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研究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研究
姓名:王飞 学号:2013020635 硕研2013级6班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本体研究就是在评价论研究基础上,阐述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本质以及规律等基本理论问题,阐释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基本概念和理论,阐述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属性和作用,并总结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主要类型。
1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基本概念
建筑设计创新的内涵
建筑的发展,离不开建筑设计创新。建筑设计创新研究的根本目的是:在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充分发掘和调动人们的创新能力,进而推动建筑设计的发展与进步。
建筑设计创新的概念
人们对建筑设计创新这一名词并不陌生,很多人从不同角度对建筑设计创新进行了定义。建筑“创新就是通过巧妙的艺术构思、渊博的科学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的技术技巧正确运用设计法则,结合建筑形体与使用功能及内外空间,以精确的尺度、适宜的比例,将形、神、意、涵、光、色、点、线、面、形体有机地、协调地揉合成统一整体,创造出优美的环境与丰富的空间,使建筑具有现代风格。”
这是一种更倾向于描述的阐释方法,便于人们从直观上进行整体的把握,但作为概念还不够准确。从传播学的角度而言,建筑设计创新是“在一定时期内被建筑受众(建筑的使用者及非使用者)视为新颖的建筑观念或建筑实践。”
建筑设计创新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建筑设计创新涉及的范畴较大,包含建筑设计、技术、结构、施工、设计管理、设计制度等方面的创新。本文中的建筑设计创新是指“狭义”上的建筑设计创新,主要指建筑师在建筑设计过程中所进行的首创性的设计活动及其结果,尤其强调的是这一活动的结果——建筑设计作品创新的产生。换言之,建筑设计创新就是在建筑设计过程中的建筑创新价值的产生。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建筑设计创新作为一个系统,包括一些基本要素:建筑设计创新主体、建筑设计创新对象、建筑设计创新环境(条件)和建筑设计创新方法(手段)。其中建筑设计创新主体不是特指建筑师,而是泛指参与设计的人员,建筑师、设计集体或者参与的公众。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系统的逐步完善,硬件设备和软件平台的进步,机器也将可以作为建筑设计创新的主体。建筑设计创新对象包含着建筑功能创新、建筑技术创新与建筑形态创新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功能创新主要是指人们在建筑中探索更佳的人为尺度,追寻更高的生理舒适程度以及新的和更加合理化的使用功能;建筑技术创新是指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以及新的施工工艺在建筑中的应用;而建筑形态创新则是实现建筑功能创新和技术创新的载体,是建筑设计创新的重点。建筑设计创新环境包含三个层次的问题:物化的设计环境(包括技术条件、地质条件等)、制度化管理设计环境和社会化设计环境(包括人文条件、设计理论条件等)。建筑设计创新方法也就是设计者针对设计对象所采用的指导理论及具体方法。
建筑设计创新的基本要素是构成建筑设计创新的本质成份,是建筑设计创新的基本内容,任何建筑设计创新都必须具备这些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作为建筑设计创新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各自的作用与地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既影响制约着其它因素,又受其它因素影响;同时这些要素又具有各自的形式、内容以及特点,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建筑设计创新不仅自身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而且还处于社会与历史的相互作用的巨系统中。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区域,建筑作品在社会巨系统中受到社会结构中的三个子系统——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社会意识形态结构的相互作用的影响。
建筑设计创新的属性 建筑设计创新本身有着自己的属性,这些属性是建筑设计创新质的表现。在建筑设计创新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首创性和创新价值性是建筑设计创新的本质属性,界定了建筑设计中的一切创新活动,把建筑设计创新活动与其它建筑活动区分开来。目的性、
成果性与相对性则是建筑创新的基本属性。首创性和创新价值性是建筑设计创新的本质属性,含有历史上没有出现过、“第一次”出现的意思,并且具有价值。建筑设计创新是把新的或重新组合和再次发现的建筑元素引入到所设计的建筑系统中的过程,因而其成果必然是新颖的,较之过去的具有明显的新的因素和成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这种首创性并非狭义的概念,它应该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认为完全的第一次出现的才是首创的观念是完全错误的。整体“新”是创新,局部“新”也是创新。尤其在实践中,在原有的建筑形态、建筑功能以及建筑技术上,有所突破和超越,也是首创性的体现。例如,暴露材料和结构的玻璃建筑在 19 世纪的水晶宫就已经出现,杠杆式的悬臂构件也在 19 世纪德国工程师吉伯尔的桥梁中采用过。
建筑设计创新的目的性体现在设计者自觉的对建筑的认识与实践,在这种建筑创新主体的自觉活动中,凝结着创新主体对建筑的需要、愿望以及目的;建筑设计创新也必须是一种具有新成果的活动,这种新成果必然产生一定的效益,不管是实物形式还是精神形式,必定满足人们对建筑的某种需要;建筑设计创新的相对性是指,由于建筑创新主体面对复杂的信息环境以及信息的阻隔,对于建筑成果的创新价值性与首创性的判断会具有地域、历史的相对性。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以建筑的创新价值为对象,以确定“建筑设计作品创新”与“人关于建筑的创新需要”之间的关系为目的。建筑设计创新评价就是评价主体在对建筑设计创新的属性、本质和规律认识的基础上,把自身需要运用于建筑设计作品创新,对建筑创新价值关系作出评判。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过程其实就是对需求者与建筑设计作品创新之间利益关系的分析过程,这种利益是人和建筑设计作品创新相互作用,建筑设计作品创新满足人需要的结果。