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治生活]第二单元内容的几点质疑
作者:王学朝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 2009年06期
先请看高中新教材《政治生活》第二单元的知识结构:
单元标题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单元设第三、第四两课。第三课的课题是“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下设两个框题,分别是“政府的职能——管理与服务”;“政府的责任——对人民负责”。第四课的课题是“我国政府受人民的监督”。其下也设两个框题,分别是“政府的权力——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
对此,不知其他同仁教后有何体会或感想,笔者愚钝,对一些问题思之再三不能理解,现提出来与教材编者和同仁一起探讨。
一、该怎样教学生把握“政府”概念
政府是政治系统的实体形态,是国家实施政治统治、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等的代理机构。政府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从广义上说,就是泛指国家权力的一切机关,既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全部行政机关,又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全部立法和司法机关,广义的政府常用来代表国家。所谓狭义,就是专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应该仅仅指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即中央行政机关,等等。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对政府通常作狭义的理解,并按狭义去使用。但是,当今整个国际社会在使用政府概念时,一般都是指广义的政府。请看下面两则材料:第一则,“近日,一些国家政府纷纷就拉萨近期发生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公开表示,支持中国政府依法处置暴力事件,反对‘藏独’分裂活动,反对将北京奥运会政治化。”(摘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8年3月21日)第二则,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四月十日在严词批驳一些西方媒体和政客在西藏问题上的偏见时指出,“西藏自古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公元十三世纪起,即中国的元代开始,中央政府就对西藏地区实行有效管辖,七百多年从未间断,‘各位记者如有兴趣,可去北京的史实资料馆采访核证’。”(摘自中国新闻网2008年4月10日)很显然,材料一中的“一些国家政府”和材料二中的“中央政府”其政府概念都是指广义而不是狭义。在国际社会普遍使用广义政府概念的情况下,教材对政府概念所存在的广义与狭义之别不加区分地界定,就撇开国家的其他机关而独讲政府如何如何是不妥当的。这样,势必给广大中学生正确理解和把握“政府”概念,造成困难,带来困扰。
二、让学生怎样去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国家机构的性质
教材第三课讲“我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其性质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从性质判断上说,这样讲当然没错,问题是狭义的政府机关仅仅是我国全部国家机构的一部分,给政府这样定性,那么给其他国家机关又该怎样定性呢?难道其他国家机关的性质不是这个?若逐一分别介绍,重复繁琐,显然不必要。若不讲,既给学生应该掌握的知识留下空白,又给学生的思想留下疑惑。
理论和实践告诉人们,国家权力在实质上是不可分割的。任何一种国家权力要想发挥实际的效力,要实施和贯彻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都必须同时依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在我国还须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元首、国家军事机关的密切配合)。这些机关本质相同,目标一致,它们共同执行国家意志,行使国家权力。它们构成的国家机构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论统治阶级怎样把国家的权力分开,实行三权分立、四权分立(加上弹劾权)、五权分立(三权外加审议权、执行权),但是,“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物上的分工罢了”。统治阶级要把国家的权力和意志变为社会的现实,首先要把国家的意志和主张明确地表达出来,为整个社会制定出行为规范和法律界限,这就要通过一定的机构和程序进行立法,就要设立立法机关;有了社会立法,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实施各种社会活动,就要采取行政手段,设立行政机关;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执行和行政机关的有效工作,惩罚一切违法乱政行为,就必须建立强制性的司法机关。可见,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国家机构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都是国家实施阶级统治的工具,它们既区别又联系,既互相制约又紧密合作,由此构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国家机构体系。
我国的国家机构,是根据我国国家职能的需要设立的,其性质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我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
三、狭义政府怎能承担起广义政府的职能
新教材使用狭义的政府概念,即单指我国的各级行政机关,但是讲政府职能却又将其扩大化,把狭义政府职能与广义政府职能(即国家职能)含混一块,实际上是在讲国家职能。例如,教材中讲的第一项政府职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等等。这里,人们不禁会问:单独的行政机关能否承担得起“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教材说“政府担负着保卫国家的独立与主权,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及各种合法权益……惩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等职能”。请问,若遇到外敌入侵,不具有军权的狭义的政府何以调动军队抗敌?当犯罪分子侵犯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没有司法权的狭义的政府何以运用司法权去惩治犯罪分子?很显然,没有国家权力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单靠国家的行政机关是承担不起教材中所说的那么神圣的“政府职能”的。
诚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中至关重要的部分,行政机关肩负和履行的职能是国家职能中的大部分甚至是主要部分,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为密切等等。但是,行政机关毕竟不能代表整个国家机构,它能够履行的职能毕竟只是国家职能的部分而不是全部。因此,将不同国家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才能担负起的国家职能含含混混地列入行政机关名下,有失严谨,很不科学。教材这样编写,会将学生引入政府职能与国家职能混淆不清的误区。
四、政府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权力难道不要依法,不向人民负责,不受人民监督
教材讲,“我国政府受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力要“依法行使”;政府的责任是“对人民负责”。那么,人们对我国政府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该作何理解和认识呢?
上面说过,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一个统一完整的政权机关体系,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或军事机关等,都是根据国家职能的需要而设立的,彼此既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需互相配合、协调一致,都是履行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的全部国家机构都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都是为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为人民利益服务的。很显然,不仅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法,要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接受人民的监督,其他所有国家机关行使权力也都毫无例外地必须依法,要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和接受人民的监督。教材撇开其他所有国家机关不谈,单独讲行政机关的宗旨和活动原则等等,如此,势必使学生对我国国家机构的理解造成以下困惑:其一,我国政府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其性质难道不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难道不是属于人民的?不要为人民服务?其二,我国政府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要不要对人民负责?其三,我国政府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权力要不要依法?受不受人民的监督?对此,若逐一讲解明显的太繁琐,也没有必要。但是,不讲则会给学生的知识结构留下盲点,留下过多的疑点。
五、将政府相关内容放在国体与政体知识之间,既打乱了知识内在的逻辑联系,也违背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
稍懂一点政治学的人都知道,国体与政体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一方面,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体现和反映内容,形式为内容服务;另一方面,内容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不通过一定形式表现的内容不存在,不表现一定内容的形式也是不存在的。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必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之相适应,否则,人民当家作主就没有制度保证。教材第一课讲“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接下来顺理成章的第二课就该讲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证,讲我国的政体,讲与学生生活实际关系密切的、感兴趣的即人民如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问题。可是教材不讲政体讲政府。在学生对国家政体知识、国家机构知识都还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大讲对政府监督的内外两个体系,这显然违背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也给学生学习、理解和掌握政治生活的基本知识造成逻辑混乱。
教材的指导思想中这样写道:“……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坚持知与行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生活逻辑为线索,避免用理论逻辑打乱生活逻辑。”这种指导思想固然很好,但是毋庸讳言,现在使用的教材并没有真正做到这几个“贴近”;理论逻辑是打乱了,但并不符合生活的逻辑和学生的实际;“说教式成人化的倾向”非但没能克服,相反更浓了。
作者介绍:王学朝,南京师大附中江宁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