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_集体主义_迥异的集体利益实现模式
江苏社会科学
2009年第5期
个人主义、集体主义:迥异的集体利益实现模式
孙宝云
内容提要无论是集体主义还是个人主义,都能够实现集体利益,但是显然二者的实现路
径完全不同。而人类理性的局限性又决定了我们不是在完善的治理工具中选择哪个更好,而是在不完善的治理工具中选择哪个更合适,因此认识自身的缺陷从而规避工具自身的负面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试图厘清集体主义、个人主义与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之间的交叉关系,在此基础上探讨集体利益实现的不同模式,希冀对全面认识个人主义、辩证分析集体主义有所助益。
关键词
集体主义
个人主义
集体利益
个人利益
孙宝云,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行政管理系副教授100070
事实上无论是集体主义还是个人主义,人类都不是在完善的工具中选择哪一个更合适,而是在不完善的工具中选择哪一个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比较合适。在这里重温沃尔夫对政府或市场这两种选择的经典评述是十分必要的:“市场与政府间的选择并非是一个在完善与不完善之间的选择,而是在不完善的程度和类型之间,在缺陷的程度和类型之间的选择。在很多情况中,它们可能仅仅是一个在不合意和无法容忍之间的
[1]
选择”。沃尔夫的这句话完全可以用在集体主义
浴在奉献的神圣光环下,无论政界还是学界对这一原则都鲜有反思,简单地把个人主义与个人利益等同起来,把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对立起来的思维定势一直延续至今。
一、个人主义、集体主义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两组关系的厘清
最早进行这种梳理的是波普尔,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中他对个人主义、集体主义、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批判式论证[2]:极权主义在波普尔眼中是开放社会的敌人,因此柏拉图的集体主义,准确地说是极端集体主义,就成为波普尔批判的靶子。那么柏拉图的集体主义是什么呢?用波普尔的话说柏拉图认为集体主义惟一的对立物是利己主义。柏拉图简单地把所有的利他主义跟集体主义等同起来,在所有的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中间划上了等号,这一点
和个人主义之间的选择上,二者皆非完美无缺的理念。因此意识到自己手中工具的缺陷是至关重要的,否则工具本身就极有可能给持有者造成巨大伤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或许可以把个人主义原则下西方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归结为数百年来西方政治思想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种种无情批判。而在中国,集体主义原则却一直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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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普尔当然不能苟同。他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和伯里克利的法律观来证伪,并得出了自己的结论:这种与利他主义相结合的个人主义,已经成为我们西方文明的根基。它不仅是基督教的核心教义,也是诞生于我们的文明并促进文明的一切道德学说的核心。在人类道德的发展历程中,还没有与它一样有力的思想[3]。因此,波普尔的个人主义是能够实现利他主义的,他把揉和了利他主义的这种个人主义看成是西方文明的根基,这种个人主义自然和国内批判的个人主义是两回事。“集体主义并不反对利己主义,而它也并不跟利他主义或无私相同……一位个体主义者,能够同时是一位利他主义者。为了帮助其他的个体,他
[4]
也可以情愿地做出牺牲。”很明显在波普尔那
实现个人利益;而且在法治社会,个人是不能通过损害他人利益的来实现自己利益的,用布坎南的话说,虽然“在任何交易或交换中,个人参加者有一种作伪、欺诈、骗取和违约的自私自利的动机”,但是“法律、习惯、传统、道德教训———这些都是设计出来或演化形成,能够限制或控制这些
[6]
短期私利的做法。”不仅如此,为了实现自己的
利益,个人还不得不采取利他主义手段,这就是斯密的名言:“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
[7]要,而说对他们有利。”
里,西方的个人主义决不是字面意义上的简单含义,即以自我为中心,为了实现自我利益不惜牺牲他人利益。
