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合作开采合同(新的)
矿山合作开采合同
甲方:利川市安兴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湖北利川市——————————————————。 联系电话:————————————,联系人:————————。 乙方:郫县闽鑫石材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四川郫县———————————————————————。 联系电话:————————,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矿山合作开发事宜,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矿山的基本概况
矿山坐落于湖北利川村组,矿产性质石材,其四至范围:东至,南至,西至,北至。面积平方米(具体以甲方持有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为准),其现状以双方认可的签订本合同同时拍摄的现场实景照片为准。
第二条合作方式及期限
1、甲方负责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矿山资源及《采矿许可证》及开采矿山的一切相关合法证照。
2、乙方负责开采所需的资金设备投入和安全生产管理费。
3、合作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以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许可期限为准),采矿许可证期限延长审批以后,本合同履行期限自然顺延,期限与采矿许可证延长期限一致。
第三条利润分配及风险的承担
1、乙方独自开采、独立经营,税费及经营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参与管理。乙方每开采一方成材方料,红色的给甲方元,灰色的给甲方元,不干涉乙方销售多少价位。
2、乙方前期生产的100立方石材,甲方暂不收利润分成款,乙方生产的石材满100方后,按出厂时门岗清点的数量,支付甲方利润分成款,先付款后出厂。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享有矿山及矿权的所有权,对乙方的生产经营、安全管理有监督管理权。
2、有权按约定收取分成款。
3、保证交给乙方经营的矿山无权利瑕疵,无任何抵押权设定,无任何法律纠纷和经济纠纷,除本合同以外无第三人享有开采权。
4、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提交《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水证》、《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及当地环保机关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等开发矿山所需的一切证照和手续,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在合同期限内涉及各种证照及手续的年审、续费及补办,负责所有证照、手续的初始及延展手续的办理。
5、在合作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点擅自开采或者转让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范围内的矿山及矿产,也不得与第三方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开发或者发包此矿山项目。
6、负责矿山所涉及的政府、管理部门及周边的各种关系协调,保证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干扰,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产(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的除外),甲方按天双倍赔偿乙方工人工资和日常经营费用,直至乙方恢复正常生产。
7、协助乙方办理水电气宽带等乙方经营、生活所需的一切登记上户事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8、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享有矿山的开采和矿材的经营权。
2、负责经营中的一切资金和设备的投入及其税费的给付和缴纳。
3、保证按约定向甲方支付利润分成款。
4、乙方负责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险,承担一切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5、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定,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若合作经济效益好,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矿山,也不得终止本合同,否则甲方并按矿山价值的5倍赔偿乙方经济损失;若出现乙方违约,包括乙方恶意不报、少报及与他人恶意串通、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均为违约,乙方自动放弃开采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得收回前期的投资,包括设备投入和固定的投入。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告费、旅差费、执行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是合同履行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如有改变应及时告知对方,函件一经按此发出则视为送达。
2、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提交真实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照复印件各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捺指印并加盖公章后,自2014年1月1日生效。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