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的哪些人员应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在我国几乎没有一个完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调整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当前,调整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1、《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应区别以下三种情况: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所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就是指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不是公务员,但享受公务
员的待遇和权利,履行公务员的义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但其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当没有特别规定的,则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当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没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目前在我国,仅有《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是调整事业单位人事关系的特别法律规定,所以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3、未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的部分工作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未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如公立的医院、学校等,部分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事业单位中的以下工作人员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一是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二是实行企
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三是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林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