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摘要
自古以来,婚姻制度的日趋规范化及一夫一妻制度的确立,形成一段真实有
效的婚姻必须具备严格的法定要件,在出于对传统婚姻道德保护考虑的同时也使
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建立的条件更加严苛;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对人们
婚育观念造成了深刻影响,这增加了婚姻关系外生育子女的机率。为了确保婚姻
的神圣性,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于是根据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
的婚姻关系,将自然血亲的亲生子女划分为所谓“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婚育观念的变化,非婚生育子女的现象越来越多。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其权益保护日益亦成为当前亲属法亲子关系立法中的
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法律地位、社会权益以及各种制度入
手,阐述非婚生子女现状及其形成发展的原因,发现我国法律在保护非婚生子女
权利上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揭示非婚生子女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并分析比较当
前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有关规定,研究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问题。汲取先进
国家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现行非婚生子女立法的不足提出了一些构想。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 继承权 权利保护 合法权益
ABSTRACT
Over the years, on the one hand with the increasing standardization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monogamy, an effective marriage
must have the strict statutory requirements. The conditions for a legal valid marriage
become more string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marriage moral. On the other hand, due to a profound effect on people’s concept of marriage and procreating from
the social diversity development, the probability of having children outside of
marriage increase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anctity of marriage, the legal system of
adjusting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 compartmentalizes the natural
consanguineous issues into so-called "legitimate children" and " illegitimate children",
based on whether their parents having a legitimate and valid marriage. However ,as
time progresses, The legal status an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for illegitimate
children has been an unavoidable issue in recent parenthood legislation..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concept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their judicial status and social
rights,and relevant regulations,we can discover that there are so many problems of the
illegitimate children right. Accessing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llegitimate protection
legislation and provide guidance for the innova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legislation.Then the legislations relating to illegitimate children protection from
some countries and regions are introduced to broaden horizon.And suggestions for
the legislation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are concluded for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llegitimate children in China.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经济开始了腾飞之路,随之而来的经济效益
改变了中国的精神面貌,也改变了国人的生活水平。经济的迅速发展,文化的不
断融合,逐渐冲击着国人的思想。各种中国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同新潮的观念发生
了激烈的碰撞。在新潮思想的冲击下,国人的婚育观念也在逐渐的改变,非婚性性行为普遍出现,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数量逐渐呈上升的趋势,如何对待非婚生子女已经是现实生活中不可抛却的社会问题。在很多的大城市中,非婚生子女的出生率高于婚生子女的出生率。非婚生子女的产生,不仅涉及生父、生母以及相关第三方的利益,还牵扯出一系列的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一些社会问题,严重的甚至引发犯罪。从古至今非婚生子女一直被当作是婚外不检点所出的产物,长期受到人们的歧视和虐待。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行,人们意识到,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自然人,应该享有平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然众所周知,在当今的社会中,非婚生子女这个群体仍然是当今社会的一个弱势群体。面对经常发生的非婚生子女生母杀婴、弃婴,生父逃避抚养义务等令人心寒的行为,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面对此情此景也经常心有余而力不足。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是各国都在积极探讨的课题,因此,我们应该审视我国目前立法上的各种不足,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事例,探讨出适合我国的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保护之路。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述
下列文字将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加以阐述和界定,从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历史背景与立法成因进行分析,探讨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演变进程,揭示非婚生子女立法的发展趋势。 (一):非婚生子女的定义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乃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有学者指出非婚生子女是“由非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除受胎在婚姻关系中,出生亦在婚姻关系中之子女及受胎在婚姻关系中,出生在婚姻关系消灭后之子女外,皆为非婚生子女。”[1]也有学者指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无婚姻关系的妇女所生的子女,己婚妇女所生但被法院判决否认婚生推定的子女,已婚妇女所生的不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2]还有学者指出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生子女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3]
(二):婚生子女的界定
随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不断完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模式已经成为主流,有效婚姻的形成要件严格有序,双方想要真实有效的婚姻难度越来越大,这无疑增加了婚外生子的机率。为了保护婚姻家庭的完整性,按照婚姻的形成要件以及存续讲子女分为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何为婚生子女?对婚生子女的界定,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立法态度,目前存在三种立法例。
1、出生标准
这是以子女是否在婚姻合法存续期间出生为依据所作的判断,子女的出生是可以看见的事实,这种标准比下文中的受胎标准更加方便直观。
2、受胎标准
这种标准是以子女是否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作为判定其是否为婚生子女的依据。但是从客观上说受胎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按一般医学规律,胎儿
从受胎到分娩,通常最短不少于181天最多不长于302日。[4]由此可知,采用此标准的地区和国家需要规定受胎期限范围以及计算方法。
3、混合标准
