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粤 交 法 [2004]294 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统一思想,抓住机遇 要统一思想,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治理 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讲政治, 讲大局,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畏难情绪,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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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 按照全国和我省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每一阶段的工作,保证 我省的治理工作与全国同步进行,确保整治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要密切配合,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一场攻击攻坚战、持久战,涉及面 广,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的 思想,发挥“团队精神”,加强协调和沟通。各级人民政府要对 本辖区内治理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 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把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具体抓好各项治理工作的落实。各级领导小组的组成部门 要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 合,建立起部门和区域的协调运作机制,随时处理治理工作中出 现的问题。 三、要落实责任,扎实工作 要落实责任,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要坚决治好,不能半途而废。各级人 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 与当前利益之间的关系,不得搞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必须从机制入手,用制度作保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要认真 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 方案》的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履行好本 部门的职责,要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抓紧研究制 定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并将有关工作方案和领导小组组成情况 于 6 月 156 月 20 日前报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 2—
室。对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治理车 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东省交通厅 (印章)
广东省公安厅 (印章)
广东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印章)
带格式的: 缩进: 首行缩进: 1 字 格式的 符
广东省经济贸易 安全生产 贸易委员会(印章) 术监督局(印章) 理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 广东省工商 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
技
监督管理局(印章) 行政管
广东省工商行政 政府 行政管理局(印章) 法制办公室(印章)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人民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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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 法制办公室
二 OO 四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主题词:车辆 超限超载△ 整顿 方案 通知 抄 送 :省 府 办 公 厅 ,全 国 治 超 办 公 室 ,省 预 防 道 路 交 通事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 交通局(委)、公安局、发展计划局(委)、 经贸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物价 局、法制办(局)。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4 年 6 月 16 日印发
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 公安厅 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 质监局 安全监管局 工商局 物价局 法制办 (2004 年 6 月 15 日)
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以交公路发〔2004〕219号 — 4—
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决定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 示精神,全面展开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该《实施方 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目标 按照国家确定的治理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总体目标要求, 坚持以“人、车、路”协调发展的方针,对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 载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实现国家既定的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 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 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 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 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通过严格执法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建 立长效管理机制,使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 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二、治理工作的内容与时间安排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从2004年5月20日起, 用1个月的时间, 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 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政策法规、措施等内容,进行系 列宣传和报道,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特别是让货运司 机知道经过1个月的宣传期后,要在全国范围内对超限超载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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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行治理,从而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一是新闻媒体宣传。商请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治理车辆超限 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组织省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 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报道;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安、交通部 门联合发布通告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邀请专家就超限超载
危害 性发表文章,并展开讨论。 二是路面宣传。由省交通厅牵头,公安厅配合,编写路面宣 传标语口号,及有关宣传资料,印发各地区和交通、公安部门进 行广泛宣传,并在公路和附属设施设置限载交通标志。 三是走访重点企业。由省经贸委会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对大 宗原材料生产企业(如煤、电等厂矿)的走访,召开座谈会宣传 有关治理政策,并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省交通厅负责组 织对大型运输企业的走访,宣传有关治理政策,要求国有大型运 输企业按国家规定合理规范地从事道路运输。同时各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要组织各行业协会深入企业做好具体的宣传工作。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 1.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 对在用“大吨小标” 对在用 由省公安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 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负责制定我省“大吨小 标” 车辆恢复吨位工作的具体措施, 并在全省组织实施。 “大 在用 吨小标”车辆的标准吨位恢复工作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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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车籍 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 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 更正。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吨位差 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并对恢复吨位后的营运车辆免费换发道路 运输证。 在省公安厅规定的时间内,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大吨小标” 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该车辆的行驶证上 登记,责令车主限期恢复,并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集中治理结束转为日常治理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和交通部门发现的“大吨小标”车辆,车籍属本省的,交由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由交通部门追缴该车辆吨位差额部分的交通规费。车籍不属本省 的,由执法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 2.对汽车生产厂家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治理工作 对汽车生产厂家生产“大吨小标” 对汽车生产厂家生产 由省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国家发布的《道路车辆外 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 展改革委、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检查各汽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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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厂家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汽车,规范车辆的生产 行为。 汽车生产厂家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汽车,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上牌、上路。否则,追究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责任。 汽车生产厂家出厂“大吨小标”车辆是违规违法行为,各生 产厂家有义务和责任无偿对错误的标定进行更正恢复。对拒不恢 复更正的汽车生产厂家,有关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坚决清理查 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企业生产资格。 3.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治理工作 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治理工作 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全省车辆非法改装企 业的调查,了解非法改装企业产品合格证的来源,并将情况报国 家发展改革委; 对出卖、 转让车辆产品合格证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由省工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 质监局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 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 装秩序和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含有 汽车改装业务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将名单与经贸等部门进行核 对,经贸等部门重新审查不合格的,通知工商部门责令企业办理 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 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经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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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部门鉴定为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 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应将处理企 业违法的情况抄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车主依法予以 处罚。 (三)设置检查站(点),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设置检查站( ),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 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 的要求,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 辆进行集中治理。 1.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公安厅制定全省路面集中治理的具体 方案措施,并组织落实。为便于管理,规范执法,原则上各级交 通和公安部门在同一站(点)执法,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先在 省政府已经批准的50个交通稽查站开展,一个月后,逐步扩展到 省际和主要高速公路出入口收费站设置的10个临时检查站。从今 年9月份开始,各地级以上市设立21个流动执勤点,对重点路段 进行治理。高速公路临时检查站、各市流动执勤点由各市交通、 公安部门联合采选,经省交通厅、公安厅实地察看认可,上报省 政府审
批后予以公布。执勤点要在与之相配套的卸载场的设施、 设备和手续完善的基础上方可运作。 2.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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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 作。在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交通、公安部门的 执法人员要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 止失管失控。 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和流动执勤点, 要选择、 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 行检测和卸载。 为规范管理和有利于接受社会的监督,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 载执勤点统一悬挂 “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 的牌子 (附 件),并公布处罚标准和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投诉电话等, 接受咨询和监督。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执法证件, 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3.由省交通厅专题报请省财政厅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补助各 市配备执勤点的设备、卸载机具、修建或租用停车场地,以确保 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专项经费,贴补执 勤点的开支,确保执勤点正常运作。 4.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视为超限超载行为: ①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 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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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⑥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 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超限超载的认定,必须经科学 检测,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并要严格 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在集中整治期间,交通 部门主要负责第①至⑤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公安部门主要负责 第⑥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 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 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 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拒 签的情况、时间、地点记录在案,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 也可邀请在场的其他部门执法人员作证。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 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 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
