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08数学系学生党员培养,发展与监督暂行条例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数学系学生党员培养、发
展与监督监管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系学生党员培养、发展与监督监管工作,提高我系学生党建工作质量,确保学生党员的先进性、示范性和带动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文件,结合我系学生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系学生党员培养、发展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重在培养、慎重发展”方针,坚持“志愿入党、个别吸收”原则,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
第三条 我系学生党员培养、发展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写入党申请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考察表;
2、参加初级党校培训;
3、参加业余团校培训;
4、各团支部推荐“推优”名单,系团总支审查后,报院团委审批;
5、各团支部推荐优秀团员参加高级党校培训,经系党总支审查后,参加高党培训;
6、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
7、党支部大会表决发展预备党员,经系党总支审查后,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批;
8、党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转正,经系党总支审查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四条 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对学生党员进行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规章、条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2、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的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密切联系和服务广大同学的情况。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我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含硕士生、博
士生)。非全日制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 我系学生党建工作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
第七条 各学生党支部负责本支部党员培养、发展和监督的具体工作,应切实按照本条例,加强本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材料是学生党员培养、发展和监督的重要书面材料。有关学生和各学生党支部应严肃认真、规范书写,保证文档材料客观真实、字迹清晰、完整及时。交接党员材料应由学生党支部书记在党会记录本上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各学生党支部支委会对本支部党员材料负责。
第二章 推荐优秀团员参加党校学习(高级党校)
第八条 按照民主评议和民主推荐程序,系团总支、团支部把在思想政治、学习科研、学生活动、社会实践、服务同学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思想和行为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优秀团员,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参加党校(高级党校)学习(以下简称“推优工作”)。
第九条 团支部书记负责组织本团支部的“推优工作”。 团支部书记为被推荐对象时,由团支部组织委员负责该项工作。
第十条 系团总支分配各团支部推优名额,向当学年度获院、系级“优秀团支部”、“先进班集体”等的班级倾斜。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的时间以院团委的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被推荐参加党校(高级党校)学习的团员青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具有加入党组织的强烈愿望;
2、勤奋学习,成绩良好,上一学期所学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3、必须参加业余团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
4、积极参与学院、系里以及各级各类学生组织的工作和活动,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能在班级起表率作用;
5、遵纪守法,言行自律,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在班风学风、考风考纪、安全稳定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推优工作”资格:
1、在考风考纪中有违规行为者;
2、在安全稳定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者;
3、受学院或系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者;
4、所学科目有正在重修的或重修未果者(已经考试,但成绩还没有登上教务系统)。 第十四条 “推优工作”按照学生个人申请、团支部大会评议推荐、院团委
审核的程序进行。
1、召开团支部大会(到会人数不少于全班人数的2/3)进行公开推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大会自荐,汇报思想认识;
2、全体团员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并无记名投票表决;
3、团支部确定推荐名单,组织填写《推优表》,经系团总支审查后,报院团委审批;
4、院团委签署审批意见,确定参加党校学习名单。
第十五条 凡向系学生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填写《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者,由系学生党支部将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及时监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指定一名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向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自确定培养考察之日起,半年应提交1篇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八条 培养联系人每学期应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1次,帮助培养对象分析不足,弥补差距,及时改进,由培养人记录谈话内容并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党支部可通过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支部部分活动,分配入党积极分子承担支部的部分工作,定期组织学习讨论、主题实践等方式,提高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政治觉悟。
第二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主动承担班级、团支部、学生寝室工作,端正入党动机,服务身边同学,锻炼自身才干,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发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为预备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考察;
2、严于律己,主动加强理论学习,提升思想政治素质;
3、积极参加学院、系集体活动和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工作,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4、模范遵守校纪院规,言行自律,在班风学风、考风考纪、安全稳定等工作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5、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良好,近一年来,同学期所学科目没有超过一门课不及格、没有重修科目,积极开展创新学习、业余科研和社会实践。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指定一名正式党员,在培养期不少于1年的入党积极分子所在班级和寝室,组织5名非党员同学开展群众评议。群众评议的组织人应
