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奖惩规定
蒲德波 2013-4-11
QP018000 文件编号 1.0 版 次 雅思都照明电器 1/5 页 次 2013/3/26 分发部门 制订日期 1.目的:为维护公司生产纪律及养成员工守法、守纪、守份之习惯及培养团队之精神以达到赏 罚分明、勿枉勿纵之处理方式特此明文订定之。 2.适用范围:本公司所属之职员工为其适用范围。 3.名词定议:无。 4.权责: 4.1 副总经理、总经理以及经理级以上之干部具有解雇、记过、奖励、升迁、调职及降级之处 理权限。 4.2 拉、组长以上干部具有记申诫、警告、奖励建议、调职建议及记过建议之提报权限。 4.4IE 工程师及保安具有奖励建议及处分建议之权限。 5.作业规定: 5.1 区分:本厂从业人员之奖励及惩处区分如下: 5.1.1 奖励:嘉奖、记功、大功、奖金、晋级等五种。 5.1.2 惩处:开除、解雇、降级、降薪、记大过、记小过、警告、申诫及扣款、口头警告等 十种。 5.2 有关奖励、惩处其加、扣款及考核评分换算规定如下: 5.5.1 奖 金:依公司各项工作规定及实际绩效情况核发。 5.5.2 大功及大过:换算金额 100 并换算考核分数 9 分。 5.5.3 小功及小过:换算金额 50 并换算考核分数 6 分。 5.5.4 嘉奖及警告:换算金额 20 并换算考核分数 3 分。 5.5.5 申 诫:换算金额 10 并换算考核分数 1 分。 5.3 对于虽未予以公告处份但有实际奖惩事迹者,得参考『职员工考核规定』予以办理。 5.4 奖励: 5.4.1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记大功奖励: 5.4.1.1 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此减少公司损害者。 5.4.1.2 维护工厂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迹者。 5.4.1.3 维护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5.4.1.4 具有其它重大功迹,足为其它从业人员表率者。 5.4.2 有下列事迹之者得予记小功奖励: 5.4.2.1 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具成效者。 5.4.2.2 举发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事件者。 5.4.2.3 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宜者。 5.4.2.4 发现机器故障,处理得当,而使事故减至轻微程度者。 5.4.2.5 具有其它功迹足供表扬者。 5.4.3 有下列事迹之者,得予嘉奖奖励。 5.4.3.1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者。 5.4.3.2 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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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部门 5.4.3.3 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5.4.3.4 拾金不味,足供表扬表。 5.4.3.5 及时发现可能成为错误及形成工作障之原因者。 5.4.3.6 因特别注意得以防止障碍于未然者。 5.4.3.7 办事勤奋有具体事迹者。 5.4.3.8 具有其它事迹足供表扬及赞许者
。 5.4.4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颁发奖金或予以晋级奖励。 5.4.4.1 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重大项献者。 5.4.4.2 服务满五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之处分者。 5.4.4.3 一年内累积记满三次大功者。 5.4.4.4 具有其它特殊功迹者。 5.5 惩处: 5.5.1 有下列事迹者得以开除、解雇或降级: 5.5.1.1 于订立劳动契约时持伪造文件或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5.5.1.2 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共同工之从业人员实施暴力或有重大侮辱行 为者。 5.5.1.3 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5.5.1.4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司所有物品或故意泄漏技术上、营业 上之机密,致公司蒙受损害者。 5.5.1.5 违背职务上重大义务,损害公司权益者。 5.5.1.6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及滥用权力公报私仇者。 5.5.1.7 怠忽职务出于故意或过失情节重大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5.5.1.8 行为不检有损公司名誉情节重大者。 5.5.1.9 窃盗公物器具设备者。 5.5.1.10 挪用公款或侵占公司财物或其它营私舞弊者。 5.5.1.11 在公司或厂区内赌博、行凶或有伤风化之行为者。 5.5.1.12 携带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进入本公司所属地区有不正当企图者。 5.5.1.13 对于火气或其它危险物品的处理不加注意致烧毁物品或设备者。 5.5.1.14 不遵守安全规定致公司损失重大者。 5.5.1.15 私自集会结社或煽动要齐他人或罢工者。 