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创建时间:2014/05/15 10:51
更新时间:2014/06/04 12:12
蒲俜 E-mail:[email protected]
主要问题:
为什么开设"国际关系与国际法"?
国际关系学科设置的要求,国际关系实践发展的要求
学科体系角度
国际关系理论-国际关系史-国际政治-世界经济-安全研究-国别学-地区、全球研究-国际战略、策略及外交政策研究-国际组织-国际法
eg:科索沃战争,科索沃2007年独立国家,公投实现,非联合国成员国,全球一半国家并不承认,相对妥善的解决。
钓鱼岛事件,国际法庭,强制盥查权,裁决双方归属
国际关系事件的角度
eg1: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无强制力)发表朝鲜人权报告,对朝鲜政府提出严厉指责,建议国际刑事法院(具有强制力,并非联合国机构,《国际刑事公约》成立)展开调查——针对的是各国领导人,国际法院——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纠纷
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法律程序上存在问题
中国对朝鲜人权问题存在较大责任,对于进入中国的脱北者,进行遣返的行为,那些难民回国后遭到非人道待遇
弱小国家需要国际法吗?
eg2:尼加拉瓜诉美国案
美国支持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活动,严重威胁尼加拉瓜的安全与经济事物,1984年4月尼加拉瓜向国际法院上诉控告美国,判定美国败诉
eg3:WTO汽油标准案——争端解决机制
委内瑞拉控告美国,其石油含铅量较高,价格便宜,在美国市场上竞争力大,美国为限制其销售,在国内进行环境立法,限制委内瑞拉石油销售,巴西在中途参与近来,一起控告美国,结果为:美国败诉。-国际法强化来主权平等的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拉平国家间权力的差异,但小国总是难以信任国际法大国需要国际法吗?(绝大多数事件大国的遵循国际法的,03年伊拉克战争,未遵循)
-国际关系法制化符合大国的利益和价值追求
-没有大国参与,国际法机制无法启动
-国际法的运行可能削减大国权力
-eg4:2008年WTO裁定中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违规(整车进口与零件进口,税收不同)
如何理解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两者的关系?
-国际法的研究对象是国际关系
-国际法根植于国际社会
-国际法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关系
-国际法首先是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协商的产物,而国际法一点确立,又反过来对主权国家加以限制-国际法的运行是理想主义的观念在现实主义条件下的运行
-国际关系决定国际法
总结: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一个方面,国际法学是国际关系学的一个部门。
-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都与国际关系密切相关。国际关系推动国际法演变,国际法规范国际关系。
-课程定位:从国际关系的角度研究国际法,认识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国际法的基本内容
1625年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国际法诞生
教学大纲:
-第一讲 导论
-第二讲 什么是国际法?
-第三讲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的演变
-第四讲 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讲 国际法的主体
-第六讲 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问题
-第七讲 国际法上的个人与国际人权法
-第八讲 国际环境法
-第九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十讲 条约法
-第十一讲 国际争端法
-第十二讲 战争法
1995年,王铁涯,法律出版社
参考书目:
联合国官方网站,国际法院查找案例
陈致中编著 《国际法案例》
张庆麟:《全球化时代的国际经济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
郭寒冰:《当但国际社会合法使用武力问题研究》时事出版社
(美)熊阶:《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浙江人民出版社
余峰:《日常生活中的国际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
教学要求:
-平时表现30%,期末70%
-课程参与讨论问题
-一篇作业(对时事的国际法评论)3000字,不做技术规范要求,非陈旧性题目,新颖
-期末开卷考试
思考题目
Is International Law really "Law"?
