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和胡适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
朱 正
2005年第12期 炎黄春秋杂志
胡适
鲁迅
1932年12月18日上海《申报》刊出了宋庆龄、蔡元培、杨铨(杏佛)、黎照寰、林语堂等人以筹备委员会名义发表的《发起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宣言》。不久,鲁迅和胡适都加入了同盟。鲁迅被推选为上海分会九个执行委员之一,胡适被选为北平分会执行委员和主席。
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据冯雪峰说,是一个“当时[中国共产]党所发动和领导的政治斗争团体”。据胡愈之说,“这实际是第三国际下面的‘济难会’。‘济难会’是声援救济各国被压迫的政治犯的,募些捐,由各国有名望的特别是进步知识分子出面号召,是国际组织,‘民权保障同盟’实际是它的分会。”虽然接着他慎重地声明:“这是我个人理解,不知能否这样谈。”可以认为他的这个理解是合乎实际的。
一
鲁迅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可以说是很自然的事情。在这以前,他已经参加过中国自由运动大同盟,参加过中国左翼作家联盟。这都是共产党发动和领导的团体。就说参加自由运动大同盟这事吧,他就对冯雪峰说过:“这样的团体是不能做什么事的,只能发一个宣言。”可是他还是按照共产党的愿望同意列名为发起人之一。这一回的加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他也有类似的想法。1933年2月12日他致友人台静农的信中就说:“民权保障会大概是不会长寿的,且听下回分解罢。”对于它所能起的作用明显表现出并没有多大信心。他的参加,主要的意义是表明政治态度,也就是冯雪峰所分析的,“在革命与反革命的阶级斗争最剧烈的时候,鲁迅先生不仅把思想态度,而且把他站在共产党方面的鲜明的政治态度,也宣告于世了。”
至于胡适,正如人们所知道的,他并没有鲁迅这样的政治态度。他之所以自愿加入这个实际上是共产党发动和领导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甚至同意担任北平分会主席,仅仅是因为这个“同盟”的名称“民权保障”,对他具有太大的吸引力。人权问题,正是他这几年间深入思考和论述的一个题目。1930年,他出版了一本《人权论集》,书中除了罗隆基的三篇和梁实秋的一篇之外,全是他的文章。从这书里,人们可以看到他关于人权(民权)问题的意见。
首先,胡适对于当时国民党执政的中国的人权状况很不满意。他称那个时候是“人权被剥夺几乎没有丝毫余剩的时候”,“不知道今日有何种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权”。在《人权与约法》一文中,他举了两个侵犯人权的事例。一个是他的朋友、安徽大学校长刘文典,“因为言语上顶撞了蒋主席,遂被拘禁了若干天。”另一个是唐山驻军一百五十二旅将一商人严刑拷打致残引起罢市才得释放。针对这些无法无天的行为,胡适呼吁法治,他说: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认得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都同样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国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民,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意拘禁拷打商人了。
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从没有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基础!
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
还有一个问题。那时,国民党宣称,是所谓“训政时期”,即由他们来“训练国民使用政权”的时期。1929年3月19日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追认通过的《训政纲领》,第一条就是“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这也就是“以党治国”的原则。在将这一原则具体化的时候,也就是在这次三全大会上,上海特别市代表陈德征提出一个《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他所说的“反革命分子”,“包括共产党、国家主义者、第三党及一切违反三民主义之分子”。认为“过去处置反革命分子之办法,辄以移解法院为惟一归宿,而普通法院因碍于法律之拘束,常忽于反革命分子之实际行动,而以事后证据不足为辞,宽纵著名之反革命分子”。这一位提案者不愿意看到这些“反革命分子得以逍遥法外”,于是向大会提出了这样一个“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之办法”:
凡经省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机关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如不服得上诉,惟上级法院或其他上级法定之受理机关,如得中央党部之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
胡适看了这提案,忍不住给司法院长王宠惠写了一封信,问他:
在世界法制史上,不知哪一世纪哪一个文明民族曾经有过这样一种办法,笔之于书,立为制度的吗?
这封信中还说:
其实陈君之议尚嫌不彻底。审判既不须经过法庭,处刑又何必劳动法庭?不如拘捕、审问、定罪、处刑,与执行,皆归党部,如今日反日会之所为,完全无须法律,无须政府,岂不更直截了当吗?
在《〈人权与约法〉的讨论》一文中,胡适说:
不但政府的权限要受约法的制裁,党的权限也要受约法的制裁。如果党不受约法的制裁,那就是一国之中仍有特殊阶级超出法律的制裁之外,那还成“法治”吗?
国民党不是说,人民需要政治训练,需要有一个训政时期吗?胡适在《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一文中回答说:
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人民需要“入塾读书”,然而蒋介石先生,冯玉祥先生,以至于许多长衫同志和小同志,生平不曾梦见共和政体是什么样子的,也不可不早日“入塾读书”罢?