罚款、不 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 违章登记,并将车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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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 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 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 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 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并将超限超载车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省级交通部门予以处理。 对机动车超限超载车辆实施卸载前,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 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 物的,交通部门应协助联系有能力的企业为其卸载和保管货物, 相关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执行。交通部门可根据卸 载货物的种类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保管货物有 关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保管期限届满,经通知仍不运 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如有余额,通知当事人领 取,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因当事人提 供的地址不详或不准确,不能送达通知而造成货物损失的,由当 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装卸费、保管费、公路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交通厅拟定, 报省物价局核定并公布。 6.突出重点,分阶段进行整治。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 第1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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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和处罚。从2004年7月20 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另外,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长、宽、高超限但重 量不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 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 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但对上述 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地有关部 门处理,车籍地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这类车辆的管理,控制 其超限超载运输;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地交通 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惠州、 茂名市的交通、公安部门要特别加强对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的 专用车辆的管理,严把出口关,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出厂门。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采取经济手段 1.省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合 理确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多轴大型车辆收费标准; 要建立和完善车辆通行费标准确定的听证制度,推进高速公路联 网收费进程,以减少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 2.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修改公路养路费 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 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 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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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3.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出台之前,我省要暂按 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 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 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 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 (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 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 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用1-2年左右的时间, 由交通、 发展改革、 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省道路运 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省交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 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 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 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二是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道路运输收 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 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货运代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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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 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 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 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 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加 强与驻地军分区(警备区) 、武警部队的联系,协调军分区(警 备区) 、武警等有关部门对军、警车辆和假冒军、警号牌车辆的 违章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治理。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 时, 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引导运输业主守法、 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
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五是省交通厅要建立健全道路货运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各级 交通部门要对辖区内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建立信 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 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 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被交通部门公告超过2次, 或者同一运输企业被公告的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 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 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六是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矿山、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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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上述企业的车辆超 限超载、接受超限超载车辆以及“假军车”运输服务的,要依法 予以处罚;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 具体体现,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抓好这项 治理工作,在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框架内,由游宁 丰副省长任组长,省交通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质 监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物价局、法制办等部门各指定一名 领导组成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开展车辆 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期间,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各地开展 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 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厅陈自 昌副厅长兼任。领导小组每阶段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治理工 作情况汇报,解决治理工作中需要部门协调的问题。领导小组办 公室编印工作简报,发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也要 成立相应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各项治理 工作的落实。各级领导小组的组成部门要按本方案确定的职责, 落实责任制,加强配合和协作,建立起部门和区域的协调运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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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随时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行动计划 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2004年5月中旬开始,力 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4年5月中旬至2004年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 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同时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 位工作和经济调节措施的制定,在此期间,各地有关部门要完成 执法人员的集中培训、治理超限超载检查站点及称重设备、卸载 机具和卸货场地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
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路面集中治 理阶段。从6月20日上午9时起,各地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 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进行统一集中治理。对不听劝告继续进 行超限超载运输、继续使用“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的驾驶 员或车主进行严肃查处。 第三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验收阶 段。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治理工作进行 抽查验收,并召开会议对全省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同时将治 理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和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阶段结束后,路面治理工作由统一集中治理转为日常治理, 由各地按规定持续开展工作。同时要按照要求,继续抓好经济调 节、 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 确保长效治理的成效。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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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修改有关公路设施保 护的法律、法规,使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巩固治理成果。 (三)注意事项 1.. 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 “五个关系” 。 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 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 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经济正常运 行。 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 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 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 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 本, 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 通过治理, 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 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 运输经济效益。 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 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要 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堵疏结合,防止一治就死、 一放就乱。 五是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坚持一手抓治理超 限超载不放松,一手抓维护社会稳定不动摇。建立健全预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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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应急措施,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2..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各级交通、 公安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各种 形式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活动,让他们全面了解中央的精神,掌 握政策,为治理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奠定基础。 3..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各地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 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治理车辆超限
超载工 作领导小组和各组成部门,要明确有关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人, 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 化情况、干线公路上的货车流量情况、煤粮油等国家重要物资的 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 并定期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于重大问 题,要立即报告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以便及时妥 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4..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 治理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可能发生运输紧张的事件,制订 相应的应急预案。各级公安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聚众闹事等突发 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 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交通部 门要组织好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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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运输。各级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 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罚款和行政事业 性收入收费上缴国库。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期间,对当事人作出 的罚款处罚,由当事人到执勤点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交罚 款;执勤点因交通不便等原因,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 的,由所在地财政部门通知指定银行派员到执勤点收取罚款,并 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罚款专用票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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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执 勤 点
编号:××× 投诉电话:×××××
规格:长 150CM×宽 100CM 式样:红边,白底,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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