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一) 表号:SB08002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序号:
税务登记证号码:
税务计算机代码:
缴款书号码: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核定的申报期限,据实向指定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二、表头项目:
1. 税务登记证号码、税务计算机代码:接地方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2. 序号:前三位同《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税务机关编制填写的号码,
后三位按项目转让次数由申报单位自“001”起顺序编号,不可重号。3.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和其他填报。4. 行业:按工业、商业、邮电通讯、交通运输、旅游服务、金融保险、建筑开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人民团体、个人和其他填报。5. 直接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上一级管理部门或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6. 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
三、表中项目:
1. 本表各项内容,均应以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计税单位(栋号)为填报对象。如系综合项目开发,普通标准住宅部分单独填报。2. 本表第13、14、15
栏“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应按政策规定计算填写。3. 本表第24栏“适用税率”应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中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如果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未超过20%的,本栏填写“0”。3. 本表第28栏:预征土地增值税时,适用公式为:28=26×27;其他情况适用公式为:28=22×24-4×25。4. 本表第32栏“项目竣工清算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仅在办理项目竣工清算时填写。
四、填写本表时应同时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附表》。五、本表一式两份,送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申报单位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