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谈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
在十七世纪,同出自英国的享誉世界的人物洛克和霍布斯先后提出了对于自然状态的看法,虽都是自然状态,在两人眼中却截然不同。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利维坦,则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霍布斯认为,人性是凶残多疑,损人利己的,决定人的行为的原则是“自保原则”。每一个在自然状态中的没有约束的人,为了自身利益会相互争斗,因此自然状态简直就是一个互相残杀的无政府状态或者说是战争状态。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性状态,受自然法的统治,而自然法在他眼中也就相当于理性,自然状态先于国家,“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①“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
②权力。”这也就是所谓的人人平等。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人间乐园,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自由处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而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在这种状态下,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
④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③。也就是说自然状态“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
人必须受制于自然法。
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又都是自由的,但人们趋利避害的利己本性,这种自由又平等的状态就充满了战争。他从人性论的观点出发,认为人们经历长期的撕杀战争之后,在自然感情的趋势下,通过人的理性认识并按照自然法的指示,才有“自我保存的”可能。要维护自然法,人们必须有强大的公共力量。因此,人们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一个人或一个团体,让其替自己行使这部分权利,限制自己趋利避害的本性。从而将每个人的意志统一为一个意志,人类就此走出战争状态,进入了政治社会,成立国家。洛克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拥有很多自然权利(这里的自然权利在中国经常被译为天赋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等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即生存权,是自然权利的基本,这是人生来就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财产权,即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是自然权利的核心所在,为了生存,人们必须享有自然中的一切生活资料。但这种自然状态很不稳定,有许多缺陷、不便和危险,因为人人都具有相平等的权利,在现实中每个人的权利必然会出现交叉,这时就缺少一个公正而独立的机构或一个公正的裁判者——法官为他们调解纠纷。并且在社会中总有人不按照正义和公道做事,当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时也缺少一个拥有强力的机构为他们主持正义。由于自然状态中人们是以自然法为规范的,而自然法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的虚拟的法律,它缺乏现实、确定、具体的规定,所以社会就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来判定是非纠纷,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自私之心使他们无法达成一个公平的判决。这种自然状态类似于无政府状态,容易导致战争,为了结束这种“反常的战争状态”,结束这种混乱和无序,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发展,促进社会的安全,幸福和繁荣,于是人们缔结一项契约,成立国家,推举一些人组成政府,授予他们裁决争执的权力,让他们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社会契约中,人们仍保留生命、自由、财产不可让渡的权利,放弃的仅是对自然法解释和执行的权利。人们自愿把立法、行政、对外权力授予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如此,国家或政治社会是基于人们的同意而建立的,是以个人的同意为根据的。自然法是整个社会的基本法则和前提,是整个社会的组织基础。国家是通过契约组成,国家所执行的就是自然法所要求的。经他的论证得出结论,“专制权
力不是一种自然授予的权力,因为自然在人们彼此之间并未做出这种差别,它也不是契约所能让与的权力,因为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没有这种专断的权力。”⑤“政府的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的所有的权利,„„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⑥所以君主没有权力占有平民的财物,无理由的夺取处于自然状态之下的平民的生命。 同时也论证了无政府状态的缺陷以及可能导致的混乱,确认了政府存在的必要性。
而洛克之所以这样看待自然状态并用自然状态为资产阶级议会政治护航与他的家庭、教育、社会背景有重大关系。他出身于商人家庭,父亲是站在议会一边,在英国革命时期参加克伦威尔军队的清教徒,在1652年进入牛津大学基督教会学院,院长约翰·欧文也是清教徒,在这样的家庭背景、受教育环境下,洛克很自然的站在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一方,为他们的利益辩护,当时正处于宗教改革风起云涌,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时期,资产阶级力量壮大,生命、财产急需保护,迫切要求获得政治地位,所以洛克如此解释自然状态,为推翻专制王权,确认资产阶级统治合法性提供理论上的基础。洛克的思想对后世一些伟大的哲学家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开了政治民主化的先河。
但洛克论证的基础自然状态是有自身缺陷的和现代社会也有很大的差别。要论证国家的起源即政府的产生,必须以人类原始的某种逻辑假设为前提,但无论是现代社会还是原始社会,自然状态都是不存在的。社会学角度来看,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差异的,同时由于人自身不能脱离社会而独自存在,故在群体内部,人们必然发生各种各样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彼此是竞争状态而非自然状态,所以洛克所论证的自然状态这一理论基础因为缺乏历史现实的支持变得有些虚幻,被动摇了。霍尔巴赫就说过“没有什么事物比这种所谓„自然状态‟更虚幻、更稀奇古怪、更违背人性的了。”⑦
此外就是谈到西方学者不得不说的问题了,那就是对上帝的信仰。这也是东西方学者在研究过程中的巨大差别,哪怕每一个西方学者都怀有人本主义精神,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对上帝的信仰,这是融入西方人骨子里的,不可磨灭的文化。洛克虔诚的信仰上帝,在书中多次引用圣经,认为天赋人权,人的一切自然权利都是上帝赋予的,即使是自己的生命也不归自己所有,自己无权让渡给别人。这种理论推导是以上帝存在为前提的,所以说洛克的理性是有限度的理性,是在上帝存在下的理性,而上帝究竟存不存在就无法说明了。
洛克的《政府论》一书对中国法制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因为我们的社会中正需要这样一种价值标准作为衡量现行法律的准绳。爱因斯坦说过,我们生活在曲线的宇宙里,这里没有任何的直线、平面、直角、垂直线,但不能因此而放弃测量。自然法学所提出的价值标准正是这样一种尺度、直线、平面。”⑧ 在中国,法一直处于次要地位,几千年封建帝国统治与维系主要靠靠习惯与伦理的作用,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德治和礼治在中国流行了千年,导致了中国人法治意识的淡薄。另外,中国自古有权力而无权利,这是几千年之久的王权专制所造成的,中国人长期在封建伦理纲常的压迫下根本就未意识到自身所具有的天赋的权利。自然法学的传入中国,将会为古老的中国人代来了平等、自由、人权、法治等新鲜的血液。希望未来中国的法治道路铺设的更坚实,更长远。
① 《政府论》(下篇)洛克著 叶启芳 翟菊农译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64年2月第1版第3页 ② 《政府论》(下篇)洛克著 叶启芳 翟菊农译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64年2月第1版第3页 ③ 《政府论》(下篇)洛克著 叶启芳 翟菊农译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64年2月第1版第4页 ④ 《政府论》(下篇)洛克著 叶启芳 翟菊农译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64年2月第1版第4页
⑤ 《政府论》(下篇)洛克著 叶启芳 翟菊农译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64年2月第1版第109页
⑥ 《政府论》(下篇)洛克著 叶启芳 翟菊农译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64年2月第1版第109页
⑦ 《自然政治论》霍尔巴赫著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94年
⑧ 《洛克自然法学思想初探》李德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