人民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
《人权论集》收的罗隆基《论人权》一文,引据了英国政治学家拉斯基的一个著名论点:“人权不是法律的产物,是先法律而存在的东西。是法律最后的目的。国家的优劣程度,就以他保障人权成功失败的程度为标准。”文章就此发挥说:国家的功用,就在保障人权。人民对国家的服从即以此为条件。什么时候,国家这个功用失掉了,人民对国家服从的义务就告终了。
人权包括些什么内容?这篇《论人权》指出:“人权当然包括衣,包括食,还包括许多比衣食更要紧的东西。”“人权就是人类做人的一切必要的条件。”举例来说,言论自由就是人权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
可以认为,胡适编印《人权论集》,目的是批评国民党政权的人权记录,希望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它出版之后立刻遭到查禁,又是人权状况恶化的一个新证据。事实表明:这样以文字批判来争取人权是难得有什么结果的。现在宋庆龄、蔡元培等人发起,以组织的力量来保障民权(人权),胡适乐于参加,也就完全是可以理解的了。
还有人事关系方面的渊源。蔡元培同他曾在北京大学共事。而同盟的总干事杨杏佛早年在中国新公学是胡适英文班的学生,后来又同在美国康乃尔大学留学。胡适的加入,大约就是因为蔡元培、杨杏佛他们的邀请吧。1933年1月26日,胡适对前来采访的《晨报》记者说:
本人于新年赴沪时,曾有人介绍加入,本人对此甚为赞成,盖近年以来人民之被非法逮捕,言论、出版之被查禁,殊为司空见惯,似此实与民国约法之规定相背。民权保障同盟之目的在于根据约法明文,保护民权之免遭非法蹂躏。至北平分会现尚未正式成立,正在由蒋校长、李季、江绍原、任曙天诸先生及余筹备中。此次杨杏佛先生来平,亦负有组织北平分会之任务。……此事以人数之参加者越多越好,并且此种运动,在求民权,有保障言论、出版等之自由,因之深盼新闻言论界为自身之利益踊跃参加云。
这里说的这些意见,同他写在《人权论集》里的,大体上是一致的。因为他对“民权保障”一语是作这样的理解,才加入“同盟”,而在“同盟”真正的发起人和主持者(不是蔡元培、杨杏佛他们,而是第三国际济难会诸君子)那里,对“民权保障”一语的解释却颇不相同,他们心里想的首先是政治犯的援助和营救了。假如胡适入盟之后,只是挂个名,并不积极参加活动,虽有这种理解上的分歧也还是可以相安无事。可是胡适是个勇于任事的人,还真当做一回事,很积极了一阵子,这分歧就不能不立刻变成尖锐的矛盾。
二
1933年1月30日下午4时,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在南河沿欧美同学会举行成立大会,选举胡适、成舍我、陈博生、徐旭生、许德珩、任叔永、蒋梦麟、李济之、马幼渔等九人为执行委员,并通过五项决议,包括:要求废止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和在刑法以外之种种侵害人民权利之单行法,营救平津各地被非法拘留监禁之一切政治犯,要求政府将擅杀刘煜生之江苏省主席顾祝同查办,等等。
当地国民党当局对于北平分会的成立立刻做出了反应。据2月2日北平《民国日报》报道:“北平市党务整理委员会,以报载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已成立,并选出执委胡适等九人,认为并未按照中央颁布人民团体组织法令,呈请当地高级党部许可组织,并经当地政府准予立案,函北平市政府及平市公安局,请勿接受该分会任何请求。”对此,蔡元培在2月10日上海《晨报》上发表谈话予以反驳:“民权保障同盟,乃根据约法产生,平市府对平分会早经正式承认。平党部干涉,实违宪法。现平会仍积极进行。”
蔡元培说的“现平会仍积极进行”,是确实的。北平分会能够不理睬国民党党部的阻挠开展活动,是因为当时华北最高军政当局是张学良,他担任北平军分会代理委员长,政治态度比国民党要开明一点。还可以注意一个细节,军分会秘书王卓然,是张学良的亲信幕僚,他是北京师范大学的毕业生,后来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后当过大学教授,代理过东北大学的校长,是一位有爱国心和正义感的高级知识分子,对于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采取了合作的态度。因为有这样一个具体的背景,民权保障同盟北平分会才有可能成立并且开展活动。
北平分会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调查政治犯的情况。1月30日晚7时,分会决定次日视察监狱。当夜11时,杨杏佛前往会见张学良,得到了张的同意。他派了王卓然和军法处以及宪兵司令部的两个官员,于31日上午10时至下午2时,陪同杨杏佛、胡适、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