显然,这种包含了利他主义的个人主义,一定不会排斥利己主义,虽然波普尔在《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中并没有对此进行深入探析,但是我们却很容易在斯密那里找到相关证明。斯密认为人类与动物的不同之处在于,动物进入壮年期后就能够独立在自然界生存,不需要其他动物的援助,但人类却时时刻刻都需要同胞的协助。个体如何才能得到他人的协助呢?在斯密看来没有人能够完全依赖他人的恩惠,也就是说没有别人会对你无私奉献,除非你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告诉他们给你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你的目的才有可能实现,所以“不论是谁,如果他要与旁人做买卖,他首先就要这样提议,请给我以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这句话是交易的通义。我们所需要的相互帮忙,大部分是依照这个方法取得的。”因此,利他
[5]
二、个人主义及与集体主义内涵的交叉关系解析
我们通常所说的个人主义原则就是哈耶克所执着的真个人主义,真个人主义的理论预设在哈耶克看来是Schatz 提出的“从人们的全部性质和特征都是由其在社会中的存在所决定的这样
[8]一种思想观念出发的。”哈耶克特别强调,个人
主义既不以孤立的或自足的个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也没有把其观点建立在这个假设基础之上,并指出这是对个人主义“最愚蠢的一般误,如果这种愚蠢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个人主解”
义对于我们理解社会来说就毫无助益可言了。从这层意义上说,个人主义首先是研究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这里说的人应该看作是独立于任何
[9]社会的或政治的依附型之外的自主的人”,是被
卢科斯称之为抽象的个人,卢科斯认为霍布斯、卢梭等著作中的个人都是抽象的个人。其次,个人主义是强调“抽象的个人权利”优先性的一种思维方式,在这种思维方式下,国家、社会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抽象的个人”生活得更好。用社会契约理论说就是人们结束自然状态,同意让渡出一部分权利组成政府,并通过纳税换取政府提供的服务和公共设施,所以其目的绝不会是给自己套上奴役的枷锁。最后,个人主义原则就是实现这种意义上的个人主义的一种政治理念,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个人利益,这种理念由一系列政治原则构成,其中一些甚至被写进了当代西方国家的宪法。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对个人主义及与集体主义内涵的交叉关系作如下解析:
第一,在“集体主义”这个名词仅仅表达“集体利益”这层内涵上,西方的个人主义,准确地说是哈耶克所说的真个人主义和中国今天所强调
主义与利己主义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正是因为二者的包容,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才会自动推进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在斯密的理论中也就这样实现了统一。
基于此,笔者认为如果一定要为利他找到对立面的话,这个对立面应该是自私而不是自利。自私不仅是自我中心主义,而且常常会通过侵害他人利益或集体利益来实现个人利益,最简单的例子是利用公共资源获得私人利益,如利用草坪水源冲洗私家车,把旁边的道路弄得污秽不堪等。自利或利己的概念则不包含侵犯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这一层含义,也就是说,自私和自利都追逐个人利益的实现,但是后者是通过正常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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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集体主义,即使不是一回事也高度兼容,二者都包含对单纯利己、为己利他思想的合理性的认同,对利他主义的支持以及对集体利益重要性的深刻认知。
第二,如果“集体主义”这个名词指代的是
“为了集体利益,个人必须绝对服从组织,牺牲个人利益甚至生命”,那么西方的个人主义和中国早期的极端集体主义确实是对立的。但是准确地说在这层涵义上,应该是个人主义原则与国内集——极端集体主体主义原则发展的第一个阶段—
义原则之间的对立,前者强调个人权利、集体利益服务于个人利益,后者包含强制、把个人当成工具和手段,集体利益是最终目的。
第三,在西方自由主义者看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并非对立关系。阿累维的观点非常具有“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仅不是相对立代表性,
的概念,而且准确地说是每个个人利益的集合;正因为公共利益是每个人的利益,所以才能被叫做集体的利益。由于公众的肌体是每个人个人的集合,所以公众的利益就是组成他们的个人利益
[10]
”这种思想至少可以追溯到霍布斯,350的集合。
