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子队管理办法-1
架子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企业劳动组织结构,规范用工行为,确保铁路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持续满足铁路建设市场的履约要求,根据铁道部《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51号)、《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8〕160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及建设指挥部相关架子队管理办法,并满足《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架子队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作业队伍,是以公司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与监控层,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和与集团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统称劳务作业人员)为主要作业人员的工程队。
本办法所称“集团内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集团公司或经集团公司授权的分公司,以及集团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第三条 架子队管理模式通过专业技术协作、机械租赁、劳务分包、混岗作业等形式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杜绝违法分包、以包代管,禁止使用无资质或持无效资质的劳务企业以及无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不清晰、不真实、不合法的劳务人员。
第四条 本项目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
第二章 架子队的组建
第一条 架子队组建的原则是“管理有效、监控有力、运作高效”。组建的目标是确保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作业人员能够完全通过架子队实施有效监管。
第二条 架子队组建的责任主体是项目部。项目部根据建设指挥部要求、投标承诺和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提出架子队设置数量、设置方式及组建方案;项目部负责架子队的组建、归建及各类人力资源的引入和退出。
第三条 架子队设置应遵循“符合项目特点,科学精干高效”的原则,可以分专业、分区段、分项目组建,也可以采取专业与区段相结合、专业与项目相结
合等方式组建。
第四条 架子队设置专职队长、技术负责人,配置技术、质量、安全、试验、材料、领工员和工班长等主要组成人员。
架子队组建完成后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要组成人员必须是集团内用人单位的员工;
(二)主要组成人员具有相应的作业技能,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领工员、工班长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专业施工实践经验,配备的数量能满足施工现场生产管理、各施工环节和过程不间断监督的需要。
(四)领工员、技术员、安全员的配备数量达到每个工序和作业面都能同时跟班作业。
(五)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都能通过架子队实施有效监管。
(六)有完善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项目要将架子队组建方案纳入项目策划书,内容包括劳务用工计划及保障措施、架子队设置方式及数量、架子队劳务用工构成(主要说明引入整建制劳务队伍数量、人数,引入混岗劳务用工数量、途径和方式)、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方式及保障措施,并提交总经理现场办公会审定。
第三章 架子队的管理
第一条 项目部设立架子队的管理机构,配置专人负责架子队的管理。
第二条 架子队是工区管理下的工程队(作业队)。负责按照工区的安排组织施工生产,履行工期、质量、安全和成本控制职责。
第三条 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稳定和完整。工区根据施工组织安排及工程进度情况,适时调整作业班组用工数量。主要组成人员名单必须报项目部备案,未经项目部同意,工区不得随意调整、更换架子队的主要组成人员。
第四条 工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充分提升架子队施工生产、管控能力和生产积极性,对架子队采取适宜的管理方式和经济承包模式,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奖惩制度和绩效考核机制。
第五条 架子队建立和实行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工区必须留存交底的书面确认资料。
施工技术交底由工区技术负责人就工程作业工序、工艺和质量标准向领工员、工班长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书面技术交底资料要归类存档备查。领工员、工班长应在实施作业前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质量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由技术人员就各工序、各工种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包括施工作业安全措施、安全操作规程、重大危险源及防范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存档备查。领工员、工班长应在实施作业前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讲话提醒。
第六条 架子队应制订岗位职责,明确岗位目标,建立架子队主要人员花名册、劳务人员花名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监管记录和文件收发、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及培训、安全质量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等台帐,并完善会议、考勤考核、卫生管理、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内业资料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劳务管理等基本制度。
第七条 架子队按照施工组织安排统筹劳务作业任务,并坚持做到每个工序和作业面都有领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跟班作业,施工现场的班组作业人员始终在领工员和工班长的带领下进行作业。
第四章 架子队的用工管理
第一条 架子队的劳务用工由工区负责引入和退出,由工区负责计划管理、过程管理和调配调剂,由架子队负责编入班组、组织生产、考核考评和日常监督管理。
工区应优选劳务企业,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并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工区应配备专职劳务管理人员,负责劳务企业用工主体资格、劳务人员劳动关系建立及工资发放等监管,并对劳务作业人员登记造册,记录其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等情况,按有关规定报建设、监理单位备案。
第二条 架子队引入劳务企业的人员必须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协议签订的主体为工区和提供劳务的劳务企业。
第三条 工区在引入劳务企业和劳务人员时,不得引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公布的不合格分供方,并检查验证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杜绝不合格分供方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第四条 工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施工环境、生活设施、居住条件、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
第五条 工区应加强架子队的劳务用工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管劳务企业的资质证照,确认其在履约期间始终具备合法、有效的用工主体资格,杜绝非法用工;
(二)监管劳务企业的劳动关系建立情况,确认其雇用人员劳动关系建立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时效性,杜绝事实劳动关系;
(三)监管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情况,确认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杜绝拖欠工资;
(四)监管劳务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确认其提供的劳动力满足产品制造的安全和技能要求,杜绝无证上岗;
(五)监管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状况,确认其满足岗位体能要求且无职业禁忌,杜绝传染病、职业病;
(六)监管劳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购买情况,杜绝工伤风险。
第六条 工区应建立健全劳务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其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种作业的,还应取得特种作业证书。
第七条 工区应建立健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由工区直接发放劳务人员工资。
第八条 项目部应严格执行中铁隧道集团劳务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健全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加强架子队用工管理的指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