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360考前押题)
行政法
1.行政法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
(1)法律优先:①行政立法方面,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②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须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
(2)法律保留:①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②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行为。
2.合理行政: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行政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公众参与;公务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效率(积极、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5.诚实信用: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
6.权责统一:行政效能;行政责任。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2.派出机构与内设机构
1.两个派。
政府派,即派出机关。部门派,即派出机构。
(1)派出机关中需掌握行政公署和街道办事处。其中,a省政府或自治区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可以管县级政府。行政公署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行政公署的省政府或者自治区政府。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b街道办相当于乡政府,是光杆司令,当不了复议机关。其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街道办的区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政府。
(2)派出机构其除非经过单行法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作为行政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当被告或者被申请人。需要掌握的是有权三所,即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和税务所。
对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行政主体资格的确定,采取职权标准,即复议诉讼皆看职权,没有越权或者幅度越权的,告机构,机构是被申请人;种类越权的,告机关,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下级经上级批准行为行政主体的确定。
采诉讼看名义复议看职权原则。即下级经过上级批准对外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但是,在行政许可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告下级时,对上级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也不服的,可以将上下级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3.公务员的处分制度
4.具体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可复议,特定,不可重复适用。
2.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可复议,不特定,可重复适用。
3.行政事实行为:不可诉不可复议,指不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直接目的的行政行为。
常考:行政调解、行政指导、暴力执法(可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4.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可复议,指行政主体对其自身的组织或个人的管理活动。(如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处理)
5.刑事侦查行为:不可复议不可诉讼。
6.行政(合同)协议:明确规定为行政诉讼应予受理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以及其他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注销是针对不存在或无法实现的行政许可的程序
终止,吊销是行政处罚。
1.撤回:合法的行政许可因为法律法规依据修改废止或者目的实现,可由行政许可机关撤回,由此给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2.撤销:(1)撤不撤,被许可人违法,应当撤;机关违法,被许可人不违法,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可以不予撤销。(2)谁来撤,许可机关、上级机关以及被越权的法定许可机关。(3)赔不赔,被许可人违法,不赔;被许可人不违法,而机关违法,并且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予以赔偿。(4)后遗症,被许可人采贿赂或欺诈方式获得许可,予以撤销,许可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3年不得再次申请。(既遂3年)申请人欺骗未成功,予以处罚,许可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1年不得再次申请。(未遂1年)
3.注销:(1)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特定许可公民死亡;
(3)法人终止;(4)许可被撤销、撤回或吊销;(5)不可抗力导致许可无法继续实施。
6.行政处罚的适用及简易程序
1.行政处罚的适用
(1)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的;
(2)刑罚折抵:①行政拘留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折
抵一日;②罚款折抵罚金;
(3)一事不再罚:一个违法行为不得进行两次罚款;
(4)行政行为不成立:未告知、未听取;
(5)处罚时效:一般是2年,治安处罚是6个月。一次性行为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连续继续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后果一直持续的,可以予以处罚。
2.简易程序(当场程序)
(1)适用情形,警告或对公民50元以下(治安管理处罚为200元),对企业1000元以下罚款;
(2)当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告知事实理由,听取陈述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
(3)备案,返回机关后,予以备案。
7.行政强制措施
1.实施主体:①行政机关②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
2.类型:①限制人身自由:盘问、传唤、扣留等②财产:查封、扣押、冻结。
3.特征:临时性,单向性,非惩罚性。
4.设定:①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只能由法律设定②行政法规设定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以外的③地方性法规只能针对地方性的查封、扣押设定④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程序要点
(1)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时,情况紧急,执法人员可以当
场实施,24小时内报告,补办批准手续。(2)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
(3)查封和扣押对象有三不得:无关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不得。
(4)查封和扣押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两份)。
(5)查封扣押的期限:30日,经批准延长3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三检和鉴定免费,其时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的期限内(另算)。
(7)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保管,免费。
(8)查封扣押物品的退还:解除后立即退还财物。鲜活或不易保管物品已经拍卖变卖的,支付所得价款;变卖明显低于财物价值的,应当支付补偿金。
(9)冻结:①期限:30日,经批准延长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②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如公安、税务、海关;有冻结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如证监会。
8.行政强制执行
1.执行主体(两个原则,两个例外)
(1)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①原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例外:①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②金钱给付类处理③当事人三不主义(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不履行)④只能拍卖方式执行。
(2)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①原则:该机关只能自行执行,不得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例外:税务和海关虽然自己拥有强制执行权,但既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强制执行的种类
