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兼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员工兼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李某是上海某化学制药厂的高级研究员,年轻有为而专业知识精湛,在生化制药研究领域又有着出色的表现。李某与制药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天,李某的一位好友邀请李某到另一个研究所参与一个新兴的项目研究,李某认为这个项目很具宥挑战性,值得一试,同时还能够增加收^,很合算,只要不透露制药厂的秘密就好了。于是,李某开始奔波于研究所和制药厂之间。可是,由于研究所的项目越来越难,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越来越多,李某逐渐放松了制药厂的主作。制药厂的领导得知后,找李某谈话,劝他放弃研究所的项目,不然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领导的劝阻并波有奏效,李某仍一意孤行,继续项目的研究。制药厂经过研究,决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一个劳动者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19条 第5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明确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除了非全日制劳动者以外,一个劳动者一般不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的个人精力是有限的,同时在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从事工作,可能会对劳动者的本职工作产生影响,长久下去,则可能会给用人单位以及其他员工带来不利的影响。本案例中的李某在与制药厂的劳动合同未终止解除之前与另一个医院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其本职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经制药厂领导劝阻还不改过,因此,制药厂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解除兼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第一种方式是证明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了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就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如果劳动者拒不改正,那么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以第一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需要寻找证据证明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给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采用第一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更加困难,因此建议用人单位采取第二种方式。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08-2009年度上海卢湾区“十大优秀律师”,荣获上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奖”,擅长企业法律顾问,邮箱[email protected]手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