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论教师权利和义务
结合学生的权利和学校实际,论述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现代法律的核心问题。教师权利和义务概念的界定以一般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理论为基础。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职责。教师所享有的法定权益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体现了教师的社会地位。权利和义务之间是一种相互联系、不可互缺的关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教师所享有的权益越多,所承担的职责就越重,意味着社会对教师的要求也就越高。所以作为教师,一定要从学生的权利和学校的实际出发,自觉履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占主导地位,确认和保护其职业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和义务有其特定的含义。法律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根据法律产生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而学生和教师是最直接接触的群体,它要求我们对各自的权利互相尊重,各自行使并互相配合。
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有其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理论依据的论证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法律依据的论证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具有合法性;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现实依据的论证有助于明确确立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必要性,以及其内容的现实针对性和可行性。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丰富,涵盖了多重身份、多重法律关系,不能仅仅局限于《教师法》的框架之内。为了更好地厘清其
权利与义务的体系结构,利用哲学上的方法能更有利于分析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其一,根据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所体现的不同社会关系,可分为基础权利与义务、普通权利与义务和特殊权利与义务。基础权利与义务主要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在此不再赘述,这是关于自然性权利与义务的表述。普通权利与义务源于《教师法》及相关配套性法规中所限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关于教师职业性特点的一般规定。特殊权利与义务是基于高校教师本身的特殊性而特别加以强调的权利与义务,如学术自由权、高校管理参与权、行业自律权等。虽然这部分权利与义务尚属于应然层面,但理论上的突破可能有助于立法和实践的发展。
其二,根据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指向性和效力范围不同,可分为绝对权利与义务、相对权利与义务。绝对权利与义务是高校教师对事的权利与义务,关于其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内容就具备这种特点。相对权利与义务强调主体权利的取得和义务的实施存在相对的另一方主体作为其施动或受动的对象,这种相对的权利与义务以绝对的权利与义务为基础,实施于一定的场景之中。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的相对性源于其角色的多重性,根据相对方的不同,其权利与义务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也不相同。在整个教育法律关系中,存在着高校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关系、高校教师与高校主体的法律关系、高校教师与高校内部行政人员的法律关系、高校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高校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等多重关系,其权利与义务各具相对性,内容宽泛。
其三,根据高校教师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分为原权利与义务和派生性权利与义务(补救性权利与义务)。原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授权,教育法规中的多数权利即属于此类。派生性权利与义务可从权利与义务两个方面迚行剖析:派生性权利
是基于原权利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权利,高校教师的申诉权、知情权就属于这一类权利;派生性义务是由于主体本身违背法定的义务而必然导致的补救义务,如高校教师因违法、失约而承担的责任。 教师是举办教育事业的主要依靠力量,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从而也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兴衰成败。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教师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化发展的需要,是保障教师法定社会地位和权益的需要,也是提高教师自身素质的需要。
同样,学生的权利也不能忽视,学生是现代社会组成的重要群体,学生不仅仅局限于学习的权利,还有其他权利,而其中的关系需要教师自己判断。它需要教师做到能够结合学生权利和学校实际,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确认和保护其职业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个现代法治公民的必要素养和必需的义务,依法尽责,依法维权,保障个人,维护公共职责和他人的权利,只有在教育教学中始终依法执教,方能在学生中培养起守法履法的现代法治公民,而法治公民的教育正是教育的最重要的教育内容之一,而且更是通过教师的执法意识和行为所引导和熏陶的。 因此,教师首先要是一个现代守法公民,其次才是一个称职教师。 其次,教师应该明确知道学生该有的权利,要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通过各种方法实现教育教学目的,转换好学生权利和自身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结合学生权利与学校实际,行使自身权利与义务,这是充分发挥教育工作中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关键。
总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在与其他教育主体或者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之中实现的。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学校及其管理人员、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均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教师不仅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要能够自觉遵守教育法规,养成依法施教的意识和习惯,尤其要注意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学生,在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局限于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上,他们所涉及的方面有很多。教师应该清楚的了解学生的权利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结合以上两点,良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方能做好教育教学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