直接强制:划拨、拍卖、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间接强制:代履行、执行罚。
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
替代性、从属性、有时带有惩罚性、终局性。
4.自行执行程序
(1)催告:①书面②催告的例外:立即实施代履行和执行罚。
(2)①中止:无履行能力;第三人主张权利;继续执行将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②终结:公民死亡无财产;法人终止无财产;标的物消失;决定被撤销。③中终转化:无履行能力;无明显社会危害;中止执行满3年。
(3)执行回转:已经执行完成,但执行依据被撤销、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执行财产。
(4)执行和解:①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②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③当事人
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5)文明执法:不得夜间或法定节假日执行。对居民生活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
(6)金钱给付类义务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罚数额不得超过本数。
(7)代履行
①主体:行政机关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②费用:原则上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人身性义务和金钱给付不可代履行。
5.法院非诉执行
(1)申请前提:①当事人三不主义;②书面催告10日(工作日)内不履行。
(2)申请期限:6个月(当事人起诉期限)+3个月。申请免费。情况紧急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
(3)管辖法院: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不予受理:申请机关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5)书面审查:没有问题的,7日内作出予以执行的裁定。
(6)实质审查:书面审查发现明显违法的,听取双方意见,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予以执行的,由当事人承
担执行费,裁定不予执行的,申请机关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上一级法院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9.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1.依职权公开
(1)内容:①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信息;③反应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④其他。
(2)公开方式:①法定(应当):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②非法定(可以):公告栏、信息屏。
(3)公开场所:①法定(应当):档案馆、图书馆。②非法定(可以):行政服务中心、机关办公场所。
2.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科研需要申请相关部门公开信息。
3.不予公开
(1)绝对不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公开。
(2)相对不公开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10.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机关
(2)复议决定类型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
11.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按照新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协议可以直接起诉,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附带审查。
(2)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5)《行政诉讼法》新增其他重要考点
1立案登记制
要求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判断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当场立案,内容欠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对法院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
以上诉,当场不能判定先出具书面凭证7日内判定是否立案。
2.行政机关负责人(正副职)应出庭应诉,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3.再审程序: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现为一律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原来的规定是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4.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5.经人民法院一次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7.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6)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类型
要点补充:
1.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但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而不是撤销,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
(7)行政协议的审理
1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基本原则:谁侵权,谁赔偿。注意特殊情形:
1.被授权组织侵权案件: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2.受委托组织侵权案件: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共同侵权案件:由共同侵权机关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继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无继承机关的,撤销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侵权案件:设立该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注意]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不同。不用考虑种类越权或幅度越权,一律由设立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过复议的案件:适用“谁侵权、谁赔偿”原则。
(1)复议机关未加重损害的,由原侵权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原侵权机关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复议机关就其加重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者并非连带责任)
7.非诉执行案件:如果执行根据违法,由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执行行为违法,由执行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均违法的,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13.刑事司法赔偿范围
14.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处刑罚的;
2.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在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刑事和解公诉案件中的酌定不起诉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注意]证据不足不起诉中的被不起诉人被羁押的,国
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5.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疑罪从挂”可获赔: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2.涉及到法院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①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30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②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30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利率为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
4.所有拘留的赔偿从拘留之日起算,包括超期拘留的情形。
论述题注意行政诉讼法修正后的立案登记制,诉讼范围扩大,执行保障等问题和社会热点行政公益诉讼,共享经济对行政
许可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