现代各国从尽可能缩小非婚生子女范围的目的出发,倾向于采用受胎与出生相结合的混合标准。
(三):非婚生子女的界定
(1)“非由婚姻关系受胎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即除受胎在婚姻关系中, 出生亦在婚姻关系中之子女及受胎在婚姻关系中,出生在婚姻关系消灭后之子女 外,皆为非婚生子女。”[5]
(2)“非婚生子女是指无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 的子女,有配偶者与第三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所 生子女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等。”[6]
(3)“非婚生子女,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无婚姻关系的妇女 所生的子女,己婚妇女所生但被法院判决否认婚生推定的子女,已婚妇女所生的 不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7]
我们通过各国文献及立法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有了明确的界定,只有明确界定两者的区别,才有助于我们理解相关的概念,分析各种情况,从而完善我国对待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问题的相关立法,从而切实保障非婚生子女所应得的合法权益。
二: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历史演变
迫于宗教、政治、文化、社会背景等诸多因素,非婚生子女经常存在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受不到法律的保障,经常处于被欺凌的境况。但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对非婚生子女的态度有所缓和,也出台了相关立法,落实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等相关权利的保障工作,尽量解决社会存在的一个隐患。
(一):我国古代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境况
古代时期,继承制度是和宗教制度、阶级制度、封建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身份地位和名利的象征。非婚生子女在我国古代主要包括了“奸生子”(私生子)和“婢生子”,在我国古代法上,由正妻所生育者为嫡子,由妾所生育者为庶子,在封爵或宗桃继承时,庶子皆应后于嫡子,嫡子虽幼,也应优先于
庶长子,而奸生子、乱伦子绝对不能继承宗桃。[8]由此可知,在古代,非婚生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但即使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因为旧时宗教礼法等人伦道德的约束,法止乎于礼,非婚生子女也是无法继承财产的。
(二):古罗马时期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境况
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子女被分为“婚生子”和“私生子”,而私生子在法律上是没有父亲的,也不能对他们加以承认,抚养私生子的任务就落在了其母亲的头上。《十二铜表法》规定,婚姻的合法存续期间出生的每一个后代即婚生子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因此私生子无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三):近代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境况
近代时期,随着封建制度和宗教制度的土崩瓦解,家族的重要性也在逐渐减弱,法律更加注定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较就是社会有了提升。法律逐渐倾向于承认父母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所赋予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有了很大的改进。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相关立法
1915年,挪威的亲子法尽量使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
地位上,父子女关系确定后,除了孩子随父姓,受父母的监护、抚养、教育之外,在继承权方面,享有和婚生子女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1917年美国明尼达州法规定,应确保非婚生子女有近于婚生子女所能享有的监护、教育等权利。[9]
1918年苏俄家庭法典规定,亲子关系的基础应为真实的血统,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血统间不应有任何区别,从而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权利。1926年苏俄婚姻、家庭监护法典亦规定子女与父母问的相互权利,基于血缘产生,婚姻外所生子女与婚姻内所生子女权利平等。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31条规定,依法应使非婚生子女就其肉体的、精神的、社会的发育上,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条件,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承袭了上述规定,确立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的原则。[10]
二十世纪后半叶开始联合国也以一连串的宣言、公约确立了此原则:1959年
[11] 儿童权利宣言,即规定儿童权利无差别平等保护的原则。
《日本民法典》第 900 条第 4 款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只有婚生子女继承份额的一半。即使非婚生子女经过认领,其继承的份额依然只能是婚生子女继承份额的一半。
我国台湾地区对非婚生子女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台湾民法典》中。法典明确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规定了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婚生子女的准正认领制度。通过准正或认领制度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一切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相比其他国家的认领制度,《台湾民法典》中规定的更为全面。继承方面,亲子关系确定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继承权,未与生父确定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是其生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是生父的继
[12]承人。、
四: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法律保护的情况
从相关的立法角度来看,我国对待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呈发散性保护,即在不同的立法部门有着不同的立法规定,以求多方面多层次来解决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一):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做了规定
1950 年《婚姻法》第1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24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此法条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一法条通过阐述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从而明确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各项权利都应该平等,当然这其中就包括了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目前刚刚修订的新的《婚姻法》中也明确的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视。直接了当的指明继承权是非婚生子女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能危害。
(二):我国目前的《继承法》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规定
《继承法》第 10 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赋予同等的继承权并无歧视地规定了继承的顺序和份额,该条明明白白的写出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继承权方面完全平等,并没有先来后到以及份额不均的想法,《继承法》
对待二者一视同仁,不曾有半分偏颇。
由上述可知,我国的立法部门在继承权方面的保护,对于二者一视同仁,赋予了相同的法律地位,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保护呈发散性保护。对于不同的保护措施及相关的保护原则体现在不同立法部门中,方方面面的为权利人保障,尽管该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个方面存在着缺陷和不足,但这么现行法相互结合,彼此依赖,共同构成了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保护体系。美玉虽瑕,但仍是一块宝玉,在未来的立法中,我们将会更加完善相关的法条内容,逐步充实相关内容,构建完整的继承权法律保障体系,造福于人民。
(三):我国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从目前我国对待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保护的情形来看,虽然我国现行法对非婚生子女赋予了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相关制度还不够成熟,解决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纠纷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纵是再有能言善辩之口才,没有法律为准绳,没有事实之依据,也不能尽到保护权利人的目的,更何况,如何谈为非婚生子女争取本该属于他的那一份合法的权益呢?