阅读数目:教材1~4章
第二节
样,一些特定情况:有些职业外国人无法做,eg:律师等)
思考问题:
国家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引渡和庇护
引渡 Extradition(P133)
(1)概念「在国外-属人管辖权」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eg:皮诺切特案,国家政府领导人执政期间犯下的反人类罪,可能会在卸任后,出国后,遭到司法引渡;赖昌星案」
(3)引渡规则「外交引渡,签署协定引渡——本国民不引渡(本国人去外国犯罪后逃回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申请国与被申请国均认定犯罪才能引渡,申请国认定的罪名不能再叠加,没有明确规定是要将罪犯引渡到属人国or犯罪属地国」
庇护 Asylum(P133)
(1)概念和规则(领土庇护,以自己到领土作为庇护所,为他国国民提供庇护——王立军闯入美国大使馆,不是领土庇护,而是外交庇护,没有国际法到明文规定)
(2)域外保护
eg:庇护权案
难民
概念(书上的概念只是界定政治难民《难民公约》)
有关难民问题的国际法条款「不推回原则——难民进入国境后,不应遣返回国,中国遣返朝鲜难民的做法解释就是--经济原因进入中国的难民应该遣返」
难民身份的确定:条件和程序
难民的法律地位
中国关于难民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实践
二、国际人权法(国际法中的新分支--书中分类)「中国认为人权还是国内管辖而非国际法管辖的区域」
国际人权法,即人权的保护,是指国家之间通过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而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国际合作与保证,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
1、人权的概念
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平等和财产等权利。
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国家依国际法负有义务以尊重、确认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三代人权的观念
第一代人权:公民的政治权利
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集体的、阶级的权利
第三代人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
是否有第四代人权?
3、国际法上人权问题的由来
4、相关理论问题
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
人权的普遍性和相对性
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
5、战后国际人权法的成就
6、普遍性的国际人权公约
《联合国宪章》中有关人权保护的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虽然是宣言,但是造法性很强」
1966年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附有认责议定书,(1)人权状况不履行义务国家的公民可以再联合国相关机构状告国家;(2)废除死刑」
《德黑兰宣言》、《维也纳宣言与行动纲领》(体现发展中国家的人权诉求)
7、专门性的国际人权公约(书)
8、国际人权保护的机构设施
联合国系统内人权机构(人权理事会)
区域性的人权机构(除亚洲外都有区域性的人权机构,欧洲人权法院)
非政府的人权机构(人权观察,打工妹协会)
9、联合国的人权保护机构「P159」
主要机构:大会、秘书处、安理会、经济理事会、国际法院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下属于经社理事会,监督、要求解释回应的职能」——人权理事会(现在已经是下属于联合国大会下属机构,地位提升;会议时间延长,47个国家组成;最多连任2届6年就要出去,然后再选回来)
联合国下属专门机构
人权条约体系下的人权机构
10、人权机构的运作
报告及其审查制度(普遍定期审查制度——4年一次)
处理来自国家的来问以及和解制度(处理国家来文制度,相互监督,讨论通过决议的话,就会对国家产生巨大压力,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存在道义压力)
个人申诉制度(接受两个条约中对议定书的话就会生效,没有接受就算了,欧洲已经普遍化了)
联合国1503程序(上述国家没有接受,但极端情况下可以启动,个人对国家进行申诉,但是从来没有启动国,书160+页)
11、国际人权的核心争执所在
是否存在一个工人的评判各国人权状况的权威存在?(意识形态角度参杂,社会制度色彩)
eg:世界银行对人权的衡量标准:平均寿命,成人识字率,婴儿死亡率「中国做出巨大贡献」;每个国家都会用有利于自己的方面进行解释本国人权问题,导致国际人权事物争执巨大。
R2P——保护的责任,保护干预,国际社会、国际组织and其他国家的干预
外交关系和领事管辖法
第八讲 国际环境法(书--第十四章--国际环境保护法)
教学目的:掌握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知识,认识当今国际关系中国际环境问题的复杂性。
主要问题: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历史
环境保护法的原则
国际环境保护制度
概念:
国际环境法,是指各国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对环境对界定具有广义的范畴:环境——指的是什么?周围的事务,亦或者是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自然环境/人文环境
客体比较特殊:主流的环境保护是对人有利,保障人与自然对和谐发展——极端的保护主义者,将人与自然对立,完全的对自然环境的保护。
包括国家管辖之外与之内的环境,既包括要素,也包括行为。
新的、特殊的国际法分支——主体特殊,一般主体:主权国家、政府间组织、民族权力机构
环保主体——主权国家不愿意过多参与,主要是政府间组织,还有NGO
国家 (保护环境的策略的缓慢性,政府任期制约——处于相对次要地位)
国际组织在相关方面具有较好作用:
政府间国际组织
非政府组织?
