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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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金融财经
论公务员工资制度
口张建江
(新疆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摘要:我国《公务员法》已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进行了大的调整,本文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通过《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对比,对现行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进行总体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现行公务员法的不完备之处提出问题并进行探讨,以期对国家公务员工资相关立法的展开有所裨益.关键词:工资工资结构津贴工资标准
公务员的工资是其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最重要的形式,它涉及到公务距的拉大;如果按照后者分配财富,虽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平等,但是往员的切身利益,是公务员及其家庭生活的基本保证,决定其工作积极性往导致社会物质生产的不经济。
的高低,决定整个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和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与否。各国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按劳分配原则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分都非常注重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建设,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是通配原则。那么如何实现按劳分配?按劳分配的前提是必须对劳动进行过立法的形式来保证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和标准,如日本有《一般职员报量化分析,而量化劳动的标准则是劳动量化的基础,美国专门的工资法酬法》、德国有《联邦工资法》、美国有《联邦工资改革法》、《联邦雇员收入规和实施细则规定,确定工资等级和差别的因素为:职务的高低、责任的科比法》等。
大小、教育程度和技术水平、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相比,我国在公务员工资立法方面是滞后的,除了1993年的《公务地区差别和工作年限等。③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则规定依公务员的员暂行条例》对工资制度的简单规定外,我国对工资的管理基本上是通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确定工资收入。这是我国第过政府文件来进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难以保证各地区、各部门工资的一次通过立法明确确定工资等级的法定标准,尽管规定的量化标准不够公平分配。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公细致,但这已经为合理确定不同职务、级别、不同工作性质的公务员的工务员法》,与1993年的《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比,《公务资收入提供了依据性规范,不能不说是在科学合理的规范公务员工资的员法》在工资制度方面作了较大调整和规范,本文试运用规范分析的方制度建设上的一大进步。
法,通过新旧法之间的对比,对现行制度进行总体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次,在工资保障方面:《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外不得现行公务员法的不明确之处提出问题并进行探讨,以期对国家公务员工增加或扣减,不得提高或降低工资;《公务员法》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资相关立法的展开有所裨益。
发放,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公务员的工资是公务员第一,在工资分配与保障方面:
报酬权的具体体现,工资是公务员的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随意限制、剥首先,在工资分配方面:《条例》规定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公务员夺公务员的工资。我国受特别权力关系的理念影响较深,一度认为在公法》在继续保留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保持工资合理差距的规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扣减或拖欠公务员工资,这也是权利保护观念定,要求公务员工资体现出因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
淡化的表现,公务员的工资是其劳动收入所得,是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素所产生的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①在工资分配上,存
公民个人财产,如果允许依法律、法规或政策扣减的话,与我国对私有财在着”按贡献分配”和”按努力分配”两种标准:②如果按前者分配财富,这产的宪法保护精神相违背。公务员法不仅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或种分配标准通常能够促进社会创造更大财富,使整个社会财富总量更快拖欠公务员的工资外,还规定公务员的工资应当足额发放。
增长,但由于人们的自然天赋、出身、社会地位等的不同必然导致收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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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并没有一套机制对各国的监管进行多边评估。因此未来金融定,首先避免因监管不善而爆发的大的金融风险的可能性,然后再在实践监管的国际合作,在主体上将包括各种国际经济组织和各国监管当局,在中逐步修改并完善。二、建立规范化的报告制度。为了与国际上通行的范围上将覆盖所有的金融领域,在深度上将深入到金融活动的各个环节。做法接轨且具有可比性,可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统一编制会计、统针对威胁到我们所有人的金融危机问题,英国剑桥大学教授约翰・伊特计报表和表外科目,并明确规定各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提交报表和报告韦尔和美国纽约纽斯大学教授艾斯・泰勒提出了一个大胆的解决方案:的时间、内容、格式和要求。以便人民银行及时审查分析。三、建立银行建立一个权威性的世界金融监管局(WFA),并赋予其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信用评级制度。借鉴外国的经验,金融监管部门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金融监管和风险监管的权利。
程度、资产质量、经营管理能力、盈利水平、资产流动性等方面进行考查,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日益国际化,改革开放的中国也积极地对银行经营状况评定等级并定期公布,以强化商业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加入了这一国际化的潮流。为了使我国金融业及其监管在激烈的国际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四、积极参与与他国监管的协调竞争中赢得更多的国际比较利益,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并积极开展和国际监管合作活动。这也是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实现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尽管则》的基本要求。此外,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非现场检查制度,建立金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已采用了巴塞尔协议的大多数建议,中国人民银融业自律组织和系统,以及强化内部审计机构等,都可以为我国参与金融行还积极与国际清算银行联合,在北京举办金融监管高级研讨会,但我们监管的国际合作发挥积极的作用。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央行的监管从总体上看还比较落后,为顺利实现爹考文献:
我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还必须着手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健全【1]岳彩申:跨国银行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3相应的法制,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提供全面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月版.
