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联合声明等文件的条款节选
09-20
中日联合声明(1972年)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中日友好条约(1978年)
二、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中日联合宣言(1998年)
一双方赞成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进行改革,以使联合国工作及其决策过程更好地体现全体成员国的共同愿望和集体意志。
二双方重申,维护地区和平、促进地区发展是两国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双方不在本地区谋求霸权,不行使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主张以和平手段解决一切纠纷。
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2008年)
一、长期和平友好合作是双方唯一选择。双方决心全面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实现中日两国和平共处、世代友好、互利合作、共同发展的崇高目标。
四、日本在战后60多年来,坚持走作为和平国家的道路,通过和平手段为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中方对此表示积极评价。双方同意就联合国改革问题加强对话与沟通,努力增加共识。中方表示重视日本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愿意看到日本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大的建设性作用。
双方坚持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两国间的问题。
(一)增进政治互信。为进一步理解和追求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和普遍价值进行紧密合作。
(三)加强互利合作。共同努力,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