的实现,因为马克思笔下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实现社会的平等、公正、和谐与富足,也是西方国家不懈追求的目标,而且很显然,在当代西方福利国家,这些目标的实现程度远在发展中国家之上;所以,他们真正批判的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如前所述,自由主义者所钟爱的个人主义原则,强调的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个人在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人翁作用;它所反对的仅仅是集体主义原则内含的强制,以及由此造成的对个人权利的必然侵犯,而不是集体主义本身,更不是集体利益的实现。个人主义原则下价值取向及维系主体图示如下:
从价值取向上可以看出,在个人主义原则主导下,政府强制力的使用范围十分有限,仅限于避免损人利己行为的发生(A-B ),这事实上是西方法治社会中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从B 开始直到D ,单纯利己和为己利他都是个人主义原则下政府鼎力支持的。在宪政框架下的有限政府使得市民社会得以壮大,多中心政府能够存在;而公民手中握有的结社权和选举权,也足以保证个人权利免于强力的侵犯,迫使政治家不得不全心全意为选民服务。个人主义原则下无私利他行为(D-E )的发生频度和国内没什么两样,不同的只是事后对待这种行为的态度截然不同:西方国家的政府通常会给予英雄很高的荣誉,例如由总统
颁发勋章,但绝不会像国内那样发文件号召全国人民学习;也不会期待英雄楷模会大规模出现;而且公民社会通常是为各种英雄模范提供物质奖励的主体。
多年前为了给开明专制君主制辩护,霍布斯得出“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了这样一个结论,凡是
[11]
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抛开
霍布斯维护专制的目的,这句话本身确实揭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由此我们不仅可以找到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影子,也能够推论出产权明晰为什么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有如此重要的意义。而新中国经济秩序的变迁史就是最好的反证:从摧毁私有到建立国有最后又回到重建私有,我们不得不承认后一种模式更能促进集体利益的实现。
第四,西方的个人主义能够实现集体利益,中国的集体主义也能够实现集体利益,但是方法和手段却截然不同。前者主要依靠自发力量,“在任何社会相互作用中,人们的行为常常产生于至少有两种方向各异的形成动机的吸引力的紧张拉曳之中:如一方面为推进狭隘和眼前的私利,另一方面为开明的长期的私利,后一种行为具体表现为在相互作用过程中尊重他人的平等权利”;其中强制力量仅局限于宪法、法律框架内。
[12]
三、集体主义原则对个人利益的双重影响
在保护个人利益方面,集体主义原则也有个人主义原则不具备的优势,其中最大的优势就是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偏好,在短时间内集中大量社会资源,改变某些群体或者某一个阶层的经济、社会地位。例如改革开放前中国农业为工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不同业发展做出的牺牲、
待遇等;而今天中国新农村建设的口号则反转为
而集体主义原则实现集体利益主要依靠政府强制,存在强力僭越边界、取代社会甚至侵入个人私域的潜在危险。
最后,大多数西方自由主义者所批判的“集体主义”,并非从意识形态的角度批判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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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回馈农村。在这个过程中某一个阶层或群体的个人利益确实能够得到优先保护,就像如今农业税的取消以及各种农业补贴政策,实实在在地改善了农村人口的生存状况一样。但是要始终保持集体主义原则对个人利益的积极作用而不出现负面影响,却需要非常严格的约束条件:包括政府的价值偏好必须是完整的、正确的;政府在实现这个偏好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合理、合法的;政府的偏好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这样政府才不会仅仅依靠强制力推行自己的偏好;执行这些偏好的官员必须是无私的等等。如果再加上人类认识能力和理性的必须足够强大,我们就会发现满足这些约束条件是何其困难。而任何一个约束条件出现纰漏,都可能导致集体主义原则在实践中的走偏,造成对个人利益的某种损害,如改革开放前集体主义原则对个人利益的全盘否定等。为了规避集体主义的内在缺陷,本文特别强调以下三点:
首先,丰富集体主义原则的内涵,弱化集体主义原则和个人主义原则的对立。事实上,长期以来国内对集体主义原则的认知都有过度简单化之嫌,在改革前的极端集体主义原则下,价值取向更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是把很多行为都简单归结为损人利己行为,不仅把自私和自利混为一谈,而且把市场经济中的单纯利己看成是损人利己的潜在可能加以消灭,例如60年代影响深“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远的口号之一就是
