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doc 精品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操 作 规 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2003]4号)第一条: “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下达后,„„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安置方案„„”、第二条规定:“„„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89号)第三条第(四)款:
“全国兼并破产计划下达或政府审核通过后,由企业所属同级经贸委(局)组织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部门集中会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89号)
第二条规定: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市、县政府下达的关闭破产项目由自治区、市、县分别对应组织实施。
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列入全国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或自治区、市、县政府下达的关闭破产项目;
(二) 根据企业批准执行文件的不同,分别符合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国阅〔1999〕33号、中办发〔2000〕11号、司法通〔2004〕16号及国办发〔2003〕2号、中办法〔2003〕16号、桂办发〔2006〕19号以及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印发的其他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 申请报告1份(附件1);
(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关闭破产项目通知或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关闭破产批复1份;
(三)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议1份;
(四) 决议通过所申报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7-2857108,投诉电话0777-3688398
附件:关于审核XX 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