金融法律建设的成绩是巨大的,但与参与国际合作的客观要求还有一定[2]丁冰主编:现代西方经济学说【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12月差距,主要表现为可操作性不强,配套法律尚不完备。例如,央行监管法、版.
外汇管理法、银行业稽核法、信托法、典当法等,或尚未出台或未提出操[3】金言:最高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产生【J】.银行家,2008,(01).作性强的实质性内容。为了健全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环境,必须做好两[4】[英]约翰・伊特韦尔,【美]艾斯・泰勒.全球金融风险监管(M】.经方面的具体工作:(1)将金融方面的规章和监管工作中一些成熟且有效的济科学出版社,2001.
做法尽快法律化。通过将金融监管方面的规章体系系统化、法律化,既作者简介:范海英,女,1983年9月出生,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可以提高国内监管效果,又可以增强海外金融机构及其监管当局对我国2007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金融业和金融监管的信心,进而促进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2)超前进行金融立法。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条件下,移植国外通行的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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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197
金融财经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09年07期
《条例》规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公务员法》规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补贴(住房、医疗等)+奖金。④
工资结构的变化是此次公务员法的最大亮点之一,公务员法之所以取消工龄工资是因为自1993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以来,按规定:”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一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止”。这使得工龄工资体现不出新老人员的工资差距,完全起不到激励作用。而且单独以”工龄”一项作为工资构成的形式在国外相关立法中也不存在。因此取消工龄工资的是大势所趋。
公务员法对工资结构的调整还体现在将改变现行的以公务员所任职务确定其级别的做法,将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晋升独立进行。过去人们一直在责怪中国公务员具有非常浓厚的”官本位”思想,但很少有人去分析它的制度基础。《公务员法》易稿十多次,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改变现行的以公务员所任职务确定其级别的做法,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晋升将独立进行。原来15个层次的级别范围也有望扩大至27个,使得基层公务员获得更多的晋升台阶,同时获得更多的改善待遇的机会。⑤
现如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公务员收入的悬殊差距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多寡不均同样来自制度缺陷。1993年,中国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之初就规定各个地方在统一的基本工资结构之外建立地方津贴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一直没有明确规范,这是今天公务员津补贴之乱的直接原因。2003年以来,北京、广东、上海等地纷纷尝试工资改革,将公务员的补贴从暗补变为明补。其中尤以北京”3581”工程最受关注。这一被称为削峰填谷的大胆改革被沈阳、南京等地效仿,上海也推出工资”补低、保中、限高”措施,解决部门待遇差别问题。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各地举动虽然是自选动作,但都选择从清理津补贴之乱入手,因此,被人们称为”阳光工资”改革。
为配合《公务员法》的实施,2005年6月28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座谈会。清理规范津贴补贴成为会议部署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并给出了清理规范的步骤和具体时间表。会议同时要求在工作中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将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与清理津贴补贴相结合;二是将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与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这一切表明,津贴已经成为破解公务员收入之谜的钥匙,公务员法将津贴、奖金明确列为工资范围,对于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公开透明意义重大。
第三,在确立工资水平与调资原则方面:
《条例》规定实行工资正常增长,即公务员工资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依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提高工资标准;《公务员法》规定实行正常增长和平衡原则,要求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同时还建立了工资调查制度,规定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到底应该处于什么层次?本人认为,目前公务员工资不能过高,受我国现实国情、财力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据2002年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居民的一项调查显示82.3%的居民认为公务员工资应该处于全社会中等及中上等水平,换言之,公务员应属于中产阶层的范畴。西方大多数国家的治国理念更倾向于追求民主和平等的价值,公务员的收入仅居中等水平,比如经济发达的美国,总统、大法官、部长、将军们的年薪比起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层要差很远。
