺服务部在既没有与祥和公司联系又没有办理任何正式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将10万元外汇人民币连同以前汇到的5万新加坡元一并划给王某,履行2083号合同, 但在后来发货时,王
谎称祥和公司已被新加坡亚东商行吞并,将货发给了新加坡亚东商行。1991年4月,祥和公司得知此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华艺服务部返还10万元外汇人民币,并解除原来的瓷器出口合同。请根据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此的权利义务分析下述问题:1)王某的代理是否有效?为什么?2) 王某是否要对第三人,即深圳工艺美术服务部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甲价怀恨在心,于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
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A公司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吗?
5、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订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公司支付货款。 问: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
支付货款?
6、国内S公司与新加坡Y公司直接谈成进口一批化工原料的合同,S公司委托H公司代理进口,并签订代理进口协议书,由H公司与Y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合同约定买方收到货物后付款。货物运到上海后,S公司提走了货物,但随后S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发生车祸意外身亡,公司经营限于停顿,不久后歇业,进口货物的货款也一直没有对外支付。Y公司在长期催讨未果的情况下,直接以进口合同起诉H公司,要求支付货款。H公司如何运用代理法有关规定保护自己?
7、我国北京某公司驻意大利罗马办事处(以下简称“第三人”)于1997年3月在罗马结识了意大利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人”’),
拟购买俄罗斯尿素10万吨。在随后的商务谈判中,“代理人”多次表明自己作为代理人的身份,第三人对此并未提出异议。谈判进展顺利,“代理人”在合同上也签了字。该合同规定:“第三人”购买俄罗斯尿素10万吨,价格术语为CIF上海,总金额1,710万美元,1997年8月交货,采用由欧洲著名银行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付款。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合同还增加了罚金、仲裁等条款。事后证明,该合同条款齐全,用词严谨,的确是一份好合同。然而,“第三人”的北京总部拒绝在合同上签字,理由是“代理人”必须将卖方(一瑞士公司,以下简称“本人”’)的公司名称等情况告知“第三人”。“代理人”对此迷惑不解,坚决予以拒绝,“第三人”也毫不让步。双方僵持1
个多月后,仍互不相让,该交易最终不了了之。 代理人不告知被代理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第三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8、美国舒亚纳公司想从中国进口一批计算机元件,因不熟悉中国的市场行情,便找到它的中国的合作伙伴北京克雷特计算机网络公司(以下简称舒亚纳公司和克雷特公司)。 舒亚纳公司委托克雷特公司在中国市场代购总价约50万人民币的计算机元件。双方并于1992年3月签署了一份委托代理协议,协议规定了代理的佣金为总款的2%。因当时舒亚纳公司与克雷特公司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往来,基于相互的信赖。在委托代理协议上对代购的商品只原则性地规定了各种元件的品名,但对数量和质量方面未做具体规定。
协议签订后,舒亚纳公司当即向克雷特公司汇款50万元,作为代理人的克雷特公司便开始积极寻找货源,因正值计算机价格飞涨之际,故克雷特公司迟迟未行使代理权。而此时舒亚纳公司与克雷特公司则因其它业务矛盾,双方关系开始出现裂痕。
1992年8月,计算机元件生产厂家A公司找到克雷特公司,称其可以给克雷特公司回扣和优惠的价格,如果可让他们的产品出口到国外(此时计算机元件价格因竞争激烈而开始下跌)。 克雷特公司因担心与舒亚纳公司的关系的突然破裂而得不到利益,因此也决心孤注一掷,它要求A公司将合同单价提高一倍,不变更元件的数量,并将另一半货物发给自己或折价退回。以此为条件,否则它将不与A公司办
理此业务,A公司同意。
1992年10月,克雷特公司以代理人的身份,并以舒亚纳公司的名义,A公司则由B进出口公司作代理双方签订子一份购销协议。
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按约履行,克雷特公司将一半货物折价返还给A公司,并扣下近一半的货款和佣金,共计25万元。
货到舒亚纳公司后,舒亚纳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此时计算机元件的价格已经下跌,而合同的单价几乎是市场价的3倍,始知受到克雷特公司的愚弄,遂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谁应承担该合同责任?
9、中国某印刷纸盒厂委托某文体公司向美国某纸张总汇购买白纸,印刷纸盒厂按总货款的40%分量次向美方支付定金391万元。后货
物进口到港口时,由于市场价高于合同价,美方将纸张出售。 文体公司解除了与美方的买卖合同,收回定金及利息462万元,并将此款全部退给了纸盒厂。后来纸盒厂以文体公司不履行合同,给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将问题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文体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利息。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10、托运人甲与承运人乙订立了一份运输合同,承运人乙又委托实际承运人丙从事约定的运输。货到卸货港后,实际承运人丙凭保函将货物放给了托运人甲的买方丁。托运人甲凭单结汇,开证银行发现不符点拒付。甲凭与乙的合同可否追究乙的责任?乙与实际承运人丙是什么关系?乙该对丙的行为向甲负责吗?丙的行为有代理权吗?
11、日本甲公司为从中国进口铝锭,通过中国一公司向新疆乙工厂联系,日方表示愿意通过融资的方式,向乙工厂提供资金,由乙工厂生产铝锭,向日方出口。乙工厂因无外贸经营权,特委托中国丙公司与日方签约。合同签订后,日方向丙公司汇出50万美元,丙公司再汇给乙工厂。丙公司与乙工厂又签委托协议:丙公司向乙工厂提供400万元人民币资金支持。后来由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化,乙工厂无法交付货物,该出口合同中本人、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合同对哪方有约束力。
12、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国贸或原告)与浙江集运有限公司(简称:集运或被告) 于1994年5月3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在宁波口岸出口
货物,合同对代理的业务范围、分工、费用结算等作了具体明确规定。尔后,国贸公司委托集运公司出运一只20吨重的集装箱(真丝茄克衫;货值60,300美元)。
5月14日,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简称船代)签发了已装船提单(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Pl27B提单),托运人为国贸公司,收货人凭EXISTENCEENTERPRISESLTD的指示,船名为“熊岳城”565航次。5月21日浙江集运公司未经浙江国贸公司授权,超越代理合同规定的权限,擅自传真提单签发人中国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称:“该票正本提单在寄香港途中,能否烦请港商给予担保提货”。同日,根据宁波外代公司要求,浙江集运公司又传真宁波外代公司称:“因客户寄香港正本提单尚未收到,烦请
传真港商能否以正本提单传真件,银行担保提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我司承担。”并加盖了浙江集运公司的章。宁波外轮代理公司接浙江集运有限公司传真后,于同日向港商发出传真称:“烦请货主凭公司担保B/L传真件提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我公司负责”。 5月24日,浙江国贸有限公司将发票为G4N104H全套单据(包括3/3正本提单)委托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向香港代收行托收;因港商根据宁波外轮代理公司的指令,让客户凭公司担保及提单传真件将货物提走。由于客户未赎单提货,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将用于办理结汇手续的全套单证退还浙江国贸公司,造成浙江省国贸公司货款损失60,300美元,利息损失10万余元人民币。
浙江国贸公司为追回货款,在多次向客户追讨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某国际追账公司向客户追账,由于追索未成功,浙江国贸公司决定通过诉讼途径挽回损失。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