认真、如实做好记录,并由评议人签名后上交党支部存档备案(群众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召开支委会,由纪检委员报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在审核申请人思想汇报、培养人谈话记录、群众评议材料的基础上,重在对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查《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评议表决。得票超过1/2以上者,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四条 系学生党支部在学期末,将符合发展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拟为发展对象,由系党总支开具调查函,对拟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进行政治审查。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发展预备党员的程序为:
1、学生党支部向系党总支上报培养、考察、函调和政审等有关材料;
2、学生党支部将发展对象名单上报院党委组织部组干科,领取《入党志愿书》;
3、系党总支预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发展对象下发《入党志愿书》;
4、确定入党介绍人(须为正式党员,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5、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
6、召开支部大会表决(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人数2/3),入党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须汇报和介绍有关情况,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对发展对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个表决,须1/2以上的到会正式党员赞成方可通过;
7、党支部书记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决议,连同其他材料,经系党总支审查,报院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六条 院党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七条 经系党总支审查、院党委组织部审批后,预备党员编入所属系的学生党支部。预备党员的预备期通常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成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算。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参加系党总支的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参加组织活动,按时收取党费,并分配一定的工作。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养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应认真学习和执行《党章》,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切实
履行党员义务,自觉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负责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工作,每季度应有谈话记录,并每半年填写一次《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半个月,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其主要内容是:对照党员的标准,汇报在预备期内履行党员义务、服务广大同学、学风考风考纪等方面的情况;入党时的缺点有哪些已经改正,还有哪些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表明对能否按期转正的态度。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除应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积极组织或承担班级(团支部)、学生寝室工作,在班风、学风、考风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2、尽职尽责完成系党总支或学生党支部交给的工作。
3、成绩不达标者,将延期转正,有重修科目的不予与转正;
4、在预备期间受处分者,将延期转正或不予与转正。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程序为:
1、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召开支委会,对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认真审查预备党员一年来的表现,提出是否按期转正意见后,提交支部大会表决;
3、召开支部大会(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人数须超过本支部正式党员人数2/3),预备党员和入党介绍人须汇报和介绍预备期内有关情况,支委会报告对预备党员的审查情况,对预备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逐个表决,须1/2以上的到会正式党员赞成方可转正;
4、党支部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支部大会决议,连同其他材料,报系党总支审查后,由院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评议应全面、客观、真实,能够切实反映该预备党员预备期内,在思想政治、学风考风、服务同学等各方面的情况,并指出其不足或需改进的方面。
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对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能少于半年,但不能超过一年);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后,应及时上报系党总支和院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进一步切实履行党员义务,积极为同学服
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继续加强学习和锻炼,自觉接受党内外同学的监督。
第六章 党员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2、对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党支部提出保留意见,并且可以向系党总支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得擅自公开发表同党组织决定相反的意见;
3、在党支部会议上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指出和纠正自己和他人的缺点和错误;
4、按照党组织程序,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反映其他党员违纪事实,同违纪言行作斗争;
5、参加党支部组织开展的党员评议活动,在党内公开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 党支部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
第四十一条 正式党员的工作责任和考核范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担任下班党员或下寝室党员,联系和指导低年级班级或寝室的班风学风、考风考纪建设工作;
2、担任培养联系人,主动培养和帮助入党积极分子;
3、担任预备党员入党介绍人,主动培养和帮助预备党员;
4、担任班级(团支部)或其他学生组织学生干部,主动为集体、同学服务;
5、担任寝室长,带头建设文明寝室,热心帮助有困难的同学;
6、积极完成系党总支或学生党支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 正式党员每半年向学生党支部至少做一次书面的思想汇报,从思想政治、示范表率、服务同学、学习科研、学生工作等方面情况对自己进行综合评议。
第四十三条 毕业滞留的学生党员按《中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滞留毕业生党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党员监管
第四十四条 凡缺旷或缺勤1次者,取消一切评优资格;凡缺旷或缺勤2次者,党内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党员评优按《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数学系党总支优秀学生共产党员评选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数学系学生党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数学系党总支
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