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利息方法:
一、计算利息方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
(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 )=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
(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四)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
(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是否包含了判决书中注明的的诉讼费、鉴定费等相关费用?理论上应该包括,但实务中支持的相当少。
二、计算双倍利息: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迟延履行金的支付】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三、逾期贷款利率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制表日期:2007年8月8日
序号
逾期贷款利率具体数据
适用起止区间
法律依据
变化
趋势
发布
日期
1
日利率万分之四至六(折年率为14.4%--21.6%)
1995年7月1日――1996年4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银发
[1995]237号
降低
1995-8-18
2
日利率万分之四(折年率为14.4%)
1996年5月1日――1998年12月6日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
[1996]294号)
降低
1996-5-2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7年10月23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434号)
不变
1997-10-23
3
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为10.8%)
1998年12月7日――1999年6月9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通知》(银发[1998]586号) 降低
1998-12-5
4
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
1999年6月10日――2003年12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9]192号) 降低
1999-6-9
5
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2004年1月1日起――现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3]251号
视合同约定才能确定
2003-12-10
四、计算复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
第七条 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
2、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号《借贷案件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合同法》
第112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20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207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
第20条“„„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03]251号)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 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五、有关外汇的确权日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外
汇贷款后有关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银发[2001]92号)
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于200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将2001年3月31日(含31日) 前已承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境内不良外汇资产全部转换为人民币资产;外币与本币的转换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00年美元与人民币的年平均汇率(100∶827.84) 计算,其他币种按200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中间价折算成美元后套算。
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2001年4月1日以后(含4月1日) 承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境内机构的不良外汇贷款,同样应全部转换为人民币资产,外币与人民币的转换汇率以确权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因承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外汇贷款而与企业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为基准,自行协商浮动水平,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