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一、许可项目名称:
计量器具检定(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二、许可依据:
1、《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许可条件: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四、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填写检定申请单;
五、许可主体:
《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五条规定:
(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六、许可程序:
1、申请:
(1)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或个人,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2)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受理:受理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3、检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七、许可期限:
1、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并告知被指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计量检定机构在20个工作日完成检定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八、收费:
收费标准依据计价格[2002]1512号、发改价格[2004]1687号文件进行收费。
附、申请书格式文本如下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申 请 单
申请单位: 联系人:
单位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请申请单位对照实物如实填写清楚。
申请人签字: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