我国公务员增加平衡原则就是对社会公众的回应,完全符合社会现实,平衡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公平,人们对自己的劳动投入与劳动报酬进行比较时,注重两个参照系:一是对个人收入的预期值,这种预期是以个人投入的人力资本存量为基础的;二是对他人收入的估计值,这种收入是以社会中同自己相近人员的收入为标准的。所以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一定要与社会经济发展及相近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平衡比较,从1989年公务员第一次加薪算起,我国公务员工资调整了六次。公务员的工资
已进行了很大的提高,但要求涨工资的呼声依然很高,有人说高薪养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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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这是一种片面认识,薪能促廉却并不能养廉,简单的高薪根本不能抑制腐败,腐败的避免从根本上来说要靠分权,通过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促进执法者廉洁奉公。
在生产力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前提下,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是我国工资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一般都对工资增长做出适当安排,但是由于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分配是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直接受到国家财政的制约,长期以来,决策者们热衷于追求经济增长的高速度,在资金的安排上,重视生产性投入,工资增长被视为单纯的消费支出而出现随意挤占的现象,这使得工资的增长不仅取决于财政上有没有钱,更确切地讲是看财政在保障了各项”硬指标”后有没有余额给公务员增加工资。这是造成公务员工资增长不仅取决于财政收入的多少,而且更取决于财政的支出结构的直接原因。
工资的水平的确立应当建立在与经济增长比例关系的基础之上,国家机关所提供的服务是无法用经济指标来衡量的,只能进行平衡比较。科学的薪酬设计必须基于详实的调查之上,《公务员法》第75条规定:”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尽管工资调查制度只是初创阶段,但对于推进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具有基础性意义。
本人认为,一方面,国家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对公务员的基础工资定期进行调整,保障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保障公务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济利益受到法律的应有保护;另一方面,也应当完善公务员的减薪制度。公务员减资的依据是考核结果。现行法律规定公务员年终评优秀、称职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在考核年度内实行减薪,即不能获得年终奖金。但未明确对年终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是否实行减薪。现行公务员法还应当建立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与薪酬相应的制度。如通过政风评议(比如依法行政情况、勤政为民情况、工作作风情况、效能建设情况、廉政建设情况等)的结果确定其奖金,以实现奖惩挂钩。
通过规范分析,不难看出一个更合理、更透明的工资制度正在形成。公务员法关于工资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对我国公务员工资法体系的建立具有指导意义,为了巩固工资改革的成果,保护公务员的报酬权,本人认为,必须加快制定《国家公务员工资法》,通过立法来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公务员的工资的支出、发放、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的比例关系、平衡比较的基本程序以及工资管理权限等,使工资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
注释:
①《公务员暂行条ff@64.70条;《公务员法》73—79条。
②(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04.309页。
③邹贤齐等:《美国工资福利》,《当代经济2004年第一期,第20-21页。
④《公务员暂行条例》64.70条;《公务员法》73—79条。
⑤杨敏:《公务员”薪变”前奏》,《决策》,2005年第10期第27-29页。参考文献:
【1】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3年。
121黄卫平,谭功荣:《公务员制度比较》,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
[31孙柏瑛,祁光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
14]王叔文:《香港公务员制度研究》,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
151李学举:《公务员管理实务》,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161李文良:《公共部门与人力资源管理》,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
【7】姚先国、柴效武编著:《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年。
作者简介:张建江,女,新疆大学法学院讲师,清华大学在读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