1、立法层面上的缺陷
(1)、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保护的立法原则有所缺陷
在我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他保护平等主体不受到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正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他对待所有事情只有一个综合性的原则,不能做到对症下药。其他的相关立法中的提出的原则过于空乏,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形成立法和实践这一条统一战线,从而导致在设计法律制度方面没有明确的价值目标以及行动的目的,不能切实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2)、我国民法体系存有缺陷
美国等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于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保护都是在民法典中的准本一篇专门一章中明确规定了该如何保护,侵权之后如何解决。但是我国还没有出台民法典,也没有明确的亲属法加以限定和规制,尽管有婚姻法和继承法作为民法的亲属法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加以规定,但是将婚姻法和继承法独立于民法之外,使民法支离破碎,依然已经破坏了民法的完整性。
(3)、内容空洞缺乏详细的规划
立法虽然规定了亲属法的一些内容和规制,但很多的重要内容并没有提及,例如亲属的概念,亲属的范围,亲属的分类,以及再如亲属间的一些权力,如身份权,配偶权,等都虚有其表,缺乏具体的实质内容。对于一些重要的亲属制度,如准正制度、认领制度、否认制度、推定制度等,没有具体的内容可作参考,只有空空的表述。缺乏相应规定,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处理此类问题时无法可依。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只存在于条文之中,没有做到和实际相结合。
2、司法层面上的缺陷
在立法层面上存在着缺陷,导致在面对具体情况时无法可依,司法制度的僵化给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保护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实现缺乏程序性的保障,宪法与法律之规定流于宣示式的口号,并无配套的程序性规定与之相适应,导致了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保护的规定有时形同虚设,遇到具体案件时非拒绝受理即层层请示。这对急需得到权利救济的非婚生子女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而执行难的现状更使权利人在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与财力之后,仍得不到实质性的保护。
在过去的两千年文明中,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封建王朝几千年的洗礼,使得国人的思想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嫡庶有别,尊卑与别,推崇宗教等级制度下产生的亲子关系,强调父权及夫权,子女为家庭宗族的附属,并无任何权利,且子女因身份不同在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上有天壤之别。加之新中国成立以后固有的陈旧观念尚不能根除以及研究方面的欠缺,这就导致我国对于子女(含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保护发展缓慢。
五:完善我国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保护的策略
(一):构建子女认领体制
我们可以依据台湾已经发布的相关文献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认领体制,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运用认领体制,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的有效合理的保护。
(二):确立有效明确的非婚生子女继承权保护的立法原则
随着时代的变迁,各国越来越推崇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拥有平的法律地位,那么要想切实有效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就要确立一个平等的立法原则,即:
1、确立无歧视原则。所有儿童,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法律地位和享有 的继承权一律平等,不因任何原因受到歧视。
2、确立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切实加强对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保护。
(三):优化户籍管理制度
当前户籍管理制度明文指出,只有依法取得结婚证,并具备准生证夫妻所生孩子方可入户。若非婚生子女无法入户,则将会引发没有身份"入学困难等社会问题,同时,若不存在上述证明,将会威胁相应的财产继承权问题。
(四):构建准正制度
构建准正制度,通过形成真实有效的婚姻来获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另一方面,由有关司法部门宣告成为婚生子女,从而实现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完全统一,从而帮助非婚生子女尽可能的保护继承权。
(五):废弃非婚生子女的观念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所享有的权利截然不同,就像古代社会中的嫡出和庶出一样。如果一直存在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明显的区别,要想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的继承权等于天方夜谈。只有我们摒弃这种观念,平等和谐的对待,平等的观念才会深入人心,才能有效的更长久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性权益。
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文化的激烈碰撞,人们的性观念解放,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呈持续上升的趋势是必然的结果,各国的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问题也急需解决,相关的矛盾冲突也会越发激烈。如果不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加以法律保护,久而久之,这群弱势群体,便会以燎原之势,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隐患。所以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有利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的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 史尚宽.亲属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550
[2] 王洪.婚姻家庭法[M」.法律出版社,2003,一:232
[3] 杨遂全.婚姻家庭法新论[M」.法律出版社,2003,8:345
[4] 史尚宽.亲属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38
[5] 史尚宽:亲属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50
[6] 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比较研究与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38 [7] 王洪著: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232
[8] 黄娟.从歧视走向平等—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变迁.政法论坛.2006(4). [9] 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19
[10] 林菊枝:亲属法专题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209一21
[11] 林郁婷:儿童少年民事保护制度之研究一台湾台中地方刀,院八十六年度研究发展项目研究报告,台中:湾台中地方法院1997,5
[12] 宋豫、陈苇: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重庆出版社2002,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