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施工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市燃气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市政局(建设局、城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工程管理工作,规范工程建设程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市城镇燃气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工程审查制度。燃气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燃气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并监督辖区内燃气企业依法办理工程审查手续。跨县市区的燃气工程,实行市、县(市、区)两级审查制度;需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省批燃气项目,实行省、市、县(市、区)三级审查制度。
2、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否则不对该燃气工程项目进行审批。
3、项目审批时严格查对报建方所报材料。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施工及监理工程,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
二、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监督燃气企业完善工程管理
制度,增强施工管理力量,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程序,优选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质量。
(一)工程开工前,依法优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真核对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检验时效,确保承建商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
(二)施工过程中,要重点注意严防深基坑积水、坍塌,空中作业坠落;保施工人员按要求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备;规范设置电路,严禁乱搭乱拉;规范设置施工工棚、围墙砌筑、施工围挡、警示标志等临时设施,放火灾、防倒塌;特种作业人员要做到100%持证上岗,特种设备、车辆要及时检验。
(三)施工完成后,要完善施工、监理资料,精确绘制竣工图纸,详细记录隐蔽工程有关情况。
三、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程建设单位对竣工工程依法组织参建各方主体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和试验、检验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对重要燃气设施、新型城镇燃气项目,要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项评审。
四、完善工程备案管理制度。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文件资料报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1、要求企业对所有燃气工程都应具有完善的设计图纸、开工报告、施工计划、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等基础资料,不可先建后补,否则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2、监督企业完善工程备案资料,特别是工程竣工图纸,要做到完整、准确、清晰、整洁、实用,以备日后查用。
3、监督企业规范燃气工程项目的监理程序,未进行监理的燃气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燃气经营企业亦不得自行供气。
4、燃气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勒令其停止项目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加强日常安全监管。监督燃气企业完善招标采购制度,优选承包商,选用高质量产品和高水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避免价低中标现象。监督企业建立开工征询制度,对新建工程涉及的地下管网广泛征求意见,避免施工破坏;加强日常巡查,防止第三方施工破坏。监督管道燃气企业建立GIS 系统,实现燃气管网动态监控。定期组织施工安全检查,特别是汛期、冬季来临前,要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止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