5.5.1.16 对干部、同仁齐追、恐哧、欺骗、诬陷造谣妨碍工作者。 5.5.1.17 委托他人或受他人之托代签、代打出勤记录卡者。 5.5.1.18 以隐蔽变故为目的,怠于报告或将有关帐表书件隐匿、涂改或遗弃者。 5.5.1.19 无正当理由旷工或同一年内旷工达三日者。 5.5.1.20 不服从干部领导, 恶言相向态度恶劣及消极抗命或在公开场合起哄阻碍干部指挥 教导者。 5.5.1.21 在指定之严禁吸湮处或堆放易燃物品附近吸湮者。 5.5.1.22 工作不利或未达工作进度或效率者。 5.5.1.23 擅自调整机台影响工作进度或未妥善安排生产导致出货时间延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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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部门 5.5.1.24 故意破坏意见箱或毁损、涂改公布栏及公告事项者。 5.5.1.25 擅离职守或故意怠工睡觉或不配合加班者。 5.5.1.26 私自携带具有攻击性之刀具及武器者。 5.5.1.27 未带识别证件,强行闯入厂区者。 5.5.1.28 在工作场所打架滋事或饮酒及扰乱秩序者。 5.5.1.29 言行失检、态度傲漫经劝告不听者。 5.5.1.30 翻爬围墙有偷窃嫌疑者。 5.5.1.31 故意毁损公物或浪费原料经劝告仍不听从者。 5.5.1.32 私自在宿舍或厂区内串接电热用
具经劝告仍不听从者。 5.5.1.33 张贴或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足以破环劳资情感者。 5.5.1.34 年度内累积记满两大过呈报经理以上主管核准者。 5.5.1.35 调派工作,无故拒绝不接受者。 5.5.1.36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5.5.1.37 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损害后果者。 5.5.1.38 因故为报私仇,故意将他人之出勤卡隐丢弃者。 5.5.1.40 不服从干部正当调度、管理及工作指派者。 5.5.1.41 未经主管许可,擅自动用公司车辆导致发生事故者。 5.5.2 有下列事迹者,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得予记大过之处分: 5.5.2.1 擅离职守,致使生产发生变故及造成机具损坏者。 5.5.2.2 保管数据不周致使公司机密文件外泄者。 5.5.2.3 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具、物料或工具者。 5.5.2.4 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厂区经劝告仍不听从者。 5.5.2.5 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5.5.2.6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5.5.2.7 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公司蒙受损害者。 5.5.2.8 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对象者。 5.5.2.9 造谣生事,散播谣导致公司或共事同仁蒙受损害者。 5.5.2.10 聚众要挟妨害生产秩序者。 5.5.2.11 故意损坏或涂改个人或他人之出勤卡者。 5.5.2.12 因监督不力,循情失察或对机设备上不注意因致变故者。 5.5.2.13 为逃避或转嫁变故的责任,作虚伪不实之记载报告或供述者。 5.5.2.14 故意毁损公物或浪费原料,经劝导不听者。 5.5.2.15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导致上级主管判断错误者。 5.5.2.16 在厂内打架或饮酒滋事者。 5.5.2.17 进出厂门拒不接受门禁管制,经劝告仍不听从者。 5.5.2.18 乱开恶意玩笑,致使他人受到损伤者。 5.5.2.19 以不实之言论导致他人发生纠纷及争吵者。 5.5.2.20 其它情节重大不足造成解雇条件者。 5.5.2.21 未经批准核可,擅自动用公司车辆外出办理私事者。 5.5.2.22 工作马虎导致出货产品遭客户退货者。 5.5.2.23 故意怠工,导致不良品增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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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部门 5.5.3 有下列情事者经查明属实或具体事证者得以记小过之处分。 5.5.3.1 对于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5.5.3.2 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5.5.3.3 在工作场所暄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5.5.3.4 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5.5.3.5 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5.5.3.6 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法利益者。 5.5.3.7 对同仁恶意政讦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5.5.3.8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