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说,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是评价主体以一定的建筑创新需要为尺度,衡量建筑设计作品创新是否满足这一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这一需要的活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基本属性是主体性、客观性和合理性。它们是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不同层面上的属性,其中主体性、客观性是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本质属性,其根源于建筑创新价值的主体性与客观性;合理性是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条件属性,是其能够应用于实践的基本条件。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对象是建筑创新价值关系,建筑创新价值的基本特点是有很强的主体性,即不同层次的价值主体有各自的特殊价值关系。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主体性根源于建筑创新价值的主体性。建筑创新价值这种特定的主客体关系主要以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的尺度为尺度,以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以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的变化而变化,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建筑设计作品创新是否对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具有价值,具有什么样的价值,以及有多大价值,这些都要看建筑设计作品创新是否真正满足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关于建筑的创新需要。也就是说,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的根本目的、需要和理想、信仰、愿望等是进行评价建筑设计作品创新有无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内在根据。当然,这种价值判断本身也与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以及所处的评价环境等因素息息相关。而探寻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关于建筑设计作品创新的根本利益与需要,正是建筑设计创新研究的根本所在。 客观性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对象——建筑创新价值——具有客观性。建筑创新价值是一种客观事实,通过价值主体本身的存在和变化表现出来,因价值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因具体评价主体的主体尺度(如需要与能力)的不同而不同。建筑创新价值并不以评价主体的愿望、意志与具体评价为转移。具体的建筑设计创新评价只有和具体的建筑创新价值关系相对照来加以判定、检验、鉴别,才能检验出是否恰当、是否正确,是否科学合理。尽管目前这种检验与鉴别还缺乏在理论上、方法上、技术上的条件,从而导致困难颇多。但是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方法会逐步完善。
合理性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研究的意义并不是只限于在一般理解上的建筑创新价值判断。实际上,评价的对象——建筑创新价值是构成建筑实践的内在目的和普遍内容,也是构成和推动着建筑设计潮流的实际环节。为更好地指导实践,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合理就显得尤其重要。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合理性研究,是对评价的规范性研究,也就是研究建筑设计创新评价合理性的依据以及如何达到合理。但是这种研究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难度,美国哲学家 L·劳丹就曾在哲学的角度说:“20 世纪哲学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是合理性问题”,因此,建筑设计创新评价合理性研究还将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主要作用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对于探求建筑设计作品创新程度及其发展规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建筑师的角度而言,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为其建筑设计创新实践活动提供了参照尺度,两者的良性互动关系对建筑师实现价值理想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从社会角度而言,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不仅表明人们对建筑设计作品创新的判断与认识,而且蕴含着人们对社会价值取向和理想的认同。
判断作用
判断作用是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最基本作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判断作用是对建筑设计作品创新评价过程中的一个最基本环节,它至始至终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过程中发挥着作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判断,失去判断作用的评价,就无所谓评价了。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判断作用是指: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建筑设计作品创新作出价值判断,揭示出建筑设计作品创新能否满足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对创新的需要,从而引导和推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对建筑创新价值进行追求。
认识作用