本主义的苗”。另外一方面是对无私利他精神的特别偏好,改革之前这是政府倡导的唯一价值观;改革开放后即使接纳了单纯利己的价值取向,依然忽略了西方国家道德秩序建立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为己利他思想,虽然很多人都清楚地知道“良好社会道德秩序的维系,依赖的往往不是高标准的道德规范,而是最简单、最基础、也是最容
[13]
易做到的道德准则。”至今国内道德建设大力弘
己部分完全归于社会和个人。集体主义原则下实现集体利益的方法是选择直奔目标的最简单方法,为了实现集体利益,我们尝试通过消灭个人利益的方式,也曾尝试树立高、大、全的楷模,以追求崇高的思想道德境界,但是这些却并没有给我们带来一个自觉的道德秩序。我们的经验似乎反证了哈耶克的观点,“道德和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很可能产生的结果是,集体主义所产生的道德和导致人们要求集体主义的道德理想,将是截
[14]
类似的话在奥克肖特那里也能找然不同的。”
到,“在所有世界中,政治世界可能是最经不起理性主义的检验的———政治总是深深布满了传统、
[15]
偶然、短暂的东西。”而个人主义原则下实现集
体利益的方法可以说是八仙过海,鼓励社会和个人各显其能;如果说政府在这个过程中也出面组织的话,那也只是协调各方力量修建连接个人和集体之间的桥梁。所以哈耶克始终相信,一种显见明确的秩序是适应性进化的结果而“非人的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因而也没有必要将其归之于
[16]一种更高级的、超自然的智能的设计”。
其次,集体主义的对立面不是个人主义,而是格林里夫所说的自由至上主义,“如果说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核心论点是强调个人的特权,特别是保护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的自由的话,集体主义则突出强调集体的利益,强调集体利益优
[17]于个人需求。”那么自由至上主义和个人主义是
什么关系呢?简单地说,个人主义原则是自由至上主义所坚持的理念之一,但是后者走得更远,对自由的崇尚几乎达到反对所有的强制,这种观点认为“在集体领域里,包括政治生活领域,做出决策的人们不可能拥有采取有效行动所需要的
[18]足够知识,也不可能理解他们所需要的东西。”
可以说,个人主义不仅明确维系集体利益,而且把集体利益看成是增进、保护个人利益的工具;而自由至上主义则相信集体几乎必然伴随对个体的侵害。所以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看来,国家只能是诺齐克所描绘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它反对几乎所有为了集体利益的行动。因此,准确地说,集体主义的对立面是自由至上主义,
而个人主义的对立面是整体主义;把这两组对立关系厘清后,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之间的桥梁也就建立起来,即二者都接纳合理的个人利益以及推动社会发展所必须的集体利益。
。扬的核心价值观依然是无私利他(参见下图)
从上图容易看出,集体主义原则下公权几乎覆盖了在个人主义原则下属于社会的所有领域,市民社会的独立空间变得非常狭窄,只有单纯利
最后,集体主义原则建立在演绎推理基础上,而个人主义原则却是归纳总结的结果。这个差别长期被学者们所忽略,但它却对认识集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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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内在缺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具体地说,个人主义原则是无数先哲从数百年市场经济发展提炼出来的,而集体所建立的社会秩序中总结、
主义原则却是理性思考的结果;就像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自然生发的结果,而社会主义社会却是马克思、恩格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缺陷理性设计出来的一样。计划经济原本就是针对市场经济的缺陷提出来的,但是马克思显然忽略了波普尔、奥克肖特、哈耶克等人洞察到的理性“在大多数的时间中,我们文明主义的内在缺陷,
社会中的成员都遵循一些并非有意构建的行为模式,从而在他们的行动中表现出了某种常规性;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种行动的常规性并不是命令或强制的结果,甚至常常也不是有意识地遵循众所周知的规则的结果,而是牢固确立
[19]
从这个角度讲,的习惯和传统所导致的结果。”
无缺的,西方国家普遍奉行的个人主义原则也是如此。但是如果我们不反思这些缺陷,就无从知道问题的所在,也就不能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这应该是我们必须汲取的教训。
注释
[1]〔美〕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谢旭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76页。
