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最高法院案例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诉梁克财等抢劫案(2010-6案例)
【抢劫罪】【抢劫罪的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办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以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汇入指定的账户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经事先密谋,将被害人骗至犯罪现场加以控制并索取钱财,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汇入行为人指定的账户,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拘禁罪】【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是实际存在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是实际存在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抢劫罪】【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其交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没有任何证据可证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受害人在赌博中设下骗局骗取加害人的财物,加害人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其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
【抢劫致被害人死亡】【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依法应判处死刑,有自首情节的可对其从轻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0-06)
【学生身份】【在校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劳动者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劳动者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
【在校生】【法律并
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学生实习】【勤工助学和实习时,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针对的是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勤工助学和实习时,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
【实习关系】【在校学生在登记求职时,明确向用人单位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校学生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明确向用人单位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签订劳动合同后,亦按照规定内容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双方不属于实习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校大学生在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系应届毕业生,现在是学校规定的实习年,自己可以正常上班,但尚未毕业。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形,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习】【在校生可以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自愿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明确了岗位、报酬,在校生可以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显失公平】【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不应视为显失公平】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利益也不存在重大失衡,不应视为显失公平。
邢立强诉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2010-07)
【权证产品】【权证交易亦属于证券交易,亦应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权证产品系证券衍生产品,权证的发行和交易行为可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投资
者与交易所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交易合同关系,交易所仅仅为交易提供平台和中介服务,因交易发生损失,交易所对投资者不承担契约上的义务。
【创设权证违规】【证券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未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原告以被告上交所的审核券商创设权证违规为由提起的侵权之诉不受主体限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证券法系特别法,证券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证券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一般民法关于民事侵权的规定。
【权证创设行为】【权证创设行为如违反法律规定和业务规则,相关受众主体可以对交易所提起民事诉讼。】权证创设行为系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规则作出的履行自律监管行为,该行为如违反法律规定和业务规则,相关受众主体可以对交易所提起民事诉讼。
【创设权证审核行为】【创设权证审核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基本要件】 证券交易所核准创设权证的行为系针对特定产品的交易异常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是针对权证交易活动本身作出的普遍监管行为,是交易所的职责所在。创设权证审核行为不符合侵权行为的基本要件。
【创设权证制度】【交易所仅对权证创设人的资格和上市程序进行审查】创设权证制度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创设程序、创设品种、创设数量等方面尚无规范可循,在具体实施时创设人可以根据发行权证的具体情况自由决定实施方案,交易所仅对其资格和上市程序进行审查。对于创设权证的具体规模,业务规则本身亦无限制。
【认沽权证的创设量】【当事人在认沽权证交易中的损失虽与券商创设权证增加供给量存在关联,但交易风险与证券交易所履行市场监管行为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在认沽权证交易中的损失,虽与券商创设权证增加供给量存在关联,由此造成的交易风险与证券交易所履行市场监管行为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当事人要求证券交易所赔偿权证交易差价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2010-07)
【实用艺术作品】【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我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参加国,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对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未将实用艺术作品单
列为作品,在司法实践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角度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依法保护。
【著作权】【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申请著作权保护一般从作品思想、表达方式是否具备独创性等方面考察】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申请著作权保护时,应当审查涉案实用艺术作品在审美意义上是否具有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从审美意义上分析作品的艺术高度,一般从作品思想、表达方式是否具备独创性等方面考察。
【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外国实用艺术作品从表达形式来讲,设计思想并不能与其他普通用品设计思想完全区别开来;从表达的独创性来讲,整体外形上与绝大多数普通用品的区别不大,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从整体上看虽然二个商品的构成相似或者基本相同,也不构成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0-07)(这个案例不是第7期的,甚至也不是2010年的。)
【网络接入服务】【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单独或者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对服务对象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构成不正当竞争】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利用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条件,单独或者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对服务对象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在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的广告页面,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强制弹出的广告页面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发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域名】【作为域名的子域,是由其上级域名分配与管理的】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作为域名的子域,是由其上级域名分配与管理的。作为特定域名的持有人否认子域名为其所有,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认并不能成立。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特定互联网接入服务区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域名的所有人,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互联网接入服务区域,网络公司作为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在没有证据证明该网络公司是通过非法手段干预特定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情况下,没有互联网接入服务商的配合,网络公司是无法实现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域名的所有人,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
【经营者】
【网络引擎服务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网络搜索服务者一方面面向普通上网用户提供免费的网页搜索服务,另一方面也面向企业和个人提供收费的搜索服务与推广服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竞争关系】【企业服务类别上不完全相同,也可能存在竞争关系】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与搜索服务经营者,服务类别上不完全相同,但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实施的在搜索服务经营者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弹出广告的商业行为与的搜索服务经营者搜索模式存在竞争关系。
