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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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适用
作者:宋欢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1期
摘 要:随着现代诉讼观的确立,作为道德原则的诚信原则日益受到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关注,成为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受诚信原则的规制。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当事人
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现代中国社会的巨大危机,这种现象在民事诉讼领域也日益严重。为了重建诉讼信用,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信原则是必要的。诚信原则具有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权与限权的双重功能,并有节约诉讼成本的功能。在诉讼中,诚信原则适用于诉讼当事人和法院三方。诉讼当事人和法院三方都应该遵守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违反诚信原则所要求的不同的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在我国,新民诉法第13条增加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中确认的解读
1.民诉法的特点决定了有必要确认诚信原则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和民事诉讼活动实践的深入,民诉法中的一些规定显得相对滞后。如旧的民诉法对留置送达的规定有些僵硬;“见证人”查找难严重阻碍了法院送达活动的开展。裁判者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结合具体案情,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做法在实践中越来越被认可,新民诉法肯定了上述做法。
我国的民诉法具有鲜明的当事人主义特点。然而诉讼影响甚巨,不能将眼光停留在狭隘的“两造对抗”中。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诉法,大大扩大了民诉法的视野,将民诉活动放置在人类社会活动中而非狭隘的司法“剧场”中。如:诉讼中的意思自治不能损伤他人利益。故新民诉法增加了相互串通型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第三人撤销之诉、深化了民事检察监督,并将调解全面纳入再审范围,等等。
2.社会深刻变化决定了有必要确认诚信原则
社会交往的复杂化削减了不诚信诉讼的成本,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诉活动中,有利于规范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增加不诚信诉讼的成本。况且,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及其收益、商品房、支票、汇票、信用卡、股票、基金、期货等等形态的财产及交易手段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愈加重要,财产形态及交易手段的多样化给人们经济社会交往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