认识作用是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基本作用之一。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是人们对建筑设计作品创新认识过程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制约着人们对建筑设计创新的认识的全过程。对建筑设计作品创新的认识,是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开始。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本身就代表着对建筑设计作品创新的认识,没有对建筑设计作品创新的认识,也就无法进行评价了。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认识作用是指: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依据一定的建筑专业知识,对建筑设计作品创新进行分析,全面了解建筑设计作品的形态创新、功能创新以及技术创新情况。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是人们认识建筑设计作品创新的重要手段。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是对建筑设计作品创新的本质、属性、规律等进行认识的最重要的手段。众所周知,人们之所以对建筑设计作品创新加以认识,主要是基于自身的利益。当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把建筑设计作品创新确定为评价对象时,就说明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已经意识到了建筑设计作品创新的某种意义。并且,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不仅是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认识建筑设计作品创新的一个过程。同时,通过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渗透,人们对建筑设计作品创新也能够有更深一步的认识。不难看出,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是人们获得关于建筑创新发展的规律的重要途径。 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不仅针对历史和现代已经存在的建筑作品,而且还指向尚未建设的建筑设计作品。所谓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预测作用是指在建筑创新实践活动尚未展开时,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通过建筑设计创新评价,对将要形成的建筑设计作品的创新价值做出判断的功能。
指导作用
指导作用是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基本作用之一,建筑设计创新评价对建筑设计创新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指导作用是指: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依据在评价过程中
掌握的建筑设计创新的规律,应用到新的建筑设计过程中,从而提高建筑设计创新水平。我们研究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目的,也在于通过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总结建筑设计创新的规律,来指导建筑设计,从而发挥其对建筑设计实践的指导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对建筑设计创新的认识,由于只回答了建筑设计创新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而并没有解决能够满足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建筑设计创新“应是什么”的问题,因而还不能够直接用于指导建筑设计创新实践。如果要发挥对建筑设计实践的指导作用,实现理论向现实的转化,就需要在观念中建立起理想建筑设计创新模式,并由此形成建筑设计创新实践的模型。为此,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必须把关于建筑设计创新的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同对评价主体自身的需要和利益的认识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创造出符合评价主体需要的建筑设计创新作品。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之后,评价主体及创新受益者必将重新审视建筑创新本身,并由此反思建筑创新设计过程的缺点及不足,从而在再次创新中吸取已有的经验,主动地、积极地寻找进一步的建筑设计创新的方法。明确建筑创新价值目标,人们才能选择具体的建筑创新设计方案,规定具体方法,开始新的建筑价值追求和建筑价值创造活动。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主要类型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类型问题,是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研究必须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筑设计创新评价包含了各种各样的具体的评价类型。分析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类型的目的,就是为了从整体上把握具体的复杂多样的建筑设计创新评价。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种类和样式多种多样,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不同的分类角度,建筑设计创新评价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类型。虽然诸多评价分类方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共性,但是它们又各自具有自己的标准、特点和程式,不能简单地同等对待。这里简单介绍两种分类方法:按照评价的一般性质分类和按交叉学科分类。
按照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一般性质,也就是依据时间特点、结果的表达方式、层次性划分等诸多分类标准,对其进行划分类型。
