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而不为乃有为
摘要论及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儒学堪称正统,道家始祖老子的“无为”理念,却不被封建统治者所采纳,认为与社会现实没有密切关系。可是认真研读古代的法律,无论春秋战国还是宋元明清,影响人们及官方思想的法律理论,总会看到道家的智慧闪烁其中,不乏“无为”理念,历史演变了它也验证了它。本文以“无为而不为”为论证核心,通过分析它的哲学基础、主要内涵及历史发展、法律运作各方面,希冀其中精华对当代法律思想有所裨益。 关键词法律思想“无为”理念法律理论 作者简介:杨利,苏州相城人民检察院。 一、何为“道”――无为而不为的哲学基础 “道”的原初含义是道路的意思,后引申为事物从起点到终点所须经由的过程、步骤和所需遵循的规则、规律。老子在此基础上,对道作了系统的论证和理论提升,使之成为哲学概念。探寻天人关系,把原来纯粹的伦常道德和治国安邦的道的内涵扩大到宇宙本体和自然、社会发展总规律的领域。“道法自然”的思想在中国法哲学史上是老子第一个提出的。他认为,在人定法之外,还存在着一种来源于自然的自然法则,或曰自然秩序。人类应该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他把这种自然法则称之为“天之道”。“天之道”虽然不易揣摩,但它却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在冥冥中支配一切。在老子眼里,什么是道?道是万物的本源。《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道中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万物之宗”。这都是说,道是先天地而存在,是万物的本源。他认为,不论是宇宙的本源,事物的运行规律,还是治国、为人、处事之道,都贯穿着一个基本精神,即“自然无为”。《老子》一书反复强调“道法自然”“道常无为”,也就是说道的本质就是自然无为。“道”对于万物是“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道”生万物二不据为己有;推动万物而不居功;一切都顺其自然,让万物自然而然的发展,而不强行干预。“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正因为“道”是自然无为,所以它具有支配万物的无穷的力量。 二、无为思想的内涵 (一)老子论“无为” 由上可见老子的哲学具有自然主义特色。老子从极力推崇自然法,认为自然无为的天道是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是人类必须遵守的法则。他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由此他提出了他的“无为”思想。 在老子看来,“无为”是认识道、顺应道的最好办法。老子的“无为”是要求人要将自己的欲望与行为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如“俭”、“慈”、“不为天下先”等,只是要为而有度、为而有方,便是“无为”的行为特征,并非什么都不做。从认识论讲,“无为”就是要收敛欲望,消除成见偏见,才能洞察事物的本质,“无为以体道”。从实践论讲,“无为”通“无违”,即不要做出违背道的规律和法则的事情,这样考虑问题和调节行为,才能与道的精神相合,才能维持天、地、人间的合理秩序。在人的灵魂和肉体之间,欲望的过度膨胀会伤及身体;人和人之间,此部分人的过度行为,将打破其与彼部分人的和谐平衡;人与自然之间,人类的过度行为,将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道为万物之源,非人类所能变。因此,在灵肉之间,人类之间、天人之间,人们以“有为”的态度去处理,就会重此而轻彼,以致打破各种各种关系的平衡。正确的态度是“无为”,不违背道所要求的规则,全面的认识和对待事物,即老子所说的容,使各种关系得以平衡。 (二)庄子论“无为” 庄子继承了老子的无为思想,将其推之于政治法律层面,采取消极的态度,表现出法律虚无主义的态度。他说“故君子不得已而莅临天下,莫若无为。无为也,而后安其性命之情。”意思是说:如果不得已做了天子,最好是用无为的办法治理天下,听任老百姓之自然,使人人心情安定,则天下太平。在《天地篇》还列举说,远古的统治者就是采用无为而治,以致道德风气良好,民众丰衣足食,社会秩序稳定。 但是,庄子也提出“天道无为,人道有为”、“君道无为、人道有为”的思想。如《至乐篇》中说“天地无为也而无不为也,人也,孰得无为哉?”强调天道与人道不同,又以天道与人道分别比拟君道、臣道,所以君道和臣道也有所不同。 (三)黄老论“无为” 黄老学派将老子的无为思想引入政治法律层面,所采的态度却是积极的。 1.《黄帝四经》之论 《黄帝四经》认为,道是客观世界的总规律,无为就是要求人们遵循而不能违背道。政治法律层面,“无为”就是要求人定法的产生、存在、变化要以道为依据而不能违背道,由此制度的法律,称之道法。要求统治者服从道的前提下严格遵循法制,做到“抱道执度”。 2.慎到之论 作为稷下黄老道家的重要代表人物,慎到以无为为前提,将道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结合起来,提出“齐万物以为道”的观点,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不能离开道的观点,法是从属于道的。 3.《管子》之论 《管子》论述了无为而无不为的命题。他指出,“无为之谓之道”(《心术上》)遵循道的最基本原则,在政治和法律上就是无为而治。《管子》将“无为”概括为一个“因”字。既然道的权威、规律无法抗衡,与其被动的顺应不如主动的因循,“因也者,舍己而以物为法也。感而后应,非所设也;缘理而动,非所取也。” 4.黄老新道家之论 战国后期的黄老新道家,对“无为”的论述更加积极。《文子》说;“所谓无为者,非谓其引之不来,推之不去,藐而不应,威而不动,滞而不留,�而不握”,而是“不先物为也”。即在顺应自然法则的前提下,因势利导,主动去为,这样才能“循礼而举世,因资而立功”。 三、无为而无不为的法律实践 在分析了“无为”内涵后,我们从中根据这个理论来看一下它如何指导、运用于实践。 (一)老子的看法 经济生活领域,提出“绝巧弃利”。《老子》认为,一个人之所以去偷盗抢劫,走上犯罪道路,无非是有“盗心”。而盗心来源于奢欲,奢欲则起因于各种各样的财富和享乐的引诱。《老子》说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就是说奢欲使人头晕目眩,心旌摇荡,难免跌入犯罪的深渊。为此,老子很有针对性的提出:“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摈弃一切奇技取巧,杜绝一切奢侈享乐,使老百姓眼不见、耳不闻、心不乱。 文化生活而言,提出“绝圣弃之”。《老子》认为,一个人学的太多知识太多,智慧过人就会想入非非,滋生各种邪念,违法犯罪。“为学日益,为道日损。”“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反而“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认为圣人的知识就是不学习,不学习就可以弥补别人犯的错误。 政治领域,提出“绝仁弃义”。仁和义,是儒家规范的道德依据和治国方针。《老子》提出:“大道废,有仁义。”,“六亲不和,有忠臣。”仁义使得道德沦丧,世风败坏。用仁义来治理国家,必定使人民变得奸诈。 老子提出,做到以上三点,就实现了无为。但是,老子虽然对现实充满悲观和失望,可是在他内心深处,依然燃烧着某种热情。他主张无为,是要以无为作为手段,达到“无不为”,也就是有为的目的。这是一个无为与有为、消极与积极对立转化矛盾运动的过程。也是一个充满智慧权术的命题。 《老子》指出:“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只要统治者领悟其中的奥妙,就能随心所欲,事半功倍。从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上来说,《老子》的“无为而无不为”表现为“欲上民,必以言下之;欲先民,必以身后之”。上民和先民,维护了君主对人民的统治地位,维持了社会的统治秩序。在法律方面,无为而无不为就是反对制定繁琐的法律条文。《老子》指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律条制定的越严密,禁忌越多,人民就容易触犯法网。那么好的办法就是不多制定法律。那么老子是不完全否定法律的作用呢?《老子》言“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法律是国家的利器,只能由君主掌握,不可以公布于众。可见,《老子》并不反对利器,只是反对将其公布于众。老子认为这样使人民了解利器有可能犯罪,而且条文繁密使更多的人陷于犯罪。
(二)道法家的看法 战国时期的黄老道家形成的法律传统有:(1)“治人”传统,道家的无为而无不为认为“君道无为,臣道有为”,君主无须事必躬亲,要任用臣下去干,国家的法律体系也应该由庞大的官僚体系去推行。因此,君主首要的任务是将官吏治好,官吏得不到有效的治理,法制就得不到有效的推行,“治人”是“治法”有效的前提。(2)“治法”传统,臣下按照什么去“为”呢?由是引出了“治法”传统。即官吏集团在服从君主统治的前提下,其有所作为还要有一定标准,所以要重视法制。(3)“息讼”传统,百姓对待法律的态度,也受到“无为”的影响。他们认为,法律就是王法,是不可违背的自上而下的命令,犯法要受皮肉之苦,没想过法律是保障权利的武器,只知道是设定义务的工具。在法律的规定下,最好的办法是“无为”“不争”。 四、无为而无不为的法理解读 从上文对无为到有为的系统分析,我们看到其中除了消极的内容外,还有许多在当时符合社会发展的积极意义,在今天也可以启迪人们让世人有所借鉴的的成分。 (一)遵守自然规律的价值理念 在西方,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自然法是人类法律评价的最高标准,指导着实在法的制定实践。正义、公平、民主是我们所熟悉的自然法所追求的目标,然而遵守自然规律才是这一切的基础。只有遵守规律的法,才是善法,才能维护公平民主正义。 道家思想在中国素有“自然法”之称。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念和思想。 无为思想在对待人与自然的问题上有一个最高的价值标准,即人应收缩欲望、节制行为,以便和天地自然相结合,避免相互间合理秩序被打破。当前环境日益恶劣的情形下,我们是否可以借鉴无为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呢? (二)法律的发展 法律制定的依据有法律理念、现实要求和所追求的目标。不同的时期,因为理念的不同,历史背景的变化,追求目标也有所变动,因此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无为”思想的发展正是体现了这样的道理。 “无为”思想首先是老子提出的,老子之后,该思想沿着两条路线发展,一是南方的“庄老学派”,一是北方的“黄老学派”。“庄老学派”以庄子为代表,主张法律的虚无主义,但是与老子的学术重心有所不同。老子重在其哲学体系,而庄子重在社会生活,即治理社会不用仁义礼智,不用法律,只要顺应自然符合道的要求就可。“黄老学派”的无为有体现了许多术的思想。从老子的消极退世道黄老的积极入世,如在西汉初年成为官方的指导思想。却从未离开“道”的规律。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是否也可以适度的变,从而更好的发挥法的作用,加强法治建设呢? (三)约法慎行 无为思想批判统治者的暴政,主张约法慎行。即法律要简,法网要疏,刑罚要轻,用刑要慎。并且不是要一味的轻型省法,而是强调在罪行相符、疑狱从轻的前提下实行轻缓。如“黄帝四经”指出“禁伐当罪,必中天理。” 当今的法律讲究明确性,法条规定的越详细越好,因为这样我们就知道该怎么做。但是约法慎行会不会给我们刑法的制定与实行一定借鉴呢? (四)法律权利的忽视 权利是生而有之的。纵观两千多年的发展史,人类文明的进步,可以说是一步权利抗争成长的历史。天赋人权这是不可否认的。然而,“无为”思想却要求人们息讼,不要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也是它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