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审理由与再审制度的关系
论再审理由与再审制度的关系
【摘要】再审理由是再审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各国和地区对于提起再审的理由大多作了详细的列举式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假证据被采纳、判决矛盾或判决冲突、新证据、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判决或审判违反法律。我国基本上也不出上述分类范围。不同理由对再审应产生不同影响。
【关键词】再审;程序设置;法律后果
一、再审理由与再审的审查重心
不同的“错”产生的原因不同,对再审制度的影响也应该有所不同,有些“错”应当严加纠正,而对有些“错”则应当给与更多的宽容。
对于原审中的“法律适用之错”应当区别情况对待。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如果违反程序的情形严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能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则应提起再审程序。对于原审“法律适用之错”中违反实体法的,原则上应当不得提起再审,除非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对于“虚假证据被采纳”,各国都将其列为提起再审的理由,但大多国家也都将其限制为只能是为了被告人的利益提起,即只有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是虚假时才符合条件,而排除了另外一种可能。“判决矛盾或判决冲突”。对于判决冲突的问题不能再用判决的稳定性来作为维持原审判决的理由,甲判和乙判相互冲突,那么必须确认一个,修正另外一个,不可能两个冲突的判决同时有效存在。因而在这种情形下,必须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判。新证据的出现是对原判影响最大的一种情形,但也是最无法预防的一种情形。在判决已经做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甚至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形下,更多的应该考虑判决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稳定,而不应当去迁就那种有可能不断出现的“新证据”。因此,对于新证据,原则上可考虑不得作为提起非常再审的理由,但新证据对原审被告人有利的可以例外。
综上所述,在各种错判中,最应当纠正的错判,按照其必要性的大小,大致可作如下排列:1、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2、判决矛盾或判决冲突;3、审判违反程序法,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的;4、虚假证据被采纳;5、新证据;6、审判违反实体法,即罪的认定和量刑错误。
二、再审理由与再审程序设置
对一个案件来说,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是不可分割的,但审查的方式是有一定差别的。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时,强调证人的出庭、证据的出示以及当事人的质证,整个审判围绕事实认定这一中心展开,审理应当采用开庭、公开审理的方式,保证证据的完整展示和对证据的充分质证,保证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审判人员之间的互动。在审查案件的法律问题时,审查的重心在于案件的法律适用与诉讼程序的遵守,在确定的事实基础上,强调对法律的选择、理解和解释,根据这一特点,审查法律问题更适宜采用不开庭的书面审理的方式,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