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纪律
11-03
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纪律
为维护调解秩序,保障调解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三门县行政争议调解工作规则(试行)》和《三门县行政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纪律。
一、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服从行政争议调解员的指挥、遵守调解秩序;
2、调解时,不准随便走动、喧哗、鼓掌;
3、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按次序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其他人员不准随便插话或提问;
4、如实陈述争议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5、互相尊重,语言文明,不得相互指责、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进行人身攻击;
6、非经调解主持人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7、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8、不得从事其他加剧争议、激化矛盾、妨害调解的活动。
二、行政争议调解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1、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3、不得以冷漠、推诿、搪塞、粗暴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4、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5、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索贿受贿;
6、不得从事其他加剧争议、激化矛盾、妨害调解的活动。
三、对违反调解纪律的当事人、第三人或其他人员,由调解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戒或退出调解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行政争议调解员有违反调解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改正,直至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