按时间特点分类 依据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时间特点,可以把建筑设计创新评价分为背景评价、过程评价、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建筑设计创新背景评价主要是在建筑设计开始之前的评价方法。它的主要任务是对拟设计建筑的各背景内容进行综合性评价,目的在于检查拟设计建筑是否有创新的理论依据和时代意义。建筑的背景条件,如物质条件、设计主体的理论和思想准备是否充分和完备,建筑设计创新设计方法和创新对象的选择是否恰当等。建筑设计创新背景评价旨在确定建筑创新的可行性和对建筑创新成功的把握程度。通过建筑设计创背景评价,可以对建筑创新是否能开始做出判断,或者指出要加以完善、补充和修改的地方,为建筑创新的成功奠定良好的基础。建筑设计创新过程评价主要是对建筑设计创新过程的评价。由于建筑设计创新过程评价是在建筑设计创新的过程当中进行的,因此也可称为建 筑设计创新形成性评价。它的目的在于对建筑设计创新的各个步骤以及建筑设计创新的结果做出判断。它有助于建筑设计创新的规范有序进行并对建筑创新的结果进行科学解释起着重要作用。这种评价的具体步骤是:确定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目的和内容;确定适当的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标准和工具;收集数据资料开展评价;分析整理数据资料;提供反馈信息,分析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结论。建筑设计创新结果评价是对建筑设计结束时得出的结果进行的评价。它包括建筑设计创新实践效果评价和建筑设计创新理论评价。通过这种方式的评价主要是可以验证建筑设计创新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建筑设计创新综合评价则是对建筑设计创新的背景、过程和结果进行的全面综合的评价。它要对整个建筑设计创新进行整体的系统评价,要根据评价结果做出结论,指出建筑设计创新的成功之处、存在的问题以及努力的方向。
按结果的表达方式分类 依据结果的表达方式划分,建筑设计新评价可分为:定性评价、定
量评价和综合评价。建筑设计创新定性评价,是由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按照某些定性标 准对建筑设计作品创新做出“优、良、中、差”之类的判定。建筑设计创新定性评价一般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尚未掌握对建筑设计作品创新的有效测度方法;二是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本身毋需建筑设计作品创新做出量化度量。建筑设计创新定性评价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时常可以奏效。
建筑设计创新定量评价,是由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根据一定的量化指标,测度出建筑设计作品创新在这些指标下的量值,经一定的数学处理对建筑设计作品创新的状态做出精确的描述。建筑设计创新定量评价最具相对客观性与公正性,可最有效地减少人为因素对评价的影响,因而必将随着测度方法的发展而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建筑设计创新综合评价即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建筑设计创新评价。这种评价方法可以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各自优点综合起来,克服单一性评价的弱点。
按层次性分类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可分为宏观评价与微观评价。对建筑设计创新的宏观评价,即指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原则与方向,注重对建筑设计创新的趋势性、概貌性判断;对建筑设计创新的微观评价,即指对建筑设计创新具体内涵进行的深入、细致地分析与创新价值判定,注重对建筑设计创新的剖析性、结构性判断。对建筑设计创新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价应是宏、微观评价的有机结合。如果只是宏观评价,对建筑设计创新的评价必定空洞,乏力,落不到实处,且易使评价者不知不觉地被自己的主观因素所干扰。而如果仅是微观评价,其评价又可能落入繁琐的陷井中,而不能窥其全貌。因此,宏、微观评价二者缺一不可,宏观评价是微观评价的基础,微观评价是宏观评价具体深入。
按交叉学科划分
根据建筑设计创新研究与其他学科相交叉的特点,可以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入手,利用其它具体学科的研究成果,对建筑设计创新评价进行分类。建筑设计创新研究与心理学、语言学、社会学、历史论、现象学、类型学、生态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相互交叉。相应的形成建筑设计创新心理学评价研究、建筑设计创新语言学评价研究、建筑设计创新社会学评价研究、建筑设计创新历史评价研究、建筑设计创新现象学评价研究、建筑设计创新类型学评价研究、建筑设计创新生态学评价研究、建筑设计创新经济学评价研究等多种研究领域。不同的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类型的评价侧重点有很大不同,都是向相关交叉研究领域倾斜,形成了各种不同种类的建筑设计创新专业评价。
要强调的是,这些分类方法并不是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独有的分类方法,而是在广泛借鉴其它学科分类方法基础上形成的。不管是哪一种分类方法,分类的目的都不是对建筑设计创新评价进行简单的归类,而是在整体把握建筑设计创新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系统属性,针对不同的评价类别采取与之相对应的具体评价方法。 建筑设计创新的评价主体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中占据着主导地位,直接影响着评价的结果。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本身就是关于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对人与建筑创新、社会与建筑创新的利益关系的目的性价值取向的判断活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活动的实现,必须要依据两大要素: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所以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研究是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活动中,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是进行评价活动 的人,在评价过程中评价对象是建筑设计创新价值关系。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总是从自身对于建筑创新的需要或信仰的尺度出发来看待建筑设计作品创新对自身具有的意义和价值。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的能动性、目的性和主动性,不仅表现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活动的过程中,而且还体现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结果上。因而,对同一建筑设计作品的创新价值判 断,会由于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和不同。由此可见,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活动中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是主导方面。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的主体
