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考试重点整理
第一章 总论
一.知识产权概念:是指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的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
二.范围: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1.客体非物质性(智力成果)
2.专有性(独占性)
3.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否则效力只限本国境内)
4.时间性
四.与物权的区别
a.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客体的知识产权。
b.对任何物体的转移,在缺乏协议的情况下,不导致物体中版权或任何版权中排他性权利的转移。
五.性质:私权力,受公权力的调整和干预。
六.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程序保障
1.临时措施
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知识产权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可复议一次,期间不停) 诉前证据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2.管辖与时效
管辖: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级别方面(一审)
专利:中级法院
著作商标:中级以上
时效:诉讼时效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超过两年起诉的,只要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仍在保护期内的(20年),
法院应当,判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但损害赔偿数额只从起诉之日起向前2年推算。
3.知识产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物权之诉------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救济请求权---债权之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特指:
表演者对其表演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
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二.作品的条件:
1.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2.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思想不受保护,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才受保护)
3.具有独创性
三.作品的范围: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四.作品要件
1.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排除自然界中天然存在)
2.智力成果
3.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排除思想)
4.独创性
五.独创性的“独”(不是首创,不要求新颖,而要求由作者独立完成)
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
2.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作
六.独创性的“创”
1.指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
作品表达而非思想内容的独创性
一部作品大都由思想、概念、程序、原理、文字、图案、颜色、线条、音符等各种要素组成。作品的创作主要是思想的创作, 但是, 作品受到保护不以思想内容有独创性为条件, 而只要求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original expression)
Feist案
2.三个判断标准:
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可能符合“创”的要求
不同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
不意味着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七.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思想
2.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
3.事实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
4.被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5.官方正式文件
6.竞技体育活动
7.公有领域的作品(超过保护期)
八.美术、建筑
特殊性:应当具有审美意义。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作品中体现出的人格和精神享有的权利。(不
1.发表权
特点:a.只能行使一次
b.如果作者已转让著作财产权或许可他人以特定的方式行使著作财产权,通常可视情
况推定作者许可发表作品。
c.作者对发表权的行使的行使还可能受到他人民事权利的制约。
2.署名权(著作人身权的核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特殊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指那些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时获得合理的许可费)
1. 复制权(最核心)
要件:a.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
b.该行为应当使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
品的有形复制件。
2.发行权与出租权
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权利。
要件:(1)面向公众
(2)以转移作品所有权的方式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发行权一次用尽:首次被合法向公众销售或赠与后就用尽。
条件1:复制件合法制作(排除盗版)
条件2:合法授权的销售或赠与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
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3.公开传播权
a) 表演权
b) 放映权
c) 广播权信息
d) 网络传播权
e) 展览权
演绎权控制的是在保留原有作品的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在原作品基础上创作新作品并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演绎行为包括翻译、改编、摄制电影、汇编等。由此产生的新作品被称为演绎作品。
特点:同时满足a.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仅仅思想不行) b.有演绎者的独创性劳动成果 但是,如果改变的结果与原作品之间不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的显著差异,则新成果只能视为原作品的一种复制件。
1)摄制权
2)改编权(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3)翻译权
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汉语和盲文间只存在复制权,无翻译权
4)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汇编作品要体现独创性,没有独创性的编辑,不侵犯汇编权。
第五章 著作权主体和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主体
1.作者和非作者作为著作权主体
a.作者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让给他人,此时作者仍享有人身权,但财产权由他人享有。作者和受让著作财产权的人均可以称为“著作权人”。
b.特定情况下,作者不享有著作权只享有有限的著作权。
2.原始主体:作品创作完成之后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著作权的人。
继受主体:通过受让、继承、受赠和其他法定方式从原始主体手中取得著作权的人。(人
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
2. 国内主体和外国主体
二.作者
1.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自作品完成之时自动取得著作权。我国同时还以版权自愿登记为补充。
2.自然人作者是实际创作者
只有那些实际从事了创作的自然人才是作者,没有实际进行创作,而仅仅组织他人创作、提供物质条件,或承担资料收集和其他辅助工作的人都不是作者。
创作作品是事实行为,无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3.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作品
真正完成作品的自然人对作品没有任何著作法上的权益,包括署名权。
三.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行使(7类特殊作品)
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
合作作品
演绎作品
汇编作品
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
第六章 邻接权
1.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的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利权利的总和。定义为:不构成作品的特定文化产品的创造者对该文化产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
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表演者权
表演:对作品的再现,这里仅指现场表演。被表演的作品既可以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也可以是业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在没有作品被表演的情况下,演出不能成为邻接权的客体。故体育比赛、杂技演出等被排除在表演之外。对作品的表演并不限于首次表演,每次表演都成为邻接权的客体。
权利:人身权---表明表演者身份权,维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权
财产权---现场直播权、录制权、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输权
义务: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输权、许可电视台播放权
三. 广播组织权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广电节目依法享有的允许或禁止他人进行的转播、录制和复制的权利。只要播放了节目,就对此节目享有广播组织权。
第七章 对著作权的限制
一.概念
1.对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国家在建立著作权保护制的同时,为了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科技事业的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上对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作出的某些限制性规定的制度。这种限制主要是针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特点:
主要针对财产权
不但适用于狭义著作权,也适用于邻接权
二.合理使用
使用范围:已发表的作品。未经发表的作品,不在“合理”之列。不用支付报酬。不应
经过许可。
1.个人使用
(1)使用目的: 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而不能用来出版、出租和作其他营业性的使用;
(2)使用主体:只能为个人实现上述目的,而不扩展至第三人或者家庭、单位等;
(3)使用的作品的范围:已经发表过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在“合理”之列。
2.适当引用
3.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使用
4.对时事性文章的使用
5.对公众集会上讲话的使用
6.在课程教学和科研中使用
7.国家机关公务性使用
8.图书馆等对馆藏作品的特定复制和传播
9.免费表演
10.对室外艺术品的复制
11.制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
12.制作盲文版本
三.法定许可
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某种原本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却
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 报刊转载(不包括书籍)
2. 制作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 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 和 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主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但不
适用于播放“电影作品”
4. 编写出版教科书
5. 制作和提供课件
6. 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第八章 侵权及法律责任
一.直接侵权
1.直接侵权:如果他人在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和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2.构成与主观过错
未经许可、无免责理由,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构成“直接侵权”。至于其是否有过错,只影响损害赔偿数额,并不影响认定。
二.间接侵权
1.间接侵权: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果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
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以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认定为侵权行为。
2.类型
教唆和引诱他人侵权和故意帮助他人侵权
“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和扩大侵权后果的行为
三.侵权诉讼中的举证
1.直接侵权之诉,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为构成直接侵权无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原告只需证明自己是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作品。
2.诉前证据保全
3.如果原告还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没有故意或过失(没有主观过失,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等)。----举证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