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外商独资)
外 商 独 资
章 程
二0一X年XX月XX日
目 录
总 则 投资者 本公司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董事会 管理机构 劳动管理 工会组织
税务、财务、外汇
原材料、燃料等物资的购买 保 险
经营期限、解散与清算 适用法律 生效与其他
第一章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有关法规:XXXX(下称投资者)拟在北京市朝阳区独资成立《XXX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投资者
姓 名: XXX
地 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 话: 010-XXXXXXXX 国 籍: XXXXX 护照号: XXXXXXX
第三章 本公司
3.1 法定名称: XXXXXXXXX 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九寨路2121号2300室 法定代表: XXXXX 国籍: XXXXX
3.2 本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为具有中国经济法人资格的
外资企业, 系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应限为本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3.3 本公司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4.1 本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3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为 300万
人民币 。
4.2 投资者出资形式为: 外汇现币 ;
4.3 投资者的投资额应在本公司经中国审批机构批准后并签发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4月内 5 次汇入在北京市开设的银行帐户。首期出资必须在签发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90天内至少到帐认缴出资额的15%。
4.4 投资公司缴付投资后,应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4.5 本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在经营中,如发现资金不足,经本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增加数额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机构批准后,由投资公司投资。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5.1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 XXXXXXX
第六章 董事会
6.1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本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决定本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6.2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即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6.3 执行董事职权: 1、 修改公司章程; 2、 解散公司;
3、 调整公司注册资本;
4、 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
5.2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XXX服务
5、 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 6、 公司合并或分立; 7、 抵押公司资产;
第七章 管理机构
7.1 本公司实行执行董事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7.2 总经理直接执行董事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公司的全面生产和事务。
7.3 总经理的职责 1、 贯彻执行董事的决议;
2、 组织和领导本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
3、 在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企业处理企业事务,对内任免下属管理人员;
4、 负责执行董事授权的其它事宜。
7.4 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亦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
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7.5 总经理,如有确切事实证明有营私舞弊,严重渎职者,经执行董事决定,可随时撤换。
7.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执行董事任命(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7.7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 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执行董事主持的会议。
第八章 劳动管理
8.1 本公司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公司和职工双方应当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解雇、报酬、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项。
本公司不得雇用童工。
8.2 公司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九章 工会组成
本公司的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
法权益。本公司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章 税务、 财务、外汇管理
10.1 本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税收的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10.2 本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常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10.3 本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可以汇往外国。
10.4 投资各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10.5 本公司的会计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财会管理制
度办理和执行。
10.6 本公司是独资经营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独立的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10.7 本公司的会计制度为公历年限。即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0.8 本公司的财会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审查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10.9 本公司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10. 10 本公司在北京市有关银行设立帐户。
第十一章 原材料、燃料等物资的购买
本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二章 保 险
本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境内保险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经营限期、解散与清算
13.1 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20 年,从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13.2 公司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距期满180天前由投资者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3.3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解散:
1、 经营期限届满,执行董事不同意续办时; 2、 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3、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 破产;
5、 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公司提前终止营业,需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13.4 公司终止经营,应及时公告,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办法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在清算完结前,投资者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境,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
13.5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执行董事确认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
本公司章程的订立,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依据。
第十五章 生效与其它
15.1 本公司章程经投资人正式签署后,报经中国政府审批机构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时同。
15.2 本章程未尽事宜,经执行董事同意可以修改补充,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经修改补充的修款,作为本章的有效附件。
投资者: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