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县城区夜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区夜市餐厨垃圾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夜市餐饮经营单位或个人在食物加工、消费食物后产生的食物残余、废弃食用油脂及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俗称“泔水”)。
第三条 城区范围内从事夜市餐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夜市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区范围内夜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住建局是城区夜市餐厨垃圾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城区夜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站负责。
县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以夜市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夜市经营单位和个人日常经营的监管,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行为。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将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将餐厨垃圾委托县住建局指定的收运企业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理,不得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第六条 夜市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物价部门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餐厨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夜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七条 县住建局负责指定一家企业或个人承担城区夜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第八条 夜市餐厨垃圾收运企业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夜市提供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二)夜市餐厨垃圾采取定时定点收集方式收集,做到日产日清,每日至少收运一次餐厨垃圾。
(三)在收运餐厨垃圾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餐厨垃圾清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
(四)夜市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垃圾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撒落、泄漏。
第九条 夜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费具体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建局制定,也可实行委托服务。
第十条 夜市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它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夜市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餐厨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
以应交餐厨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并可将其拒交餐厨垃圾处理费的情况告知县工商局、卫生局、食药局,县工商局将暂停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县卫生局将不予复核公共卫生服务许可证,不予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县食药局将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