[2][3][4][7]〔英〕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1卷,陆衡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208页,第202页,第200页,第14页。
[5]〔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3-14页。
[6][12]〔美〕詹姆斯·M ·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吴良健第89页,第89页。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8]Albert.Schatz,L'individualisme economique et sociale, Paris 1907, p.558. 转引自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一章注释6,邓正来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5页。
[9]〔法〕迪蒙:《近代的个人概念:论这个概念及相伴随的制度的产生》,载于《印度社会学文稿》第8期(1965年10月),第29-30页。转引自卢科斯《个人主义》,李光远译,〔北京〕红旗出版第82页。社2002年版,
[10]élie Hal évy,1901, The Growth of Philosophic Radicalism, Translated by Mary Morris, Boston Beacon Press ,1955,pp188.
[1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4页。
[13]孙宝云:《道德秩序中的政府、社会与个人》,〔长春〕《长白学刊》2008年第2期,第56页。
[14]〔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
[15][20]〔英〕迈克尔·奥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张汝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第5页。
[16][19]〔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邓正来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7页,第72页。
[17]W.HGreenleaf:The British Political Tradition, Vol. I. (2vols), London:Methuen, 1983, pp15.
[18]毛寿龙等:《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21]AlbertVenn Dicey, Law and Public Opinion in England during the nineteenth Century. 2nd eds.London :Macmillan, 1962. pp259.
[22]〔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冯克利、胡晋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集体主义原则的内在缺陷与理性主义自身的缺陷必然密切相关,因为人类知识的局限性和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才使人类能够掌控的理性具有局限性,所以奥克肖特才认为,理性主义把政治生活消解为一连串危机,而每一个危机都得运用理性来克服的想法肯定是十分有害的[20]。另外一个缺陷是,作为一种理性主义的集体主义存在着扩“确信人民群众能从国家行张公权的内在张力,
动或国家干预中获取利益,因而通常会否认自由放任的立法原则,即使政府的干预极大地限制了个人选择的空间和自由。”可以说,新中国成立
[21]
后的30年始终伴随着公权的不断扩张,直至“文爆发,公权力覆盖整个社会。革”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西方国家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哈耶克所说的自发秩序基础上的,“我们的文明,不管是它的起源还是它的维持,都取决于这样一件事情,它的准确表述,就是在人类合作中不断扩展的秩序……我们必须明白,这种扩展秩序并不是人类的设计或意图造成的结果,
[22]
而是一个自发的产物。”所以最重要的并非限制
追逐个人利益,而是关注如何才能在个人利益的实现过程中推动更多的公共利益,一如今日之中国在经济领域所作的那样,让更多的人拥有财产性收入,正是在完成原始积累的同时,新阶层的精英们给整个国家创造了财富。当然,比较集体主义原则和个人主义原则,既不是要把它们对立起来,也不是为了用个人主义原则替代集体主义原则或者反向替代,而是为了反思集体主义原则的内在缺陷,因为任何一个原则都不可能是完美
〔责任编辑:钱继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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