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教师能不能从事有偿家教
在校教师能不能从事有偿家教,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浙江省政府近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并给出了可以解聘的处罚规定。“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 “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 ,为有偿家教留了个“小口子” ,这等于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再次将“在校教师有偿家教话题”推向了风口浪尖。(新华网10月19日)
浙江省的这一举措,引起激烈争议,是可以想象的。因为近年来,大多数地区对于有偿家教采取的态度,基本上都是明令禁止,而就在本月1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当然,这一条规定,也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
看来,立法禁止有偿家教与立法有条件开放家教,正成为两种不同的治理家教的思路,而无论是禁止还是有条件开放,都面临激烈的争议。在笔者看来,就事论事的支持和反对,并不能厘清家教的实质问题,而法律拿家教说事,本身正说明现在的学校管理与教师管理出现严重的困境。
我们不妨来分析大家所认为的“有偿家教”的严重危害——这是争议的焦点——其一,有偿家教,将影响课堂教育质量,具体又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教师有偿家教分散教学精力,学校教学可能不投入;另一方面,教师为吸引学生去参加有偿家教,可能有些内容在课堂上就不讲,而故意放到家教课堂上去。其二,有偿家教,败坏教师形象,具体也包括两方面,一是教师靠家教赚钱与传统教师形象不符合;二是有的教师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为家教机构拉生源、收回扣。其三,有偿家教,助长了应试教育风气,教师利用课余时间给学生补课、家教,加重了学生的负担,与素质教育方向违背。
这五个方面的危害,确实都一定程度存在,可是,再逐一分析,却发现根源并不在有偿家教。教师在学校课堂上不投入、在课堂教学中偷工减料,根在教学管理不严格,如果学校严格按照教学质量标准评价教师的教学,那么,不投入、偷工减料很难发生,一旦发生,教师将会由于教育教学质量不合格,而受到学校相应的校规惩罚。其实,不抓教学质量管理,却去管理教师的课余时间,是难以让教师重视课堂教学的,即便不家教,也会不投入、偷工减料,而事实上,教师的课余时间,学校想管却怎么也管不了,而且,从法律角度讲,教师有支配自己休息时间的权利。
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收回扣,这已有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持续存在,能说明的也不是有偿家教的危害,而是有法不依。而至于教师能不能兼职,有人将教师类比公务员,认为公务员不得兼职,那么教师也不能兼职,可问题是,现在的教师并不是“教育公务员”,薪酬待遇还远低于公务员(而不是不低于),而对于公务员兼职,我国的相关规定,也只是“原则上不得”,并不具有多强的操作性。
再看应试教育之风,将其归罪家教,或者说是家教加重了这一风气,显然找错了原因。导致应试教育的,是我国的升学考试制度,在以分数为唯一标准的升学选拔体系之下,才有各种
补课班、培训班,对学生进行强化训练,将学生打造为应试高手。过去十余年来,各地的教育主管部门一直在与补课班较劲,一直在严厉禁止补课,可是最终的效果呢?
有偿家教治理了这么多年,却始终不见成效,就是只抓住标,而不关注本。当学校严抓教学质量,还有多少教师有精力去做有偿家教?当学校重视家长和学生的意见,还有多少教师敢在课上不讲,而把课放在家教课堂上讲?当教师真正作为“教育公务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还有多少教师为稻梁谋,去家教赚钱?——前不久江苏大幅提高教师待遇,教师们的一个反应就是不去做家教了——当打破升学教育模式,改革升学考试录取办法,还有多少家庭愿意送孩子去“考试训练营”接受知识强化训练?要知道,真是旺盛的家庭需求,才带来家教和补课市场的红火。当法律严格执行,我国的学校,早就该进入依法治教的轨道,有关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已经明明白白明确了学校、教育者、受教育者的责任、权益,可有多少得以落实?
