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民登记工作需要强调的几个方面问题
关于选民登记工作
需要强调的几个方面问题
按照区选举委会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日程安排,选民登记工作已于2011年12月底基本结束,从前期督查情况看,总体上进展比较顺利,但是由于拆迁、区划调整、乡镇撤并、外出打工等原因,致使已掌握的信息不准确,在实际登记过程中增加工作难度,出现一些新问题,我想强调几个方面问题:
一、认识再提高。选民登记事关选民政治权利的行使,对于进一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义重大,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力求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二、要上门入户登记。要组织足够的选举工作人员,主动深入到各个单位、各个居民家中进行选民登记,并且进行网格化管理,做到任务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到人,不留空白、没有死解。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安臵区和城镇小区要做细致工作,对外出人员用电话、信函联系的要建立档案以备查询。
三、认真做好核对工作。在选民榜正式公布之前,要利用电子计算机对选民登记资料与公安部门的人口资料进行比对;对选区与选区之间的选民登记资料进行比对,力求做到不错、不漏、不重。
四、选民资格审查应把握好四个要件。一是国籍要件,要具有中国国籍;二是年龄要件,必须年满18周岁,按选民登记工作若干规定要求,1994年2月20日前出生;三是政治权利要件。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没有期满前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情况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死缓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四是行为能力要件。选举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无法表达意志的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相关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五、要分请应予登记、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和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区别。
应予登记的对象是指:年满18周岁的;外来人员已经参加过上一届县乡人大代表选举的;外来人员取得选民资格证明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
准予登记的对象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
在被拘留的。上述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当地的选民登记,也要以参加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民登记。
暂缓登记的对象是指: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不予登记的对象是指: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对象是指: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的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停选举权)、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行为能力的痴、呆、傻人员。另外,省选举实验细则规定:“外出人员在选民登记截止时间前无法取得联系的,由选区工作小组提出,并经县级选举委员会认可后,可以暂不列入选民名单。在选民补正榜公布之前取得联系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
六是做好选民的申诉工作。选民对颁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是非常必要的。因为选民名单发生错误,就可能使本来享有选举权的选民失去参加选举的机会。因此,选举法明确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
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为决定。
选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的意见,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认为自己应当列入但未被列入选民名单;二是认为他人应当列入但未被列入选民名单;三是认为他人不应当列入但被列入选民名单。对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要认真对待、依法及时处理,确保每一个有选举权的人能够参加选举;没有选举权的不至于参加选举。
各乡镇、各部门在选民资格审查过程中遇到一些疑难问题请与人代联委颜主任联系,统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