作岗位躺卧睡觉者。 5.5.3.9 怠忽本身所属业务及积压文件者。 5.5.3.10 对事务处置失当因而导致业务上之损害者。 5.5.3.11 因操作失当或疏忽而导致机械或设备损环者。 5.5.3.12 无故延误物料配发影生产进度者。 5.5.3.13 滥用器材、物料超过规定标准数量者。 5.5.3.14 为隐瞒事实真象,为他人作不实之见证者。 5.5.3.15 受诱怠工、罢工、起哄者。 5.5.3.16 工作器具使用后未归定位而随意丢弃者。 5.5.3.17 言行失检、态度傲漫经劝诫不听者。 5.5.3.18 同事之间因故争吵经劝解不听者。 5.5.3.19 未经主管或承办人同意,私自翻阅他人保管之文件或机密数据者。 5.5.3.20 其它情节不足造成记大过之条件者。 5.5.3.21 未依规定打卡而与管理人员发生卫突者。 5.5.3.22 出口秽言导致发生冲突者。 5.5.4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经查明属实或具体事证者得以记警告之处分: 5.5.4.1 对所保或交办之物料、文件、工作器具放置紊乱经劝告仍未改善者。 5.5.4.2 对于废料或器具经久不加适当处理保养致不堪使用或利用者。 5.5.4.3 未确实贯彻领导主管所下达之命令工作经劝诫不听者。 5.5.4.4 明知领导命令下达错误讯息未加指正陈述导致作业疏失而在一旁看笑话者。 5.5.4.5 工具使用后未归定位,随意放置者。 5.5.4.6 对同事任意开恶意玩笑致使同事受到行政处分者。 5.5.4.7 对所属工作之检查记录未确实填写,作虚伪造假者。 5.5.4.8 同样微小错误在一天内连续触犯达三次以上者。 5.5.4.9 触犯情节较轻之错误,经规劝达三次以上仍未改正者。 5.5.4.10 未经报备许可擅用公司电话聊天或打长途电话者。 5.5.4.11 上班时间非因公务在工作房、角落或机房逗留聊天嬉戏吃零食者。 5.5.4.12 无故不参加会议者。 5.5.4.13 上班期间未报备许可擅离岗位处理私人事件或清洗者。 5.5.4.14 在宿舍擅自接驳插座或电源者。 5.5.4.15 交办工作在合理范围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者。 5.5.4.16 未妥善安排生产导致出货时间延迟者。 5.5.4.10 其它触犯情节不足造成记过之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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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部门 5.5.5.3 未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之受处分者。 5.5.5.4 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或从事规定外之工作者。 5.5.5.5 开会、集合、上班迟到者。 5.5.5.6 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者。 5.5.5.7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合理之指挥要求者。 5.5.5.8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5.5.5.9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5.5.5.10 在厂区内未配带或在工作现场未随身携带厂证及穿着制服者。 5.5.5.11 在工作现场坦胸露背到处闲荡者。 5.5.5.12 破
坏环境卫生及随地吐啖者。 5.5.5.13 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入厂区而拒绝门卫检查者。 5.5.5.14 不遵守秩序排队或扰乱秩序及在宿舍大声喧哗吵闹扰乱他人睡眠及休息者。 5.5.5.15 上班时间看无关职责业务之书报杂志者。 5.5.5.16 上班时间非因脚疾穿着拖鞋上班者。 5.5.5.17 非上班人员无故进入工作现场闲聊游荡者。 5.5.5.18 遗失个人所保管之工作器具者。 5.5.5.19 未依规定保养或清扫机器设备及环境卫生者。 5.5.5.20 进入规定不得随意进入之地区者。 5.5.5.21 所负责之工作范围凌乱未整理者。 5.5.5.22 未经报备许可提早下班私自至饭堂用餐者。 5.5.5.23 集合作操不配合管理者。 5.5.5.24 上班期间,怠工跑至库房或角落睡觉者。 5.5.5.25 未尽管理责任,放纵职员工至所管理之区域库房怠工睡觉者。 5.5.5.26 工作不认真擅离岗位者。 5.5.5.27 未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进入女生(或男生)寝室者。 5.5.5.28 未妥善保管自己的工卡、识别证件,致污损或破烂者。 5.5.5.29 无故不参加集合者。 5.5.5.30 未遵守用餐规定将饭菜端致宿舍用餐者。 5.5.5.31 工作后工具未归定位经劝告仍,随意放置者。 5.5.5.32 上班时间嬉戏打闹者。 5.5.5.33 将早餐或食物带入工作场所食用者。 5.5.5.34 上班期间非因脚疾穿着拖鞋者或未依规定穿着制服者。 5.5.5.35 乱丢湮头纸屑或在饮水机处清洗碗筷或洗头者。 5.5.5.36 未依规定打连卡者。 5.5.5.37 未经(电话报备或妥人代请假)报备许可擅自逾时回厂者。 5.5.5.38 上班期间未经报备许可擅自会客者。 5.6 同年度之功过得予抵销之:嘉奖与警告、记功与记过、大功与大过视为同等级数。 5.7 上述之各项奖惩规范,得以视情节轻重及个人之日常表现情况酌情予以处置。 5.8 其它有关未述及之部份以临时公告之奖惩办法或相关之『职员工考核规定』及『人事管 理规章』补充修订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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