可以这样说,如果不针对学校管理中的根本问题,关于治理有偿家教的立法争议,并不需要争议。立法禁止可能有法不依,有条件开放变为无条件开放,立不不法,可能都对现实中的有偿家教情况改观都不大。
关于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灌南县长江路小学
灌南县长江路小学是一所新建学校,学校在“和雅”文化引领下,坚持塑造儒雅教师,培养文雅少年,打造优雅校园的办学目标,加强文化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深化课堂改革。开办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近来,有个别老师直接或变相搞有偿家教,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为进一步端正行风,做人民满意教师,办人民满意教育,经学校研究,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广大教师中深入开展学习市县关于禁止有偿家教的有关制度,通过学习讨论,深刻领会规定要求,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二、举行家长会,通过宣讲、集体签名等形式,大力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的有关禁止有偿家教规定,使家长在思想认识上与行动上与学校保持一致。
三、在全校教师中举行拒绝从事有偿家教承诺仪式,让广大教师自觉远离有偿家教,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
四、进一步师德师风建设,引领广大教师牢固树立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职业精神,把全体教师的思想认识、价值取向等引领到学校办学的方导方向上来。
五、进一步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通过“青蓝工程”、文化团队等亚文化组织,深化课题研究,推进课堂改革,提升课堂效益,向课堂要质量,真正实现减负增效,实施素质教育。
六、依照市县关于禁止有偿家教活动的有关规定,对于迎风而上,拒不执行规定,继续开展有偿家教的教师,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广大信息渠道,在校园网上设立校长信箱、在校门口设置家长意见箱等,广泛征求家长意见,及时了解家教动态,知晓家长的心声,实现动态管理,编织消除有偿家教的立体网络。
2013年3月6日 附1;《灌南县长江路小学教师拒绝有偿家教承诺书》
灌南县长江路小学教师拒绝有偿家教承诺书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抵制并拒绝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不举办有偿家教;
2.不强制、暗示学生参加有偿家教;
3.教师之间不相互提供有偿家教生源;
4.不动员或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机构补习;
5.不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订购、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资料、报刊杂志等。
6.坚决制止推销人员进入班级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不代发订单;不代分教辅资料;不代收费。
7.不向学生推荐或指定教辅用书及其他学习材料等,不以在指定的教辅资料上布臵作业为由变相要求学生购买教辅资料。
8.禁止从事有偿家教,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本人如果有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学校和市教育局按相关规定的处理。
承诺人: 2013年 月 日 附2:灌南县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灌南县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规定
各中小学,灌南中专: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连云港市教育局关于治理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的若干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有偿家教,系指各级各类在职教师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含体育、艺术)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1.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2.在职教师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的;
3.为退休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4.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5.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从事文化补习、学科类教学等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禁止在职教师从事第一条中列举的各类有偿家教活动。
2.禁止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租、借给教师个人或社会办学(或培训)机构,供其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补课收费活动。
3.禁止中小学校参与各种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
三、有偿家教的处理办法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退回所有违规所得。
2.责令书面检查并在全县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3.当年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扣发其6个月基础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两年内不得评优,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当年已通过职称评审的,则不予聘任,下一年度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5.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降级、待岗、调离岗位(在县城学校工作的调出县城,在乡镇中心学校工作的调离乡镇中心学校)直至解聘处理。待岗期间,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未满的新聘任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不得为其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6.学校中层以上(含中层)教干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省特级教师、教授级教师、市县级名师、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家教的,经调查核实,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报请相关部门批准,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及待遇。
7.民办学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两年内不得评优、晋升、晋级外,教育局将责成相关学校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或作出解聘处理。
8.中小学在职教师有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凡经查实,学校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推荐其担任市、县学科中心组成员,不得推荐其参
与中高考和学科质量检测命题,担任学科竞赛活动评委、参加职称及名特优教师评审等工作。
9.学校对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学校有教师参与有偿家教被举报查实的,对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内不得评优评奖;有三起以上有偿家教被查实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县教育局对学校校长及领导班子实行诫勉谈话,并将该校列为重点督查对象,跟踪督促整改;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10.因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家教活动,致使受辅导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健全禁止有偿家教的机制
1.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治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要将其纳入教育行风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加强在职教师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建立起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有偿家教长效治理机制。
2.学校为本规定的执行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在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及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不得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取酬。同时要开展经常性的教师教育工作,强化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教育,引导教师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做好本职工作,集中于教育教学的优化和学校事业发展上,努力营造廉洁从教的良好氛围。
3.广大教师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素养,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自觉抵制有偿家教,积极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义务辅导,以实际行动树立人民教师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淡泊名利、志存高远的良好形象。
4.各中小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有偿家教的危害性,积极配合、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治理有偿家教工作。
五、投诉和举报方式
学校要通过设臵举报电话、举报箱,办理来信来访等方式,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偿家教”问题。
教育局举报电话:0518-83221534、0518-83222525、
0518-83220019、0518-83236135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灌南县教育局 201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