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需求导向定价法及歧视定价的资料[1]
沙彦飞、戴琪:商品定价中的伦理问题分析。刊发于《统计与咨询》2008年第6期,第55页中写道:
“歧视性定价是对于同一种商品向不同的消费者索取不同的价格,通常发生在竞争性企业中。在不违反法律,不妨碍正常的竞争,并且价格的差异是由于产品制造、销售或运输过程中的成本差异等而引起的情况下制定的歧视性价格是正当的,就像依据地理定价策略来制定商品价格。从企业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企业应该体现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个消费者均应该享受到公平的利益分配,不该受到企业的在商品价格上的歧视性区别对待,从而使自身的利益受损。”
百度百科对于歧视性定价的解释:歧视性定价是指同一种产品或服务,对不同的人索取不同的价格。这种做法早先只对在华的外国人实施,现在则日益泛滥,连公共交通都分本地人外地人而有不同的票价。
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售价,则构成价格歧视行为。价格歧视是一种重要的垄断定价行为,是垄断企业通过差别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定价策略。它不仅有利于垄断企业获取更多垄断利润,而且使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因而,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基本上都对它作出了 限制。西方经济学中将价格歧视定义为: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种商品向不同的购买者索取不同的价格。实行价格歧视是厂商为了获取超额利润的手段,要使价格歧视得以实行,一般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市场存在不完善性。当市场不存在竞争,信息不畅通,或者由于种种原因被分割时,垄断者就可以利用这一点实行价格歧视。第二,各个市场对同种商品的需求弹性不同。这时垄断者可以对需求弹性小的市场实行高价格,以获得垄断利润。第三,有效地把不同市场之间或市场的各部分之间分开。地区封锁和限制贸易自由的各种障碍往往有利于垄断者实行其价格歧视,因此,反垄断限制价格歧视应该尽力消除其实现的环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韩 军:论需求导向定价法的运用——以酒店为例。刊登于《广西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底1期中说:“需求导向定价法是以消费者需求为基本依据,确定或调整企业营销价格的定价方法。引起消费者需求变化的因素很多,如需求价格弹性、消费者价格心理、收入水平等等,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对价格的反应。由此可以说,制定价格的合理与否,最终并不取决于生产者或经营者,而是取决于消费者。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高低取决于酒店产品满足消费者欲望程度的高低,即酒店产品提供效用的大小。
百度百科的解释:需求导向定价法是指企业在定价时不再以成本为基础,而是以消费者对产品价值的理解和需求强度为依据。见http://baike.baidu.com/view/894743.htm
“即使你只总结出一条市场原则,也应该是价格要适应需求状况的变化。”Vincent Nijs
教授与同事研究发现,影响零售商定价习惯的市场因素主要有两个:需求导向定价法和历史价格的依赖性(Past-price dependence)。前者反映的是顾客对商品需求的变化,后者则指零售商单纯重复历史定价模式,不考虑成本、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等的波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