跨国公司和企业?(社会责任角度,公众认可)
环境问题具有滞后性,发现的时候环境已经成为一种问题,并且可逆行比较差,而且对不同的国家环境不同,保护环境对紧迫度不一样,eg:全球变暖——热带与寒带
环境要素 (1)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 (2)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
行为
国际环境的渊源(70年代,《增长的极限》)
国际条约是国际环境法最主要的渊源(造法性——环境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环境法相关的习惯法不多
国际环境法的司法实践不丰富(eg:特雷尔冶炼厂案)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有关环境问题的决议法律效力不明确 (密集的国际文书,进入国内立法后才具有法律效力,eg: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发展与立法)
特征
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主要以国际书面文件为表现形式的国际法分支。(框架公约模式)
国际环境法是一个“软法”现象较多的国际法分支。(没有强制执行力——软法,没有可操作性,在京都议定书之前都是框架,没有明确限制,这是由软变硬的标识。环境软法原因——环境科学本身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与争议;环境问题发现的滞后性,必须表现一种预见性,这种预见性只能用软法体现;公约的制定耗时持久,环保问题刻不容缓,用一些简单的框架先表明各个对环保对态度——P332~333)国际环境法学是一个交叉性很强的国际法学分支。 (政治家,NGO,科学家)
「"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环境保护的概念也许无法运用到其他领域,09年哥本哈根国际气候会议,中方提出应对政策,其实92年便存在这个概念」
——框架公约模式:公约(各个国家达成的一种原则性的环境保护的共识)
——议定书(具体义务执行,eg:京都议定书「第一份环保议定书文件」——政治上改变了国家的行为模式,国家内部行为也必须考虑到环境方面到限制,哪怕没有指标的限制,虽然有限,但是是起步的开始——规则的制定,还是空白,为未来的发展留出空间)
——附件(执行的义务存在较大的争议,放在附件中分阶段执行)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历史
19世纪中叶到联合国成立之前 (主要是欧洲:莱茵河、多瑙河,流域、渔业等)
联合国成立后到1972年(美国介入环境领域,欧洲跨区域环保合作,72年第一次人类峰会)
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到1992年(还是边缘性的问题,低政治)
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至今 (环境成为政治的中心问题,京都议定书——97年)eg:《寂静的春天》
国际环境保护制度
大气环境的国际保护 (只有温室气体排放存在指标性的国际公约,其他领域都没有这种公约,开启了环境在国际政治中地位的提升「京都议定书——经济上不划算,科学上不确定,政治上十分重要」)海洋环境的国际保护
自然资源的国际保护
极地区域的国际保护
外层空间的国际保护
危险物质和废物的国际管制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国际环境合作的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基础四国——印度、南非、巴西、中国 09年提出」
各国环境主权与不得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主要是云南等西南地区,东北地区,eg:松花江化学厂爆炸泄漏事件」
中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一——超过美国「中国总量27%+,人均还与美国还存在差距,而且作为世界工厂,在帮其他国家排放,并不打算做指标性的承诺」
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最大受害国——46个小岛国家联盟,海平面上升,淹没小岛,因此发展中国家出现分化,人为基础四国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
大气环境保护制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
防止气候变化公约(国际上第一个具有约束力等环境领域——97年签订京都议定书,05年生效,至少55个国家签订,排放总量必须达到附件1国家的55%以上,美国推出后,俄罗斯的态度十分重要——04年底批准)
保护臭氧层公约
远程跨界大气污染公约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机制
遵约程序:
——预防不遵约;(监督)
——提高履约能力(主观积极,客观技术不达标,发达国家的帮助——提供技术援助,"清洁发展机制")救济措施:
——司法救济;(灾难后援助)
——完善赔偿制度(立法)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P331)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实质是有关两者的法律与政策的交互影响问题
贸易自由化并不必然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
第九讲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教学目的:认知和了解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的相关概念和基本知识。