性不能得到发挥,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也就无法正常进行。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研究主要涉及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的内涵和属性,并具体分析普通大众评价主体、专业人士评价主体、权力人士评价主体三种类型评价主体以及影响评价主体的主要因素。构建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研究的目的在于,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过程中,促进评价主体更好地发挥评价主体的能动作用。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的内涵和社会属性
在当代中国哲学界以及评价学界,主体即人的观念甚为流行。但是,这种观念既没有词源学和哲学史的根据,主体具有模糊、多意的特征,这一名词出现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含意。《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主体的解释为:“事物的主要部分;哲学上指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哲学概念辨析辞典》中认为:一般地说,主体包括两个方面的涵义:“(1)在认识论中,主体是从事着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人,可以是个人、社会集团或者人类。主体之成为主体,就在于主体是有意识、能思维,能将自身之外的客体自觉地作为实践和认识的对象。(2)从在事物存在和发展中所处的地位来看,主体又指在组成事物整体的诸要素中最基本的、最主 要的主干部分,带有较明显的实体性。”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参与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人。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有自身的概念和属性,这些概念和属性规范 着评价主体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过程中是否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及这种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程度。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一方面表明参加评价的人具有意识、能思维,可以作为主体存在;另一方面说明评价主体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中的地位。同时,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并不是一个个简单个体的集合,而是具有社会属性的群体。
3.1.1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的内涵
“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是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研究中最基本的概念。对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的内涵的透彻分析,将有助于从理论源头上对建筑设计创新评价做出全面的、科学的认识,并有助于推进从更广阔的视野对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研究。在建筑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建筑设计创新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日益广阔和密切。建筑的形态、功能和技术都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对多元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的价值取向进行研究,认识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中不同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价值取向的特征,有利于科学地认识各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的评价活动,更好地综合其不同价值取向中的合理成分,从而全面促进建筑设计创新评价质量的提高。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就是评定建筑创新价值的人。在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中,引入这个“主体”的概念的同时必须把社会因素纳入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之中。换句话说,也就是建筑设计创新评价只有在评价主体的主观活动中才能进行。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活动本身就包含着评价主体,包含着评价主体的需要,它就一定会依据评价主体的需要和愿望的改变而发生变化。这就是前文提到的所谓建筑设计创新评价的“主体性”问题。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中,起到决定作用的要素是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的创新需求。建筑设计作品是否对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具有创新价值,只有依据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自身的创新需要,并通过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评价才能加以把握。而人的对建筑的创新需求是永远得不到满足的,因而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也包含着对特定建筑创新价值关系可能的预见与推断,包含着对未来理想的建筑创新价值关系的设想。因而具有预见性的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使得现实的、具体的建筑创新价值关系大大地得以丰富与拓展,并为人们的建筑创新实践活动提供了动力与方向。
总之,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是现实的、具体的评价活动的人。没有人,离开了人,就无所谓建筑创新与建筑创新价值。建筑设计创新评价是在人对建筑创新实践基础上,建筑设计创新评价主体对建筑创新的能动反映。作为主体的人,依据其本性、目的、需要和能力,在现实的活动中对建筑创新和建筑设计创新评价加以调节、控制与整合,使其通过一种自然而然的社会历史过程而获得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