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原则的困境和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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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的困境和解决路径
作者:卢慧琦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2期
摘 要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其地位和作用显而易见。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物权法定原则正面临着许多困境,僵化性和滞后性等缺陷日渐突出。对此,有的学者提出颠覆甚至摒弃的观点。本文认为物权法定原则虽然其本身存在缺陷,但应该通过物权法定缓和法来逐渐完善,更好的趋利避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缓和法 解决路径
作者简介: 卢慧琦,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08-02
物权法定原则又叫作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能任意创设。我国《物权法》第五条也对物权法定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原则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采用的基本原则,它的实施在整理旧物权、发挥物的效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物权法定原则却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
一、物权法定原则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滞后性
英国古代法制史学家梅因曾指出:“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的走在„法律‟的前面...... 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生活的需要,法律的稳定性越强,滞后性就越突出”。综观历史,立法总体上都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物权法定原则基于立法的特定时期,对物权的类型、内容等的规定往往局限于这一时期的发展水平。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现实中越来越多新型物权不断涌现,根据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等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的物权法定原则,它们只能被排在除物权法认可和保护之外。因而,对于现实中的越来越多的新型物权的保护和发展,物权法定原则已成了阻碍和不利因素,其滞后性已日益明显的显露出来。
(二)僵化性
源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局限性,随着历史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其僵化性也逐步显现。因为“现实中只要有获利机会的存在,民事主体便会努力克服现有法定物权种类的限制,不断创新出新的能实现其获利机会的新型物权”。物权法定原则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的严格规定,压抑并扼杀了民间社会对权利的创新功能,一方面可能会损害公民的合法的私权,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