主要问题: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概念,区别和联系 使馆的职务 领馆的职务 使馆和领馆的区别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 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 特别使团的基本特征
外交与外交关系
外交,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国际法上的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其主管机关或官员,用谈判、通讯、会议、参加国际组织和缔结条约的方法,处理其对外关系的活动。
外交关系法及其发展
——外交关系法是调整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古代东方和西方均有萌芽
——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近代外交法得以发展的标志
—— 维也纳会议正式规定了外交使节的三个等级
—— 19世纪列强扩张,扩大了外交法适用的空间
—— 20世纪,进入一个新时代,是编纂得最好的国际法部门之一
国内的外交机关
--国家元首在对外关系上是代表国家的最高机关
--政府是一国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 外交部门是专门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机关 (外交部长只是执行机构的领导者、执行长官)
派出的外交机构
——常驻性的:使馆/领馆
——临时性的:特别使团/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
使馆的建立
使馆制度的产生
设立常驻外交使馆是维持双方国家关系的最有效方法
存在建立外交关系而不设立常驻外交使馆的情况(袖珍国家,规模也存在多样性,有时候使领馆合一,并且不设在首都而是其他城市)
中俄天然气协议
使馆的职务
代表
保护
谈判
了解和报告「合法的情报工作」
促进
使馆人员的类别及馆长的等级和位次
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馆长、参赞、一秘、二秘、三秘」(只有这些是外交人员,其他人员都不是)
行政和技术人员「办公室主任、翻译、会计、打字员、技术员」
服务人员「司机、维修、清洁工」
馆长等级和位次
大使(不仅代表国家,还代表国家元首)或教廷大使「梵蒂冈-中国没有外交关系,保留态度」公使(仅代表国家,不代表国家元首,比大使级别稍低)或教廷公使
代办「外交出现问题,大使召回,代为办理,承担馆长职务,没有断绝外交关系大情况下;在馆长休假的时候,指定代办,地位不高,馆长职务」
使馆人员的任命和职务的终止
使馆人员是由派遣国任命的(馆长/陆、海、空一般先征求接受国同意)
接受国可以无须说明理由,拒绝接受任何使馆人员
职务终止的原因:派遣国召回;撤馆;断交;新政府需要承认;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骆家辉大使-闯馆事件,王立军与陈光诚」
外交团
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狭义)
驻在一国首都使馆的所有外交人员,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庭成员。(广义)
外交团的作用在于礼仪,外交团团长由使馆馆长中等级最高、开始执行职务最早的人担任。(教廷大使自动成为外交团团长)
「中国的规定-到任时期最长的外交人员为外交团团长」
使馆及其人员的外交特权和豁免「271~278」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按照国际习惯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有效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
理论依据
使馆的特权和豁免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防止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滥用
使馆馆舍建馆的权力
案例:
(1)罗马尼亚外交官交通肇事案-约内斯库
(2)遭驱逐的外交官-多国叙利亚外交官遭到驱逐,并非断交,但是是一种外交重大挫折,外交抗议(3)美国驻利比亚大使遇袭身亡
绝对豁免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在对外交官的要求越来越多,中国外交官频繁因交通问题被带入警察局可以表现出来。
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是临时的外交代表机关
特别使团的派遣、组成、及其人员的任命
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便利、特权和豁免
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义务
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
特别使团任务的终止
领事关系「侨民保护,但在重大危机时期,大使馆与领事关系是重叠的,相比外交关系,领事关系级别较低一些,主要是侨民保护,商务关系,一般不涉及政治关系,领事关系法比外交关系法较低一些,但一般外交官兼任领事,只是领事关系更加贴近生活」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意义上的领事关系,产生于中世纪后期,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而形成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7年生效