【不正当竞争】【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利用搜索服务经营者网站搜索引擎服务来为自己牟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在搜索服务经营者的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的广告页面,影响了搜索服务经营者按照自己意志向网络用户提供搜索服务与推广服务.属于利用搜索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搜索服务来为自己牟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人为干预】【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区域内出现的针对网络引擎服务人所发出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在所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网络区域内,出现了与搜索结果无关的广告页面强行弹出的现象,应当认为在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区域内,对于网络服务对象针对网络引擎服务人所发出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使干预者想要发布的广告页面在正常搜索结果页面出现前强行弹出。
【人为干预行为】【共同实施干预行为】对网站所发出的搜索请求实施人为干预行为的受益者,在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主体为其实施干预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是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干预的人是通过非法手段干预其互联网接入服务而实施干预行为,亦是干预行为的受益人,构成共同干预行为的实施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规定予以判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规定予以判断,对于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原则性规定时,才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
【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判断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件:(一)该行为的实施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
营者。(二)经营者在从事商业行为时,没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三)经营者的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正当经营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不正当行为主体】【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市场主体即可成为经营者】经营者的确定并不要求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与被侵权人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只要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市场主体即可成为经营者。被告联通青岛公司与被告奥商网络公司均属于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
【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仍应当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来获得相应利润或竞争优势】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仍应当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来获得相应利润或竞争优势,不能未经他人许可、利用他人的服务行为或者市场份额来进行商业运作并从中获利。
【竞争关系】【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与搜索服务经营者,服务类别上不完全相同,但仍然可能存在竞争关系】 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与搜索服务经营者,服务类别上不完全相同,但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实施的在搜索服务经营者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弹出广告的商业行为与搜索服务经营者的搜索模式存在竞争关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利用互联网搜索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搜索服务来为自己牟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技术手段,在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强行弹出互联网接入服务经营者投放的与用户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的广告页面,属于利用搜索服务经营者提供的搜索服务来为自己牟利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裁判文书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0-08)
【担保范围】【不能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得出只能为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提供担保的结论】《担保法》第二条第一款仅列举了适用担保的部分情形:“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但不能根据该款规定得出只能为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提供担保的结论。
【股权担保】【股权(权益)转让合同属于民法上的债,为其履行设定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可以为各类债务的履行设定担保。股权(权益)转让合同属于民法上的债
,为其履行设定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能根据担保为《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担保就认定该合同只能是借款合同。
【转让合作企业合同】【转让合作企业合同未经批准的,合同成立但生效】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未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
【促成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促成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应产生】合同未生效的原因是未经批准,而批准的前提是当事人报批,促成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应产生,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未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民申字第1068号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技术术语的含义】【结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以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其他权利要求,确定其中技术术语的含义】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结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以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其他权利要求,确定该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不能通过等同侵权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无论该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是否与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有关,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均不能
【】【】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而非扩张。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不能通过等同侵权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所进行的修改,放弃了包含专利权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不能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等同替换】【国家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等同替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安[2000]131号《通知》附件中,虽然公布了可以“用盐酸赖氨酸10g代替谷氨酸10g”,是国家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非专利法意义上的等同替换,不能据此就认为被诉侵权
产品的盐酸赖氨酸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谷氨酸或谷氨酰胺”技术特征等同。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被诉侵权产品的两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民事判决书
(2009)民提字第20号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民一终字第17号
【管辖法院】【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或者被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原告、被告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应当仅按照诉讼标的额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共同诉讼】【对于第三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不应列为“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场合,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对于第三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基于原被告管辖利益的衡量,不应列为“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情形。
【管辖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但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因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在该省某县,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民提字第137号
【监管义务】【银行对储户资金的监管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和与当事人的约定】银行对储户资金的监管义务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是储户与银行的特殊约定。
【监管义务】【开户银行对因申请开证用途而支取资金负有监管义务】开户人对一般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有自主支配权,任何单位包括银行不得任意限制、冻结和扣划,否则即构成对
开户人的侵权。开户银行对因申请开证用途而支取资金负有监管义务,对其他通途的资金并无法定的监管职权或义务。
【目的解释】【目的解释不应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对合同约定不明而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可以根据合同目的等多种解释方法,综合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目的解释并非只按一方当事人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而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且不应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目的解释】【不能仅根据一方的效果意思和缔约目的,推定合同相对人须另行承担约定义务之外的义务】在合同三方对如何监管已有明确约定和安排的情况下,仅根据一方的效果意思和缔约目的,即其他推定合同相对人须另行承担约定义务之外的义务,不符合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
【形式审查】【开户银行根据协议只负有对因申请开证而动用该款的形式审查义务】开户银行根据协议只负有对因申请开证而动用该款的形式审查义务,只要有合同约定的书面同意即可放款,至于支取该款后是否实际用于开证,抑或如何使用,则非所能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