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修订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有关情况的说明0801
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修订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有关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保监会商业车险改革的总体安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修订小组(以下简称“条款组”),在2012版商业车险条款的基础上,对条款保障范围、结构体例、规范表述、配套单证等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修订过程中,条款组多次组织召开集中会议,对阶段性工作成果在条款组组成公司范围内征求意见三次,对条款、单证、免责事项说明书等内容进行不断修订、完善。现将条款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目标和原则
前期,协会组织力量制订了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并于2012年3月14日向社会发布(以下简称“2012版示范条款”)。该条款着重解决“高保低赔”等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但尚未在业务实践中使用。条款组紧紧围绕本次修订目标和原则,在2012版示范条款基础上,对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
本次条款修订的目标,一是更好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解决司法审判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三是进一步解决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按照上述目标要求,条款修改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保险法》规定,积极落实《保险法》
要求;二是合理性原则。坚持条款内容符合社会公众合理预期和我国保险行业实际;三是通俗性原则。坚持推进条款通俗化,减少社会公众在条款理解方面的困难。
二、主要修订情况
本次条款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商业车险行业示范条款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二是编写了免责事项说明书,增加了需要投保人手书确认的内容;三是优化单证体系,修订了投保单、保险单行业范本,并设计了方便消费者随身携带的保险凭证。
(一)条款修订情况
1、扩大了保障范围
2012版示范条款三者险中,将被保险人和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列入免责范围,这些家庭成员在事故中发生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实践中,该免责条款受到了社会大众、消费者普遍质疑,引发诸多保险合同纠纷,严重危害了行业形象。
此次条款修订过程中,考虑到家庭成员也存在财产不混同的情况,并且驾驶机动车故意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是犯罪行为,会受到刑事法律制裁,因此删除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责任约定,增加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使保险条款更加人性化,更加体现对人生命价值的尊重,也更加符合社会公众需求和我国保险行业实际。
2、理顺了条款体例
一是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关系,减少司法审判中的争议。实践中广泛存在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适用关系的误解,部分公众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事项之间存在矛盾,因此在条款总则部分、责任免除部分分别对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关系作进一步明确约定,强调保险人承保风险的范围,即“对保险责任范围内,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二是对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内容进行了分类编排。在车损险等四个主险的保险责任部分,对并行排列的责任免除项目按照保险人绝对不保、保险人通过附加险可以承保等情形加以区分排序,并单独增设“免赔率与免赔额”模块。修改后,条款体例更加清晰,结构更加合理,不仅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理解相关条款内容,减少保险消费者因对保险条款理解不当造成的纠纷,也能够进一步减少司法审判中的争议,解决司法审判实践所反映出的突出问题。
3、修改了条款文字
一是对条款名称进行了修改。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修改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体现了该条款旨在为消费者提供一般性、综合性保障,为行业开发保障内容更全面的“一
切险”,或保障内容更基础的“基本险”行业示范条款的预留了空间。
二是对条款内容的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比如,将“合法驾驶人”修改为“驾驶人”,是因为责任免除部分已经包含驾驶人非法驾驶情形,出于精简文字表述的需要做出更改。再如,第八条中将“逃离事故现场”修改为“离开事故现场”,避免了实践中因难以对“逃逸”主观心理状态进行证明而产生的理赔纠纷。再有,第二十六条对“超出…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改为“超出…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避免了理赔实务中对费用计算标准可能产生的争议。
三是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合同法》、《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2012版示范条款表述方式可能让消费者产生“仲裁优先”的印象,间接影响了消费者对争议解决方式的自由选择权。修改后的表述将争议解决的两种方式平行排列,保证了消费者自由选择争议处理方式的合法权利。
(二)附加文件修订情况
1、编写了免责事项说明书,落实保险法相关要求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应履行免责事项明确说明义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实践中,各保险公司在履行说明义务方面执行的标准不统一、效果不理想,在多数情况下未能很好地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内容。另外,投保人常常认为保险公司对于责任免除条款未“明
确说明”,保险人一般难以举证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从而产生保险纠纷。如果投保人提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会败诉。为落实保险法第17条的要求,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理解条款内容,有效减少理赔争议,此次修订编写了商业车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免责事项说明书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进行了集中表述,并对条款中容易引致歧义的内容进行了解释。在免责事项说明书的开头,用礼貌用语详细介绍了保险合同设置免责条款的原因、免责事项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以及保险公司履行说明义务的方式方法。在免责事项说明书尾部,印制“投保人声明栏”;参照银行业和证券业的通行做法,增加了投保人手书内容、签字确认栏。在业务实践中,投保人在该免责事项说明书上签名并手书有关内容的,将作为保险人证明自己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初步证据。
2、设计了保险凭证,便于消费者随身携带和报案理赔 参考国际上成熟保险市场的做法,条款组设计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凭证,供消费者投保后放置车内或随身携带,作为享受保险保障相关权利的凭证。便于消费者和相关方随时查阅车辆信息、保单信息等简要信息,提升行业快处快赔和社会的满意度。
3、根据条款修订情况调整单证格式和内容
一是落实《保险法》要求。《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根据此次商业
车险行业示范条款修订情况,并充分尊重消费者订立、阅读合同的习惯,相应调整了商业车险投保单、保险单等单证格式和内容。包括在投保单上采用礼貌用语对消费者进行投保提示,明确投保单内容和消费者注意事项等。
二是满足保险消费者对机动车商业保险“即时生效”的需求。目前,交强险即时生效,而商业车险保险单过去一直都采取“次日零时生效”的惯例。实践中曾出现有驾驶人办理保险手续当天就发生保险事故,因保险合同还未生效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而引发的争议。针对上述情况,此次修订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业务需求,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出单时间填写,从而减少因生效时间滞后产生的争议。
三是在文字印刷上增大了字号,并突出显示重要内容。为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此次条款修订要求将条款印刷字号增大到四号字,方便消费者阅读。对于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通过加黑显示提示消费者注意,满足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要求,减少理赔纠纷。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