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1)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就意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2)领事官和外交官同属外交人员组织系统;(3)外交使节可同时执行领事职务。
区别: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高度政治层面」,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事务交涉;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的,而领馆保护的利益是地方的;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领事职责
保护
促进
了解和报告
发护照签证
帮助派遣国国民
公正登记及行政事务
监督协助派遣国的传播、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
判断正误
同一件事既可以成为外交工作又成为领事活动的对象。(T)
除非另有协定,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也包含着准许建立领事关系。(T)
一个国家可以断绝与另一个国家的外交关系,同时保持与这个国家的领事关系。(T)
第十讲 国际条约法
教学目的:掌握条约这一国际法主要渊源的基本知识和原理
主要问题
条约的概念、种类和名称
条约的缔结和生效
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保留
约定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的修订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条约的概念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称‘条约’者,谓国家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条约的基本特征
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主体必须是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
eg-案例:1952年英伊石油公司案「条约不属于国家之间的条约,所以不属于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签署条约者并不是国际法主体,因此不受国际条约法的保护,p293」
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不平等条约不能算条约,p298,需要历史的眼光,现阶段是这样的,但是在殖民时期,国际法还未发展到这个地步」
条约规定缔约方间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是必要的,但也存在例外,不能排除外交场合的口头协议」eg-案例:1933年挪威诉丹麦“东格陵兰地位”「国联时期的国际法院」
条约的历史发展
古代的条约与战后恢复和平有关
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到维也纳和会,双边政治性条约为主
到1856年《巴黎条约》,现代多边条约发展成熟
国联成立后,出现了新的缔结条约的主体
条约的名称
公约 convention「多边性的,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的多边结果,造法性是最强的,最清晰的国际法组成部分」
条约 treaty
协定 agreement 解决较为现实的问题
议定书 protocol ("京都议定书")
宪章charter、盟约 covenant、规约 statute(创设国际机构的根本章程,国际组织运行的根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国联盟约,国际法院规约)
换文 exchange of notes (双边的,为了解决具体问题,加深了解与沟通,以其达成更高水平的协议或条约,在对方没有打开换文之前,不得单方面宣布内容)
文件 document /最后文件 final act 「GATT-WTO,1995年,乌拉圭回合世贸组织总文件」宣言或声明 statement 「会议产生分歧,没有实质结果,宣言表明一下,APEC宣言」
谅解备忘录 memorandum pf understanding
联合公报 joint communique 「双边立场发表,解决问题的能力弱,不涉及具体问题的解决,反映的仅仅是共识,争议的例子-eg:土耳其与希腊爱琴海大陆架归属划分」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1972《上海联合公报》(海峡两岸一个中国)
1979《中美建交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合法代表)
1982《"八一七"公报》(减少对台军售)
条约的种类
双边和多边
区域性和全球性
造法性和契约性(p296,推动国际立法的条约为造法性条约,具体行为规范的公约为契约性条约)平等和不平等
无期限和有期限
按不同内容划分
条约的结构
条约的名称
序言「简洁背景」
正文「较少用阿拉伯数字」
结语
签名「多边签署,以字母排序为准;文字-双边文字,必要时提供英文或法文;欧盟-24种;联合国-六种工作文字」
可能附有其他文件?「附件」
思考问题:
中国为什么采取谨慎的态度对待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经济方面接受,政治方面不接受,中日-东海问题,中菲-南海问题,主要两种和平方式解决争端-政治与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