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船舶修理作业防污染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MSA-2015-07668发文字号:沪海危防﹝2001﹞400号发文机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文时间:2001-08-22
关于加强船舶修理作业防污染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目前随着进入上海港船厂及靠泊码头修理的船舶日益增多,发生污染事故的潜在风险加剧。2001年8月2日,在立新船厂“浦东”号船坞内进行坞修的塞浦路斯籍“诺德童子军”轮,因误开船艏部深油舱的船底塞,致使约1吨左右的燃料油入江,污染水域。事发后,虽经上海海事局组织各方力量进行清除,使污染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但事故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教训是深刻的。为加强船舶在港修理期间防污染的管理,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现通知如下:
一、从事船舶修理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污染规章制度,在作业期间必须采取有效地预防措施,以防止可能造成的污染损害和污染威胁。
二、船舶修理单位必须配备合油污水、废油接收设备、废弃物回收处置场及按有关标准配置的其他防污器材和设备,并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三、船舶修理厂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该计划应与本港应急系统相协调,并向我局报备。
四、船舶在船坞内修理作业结束,开启坞门或沉坞前,应当进行坞内清洁后,方可开启坞门或沉坞。
五、使用浮船坞进行坞修作业的修理单位,应在浮船坞沉、起坞时及坞修期间,需实施围油栏布设作业,并及时清除围油栏内的油污、垃圾等。
六、船舶修理单位应督促承修船舶,切实做好《修理船舶污染物质报告书》的填写和上报工作。
七、船舶在港修理期间,应按规定对涉及本船污染物处置、接收及排放的每项操作进行详细的记录。海事主管机关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八、船舶在修理过程中发生水域污染事故,修理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采取控制或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通报情况,并向我局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九、各有关船舶修理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抓紧落实贯彻,向承修船舶做好宣传落实工作,并请使用浮船坞进行船舶修理作业的单位制定防污染措施,在9月10日前报我局。
十、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域污染或损害的,本局将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污染损害的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