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传销,抵制"经济邪教"
打击非法传销,抵制“经济邪教”
陈丽芬
(西安理工大学,陕西 西安,710048)
【摘要】:非法传销活动是近年来经济犯罪领域新出现的突出问题,对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危害。当前,我国非法传销活动呈现了新形势下的新特点,非法传销活动形成的原因不同。因此,应针对其形成的不同原因,采取多种方式与不同措施,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自觉抵制“经济邪教”活动。
【关键词】:传销 非法传销 经济邪教
一、传销与非法传销
在我国,20世纪 90年代初传销在广州登陆,并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着。但由于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未成熟,法制法规不太完善等原因,非法传销搭着便车,以同样甚至更快的速度发展起来。一时之间,传销受非法传销所累,成了人人喊打的对象。 人们之所以将非法传销与传销相提并论,是因为非法传销这种销售形式本身就是对照多层次营销原理来设计其操作制度的,二者在形式上十分接近,均为金字塔结构,但在如何使用和激励方法方面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具体地说,非法传销有以下几个特点:(1)传销员收入不是主要来自产品零售利润及其与下线间的业绩奖金差额,而是以介绍他人入网收取佣金为主。(2)公司利润不是靠整体传销员的零售业绩,而是靠最底层新人入会费。(3)产品无满意或责任保险。(4)不准退货或退货条件苛刻。(5)强调高报酬及坐享其成。(6)传销员应享权利缺乏保障。(7)从经营观念看,它不是长期提供优质产品,满足顾客需求,而是短期内诈取大量财富,赚钱就跑。
在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将取缔下列情形的传销活动:参加者以介绍他人参加为主要业务,且收入主要来自新成员交纳的入会费;以交纳高额入会费或以认购商品方式变相交纳高额入会费作为加入条件的;对多层次传销活动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诱人入会的;商品价格高于合理市价,牟取暴利的;不准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的,等等。而真正的传销却与此不同,如安利公司规定不收取猎头费;把销售产品作为发放奖金的先决条件(七成原则:传销商须将自己当月进货量的70% 销售出去,才可以取得当月奖金);买回未被售出的存货(买回原则:公司应买回传销商卖不出去的存货,或在传销商希望退货时,负责购回未经使用而仍可销售的商品);要求以零售方式销售给顾客的产品必须占很大的比例(10个顾客原则:上线传销商本身须将物品零售给10位不同的顾客,才能享有就销售给下线之商品数量来领取业绩奖金的资格,否则就只能领取自己零售数量的业绩奖金)等等。另外还有百分之百满意保证、产品责任保险。且公司致力于产品研发与环境保护,热心公益事业等,形成了与非法传销明显的不同。 由上述比较研究可知,传销是不同于直销的一种现代营销方式,也是适应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能够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营销方式。同时,传销与非法传销之间虽然容易混淆,但毕竟也是有着诸多不同的。根据传销在其他一些国家的发展历程,相信我国在不久的将来,也一定能够驾驭传销这种营销方式,兴利除弊,规范发展。
二、现阶段非法传销的形式与特点
(一)组织传销活动的违法主体具有多样性
其一,原已被查禁过的传销组织及人员经改头换面又重操旧业。其二,1998 年后转制的原传销企业的经营方式不符合经审核批准的转型方案,有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之嫌。如有的
公司在营销活动中采取上线人员从下线人员购买其产品的销售业绩获取收益,奖金额度根据营销人员组别分级提取的做法,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0】 第 55 号. 所列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特征。其三,公开身份的传销组织与隐匿地下的传销组织并行。既有经注册登记正规企业后巧立名目公开进行变相传销的,又有东躲西藏隐匿在暗处组织传销的。其四,境外传销组织通过互联网或境内的人员渗透到我市组织传销活动。
(二)组织传销活动的手段具有多样性
组织传销者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蒙骗群众参加传销。有的还把直接的高额回报变换为竞猜中奖的间接回报,美其名曰:“有奖销售”。如被查获的“东驰公司”、“金翰公司”传销案中,许诺消费者以 680元购买一幅金箔画(价值 40元左右),可通过参加猜奖活动获得 1280元奖金。具体有下列手段:
1、采用特许加盟店的形式,扩大传销组织的网络结构。
2、采取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的手法,异地从事非法传销,有的在私营经济开发区登记后到区外或外省市组织传销活动。
3、利用互联网这一高科技手段从事传销活动,比传统的传销活动更具危害。表现在,
(1)欺骗性强。“金翰公司”用网上购物,网上答题中奖的形式欺骗广大网民不自觉地加入其传销组织。(2)发展速度快。利用网上传播信息速度快的优势,快速发展传销组织。(3)传播地域广泛。网上传销可通过网络迅速向外省市扩展,境外的传销活动也可通过互联网较为容易地渗透到我国。(4)隐蔽性强。网上传销通过网站向已参加传销的人员传播信息,且采用银行划账往来资金,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4、在传销活动中用“股票期权”吸引他人参加是近期发展的新手法。如已被查获的青岛金华海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嘉道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件的当事人都具有这一特征。金华、嘉道公司向参加传销者发放期股认购凭证或折算期权积分,称公司上市时可换取等值原始股票,欺骗群众参加传销。
(三)参加传销的人员具有多样性
1、从年龄分析,参加传销的人员老中青都有,目前具有向两头发展的趋势。原来传销活动的参加者主要是下岗离职的中年人,现老年人、年轻人已成为传销发展人员的主攻对象,如:用“股票期权”吸引的老年人居多;地下传销吸引的年轻人居多。主要原因是这些人员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
2、从居住地分析,参加传销的人员既有本市居民,也有外来人口。如被查获的上海恒隆百货经营部变相传销案,该公司是山西人丁某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他招聘了近 50名各地来沪人员聚集某招待所,传销电子手表等,案发后涉案的40 多人已被遣送原回籍。
3、从文化程度分析,各个层次的人员都有。参加境外网上传销的以文化层次较高的居多,地下传销的以低学历人员居多。
(四)传销花样翻新
在短期暴富的诱惑下,一些不法分子开始不断变换花样,顶风作案。从各级工商机关上报的查处传销进展情况及各地群众举报、投诉、控告非法传销的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情况看,现在传销活动仍十分猖獗,并呈现五大特点:
1、变换方式传销,出现精神控制迹象。由于传销的违法性质已为大众所知,传销骨干分子就假借或“创造”新的营销名词,掩盖自己的非法传销事实,达到迷惑群众赚取巨额财富的目的。如宣传所从事的工作是“消费联盟”、“异地加盟”、“框架营销”、“互动式科学营销”等,夸大其词,蛊惑性极强。如,2001年5月3日,三门峡市工商局在查处 “全球得利”非法传销案时,发现骨干传销人员把受骗人员召来后,通过集中上课反复“洗脑灌肠”,实施精神控制,把非法传销宣传为可以极限发挥人的智慧和造福社会的神圣工作,致使部分
受骗人员中毒很深,顽固坚持所从事的是合法的、造福人类的工作。来自安徽的一名年轻女子,其丈夫让其回家,她说:“宁可离婚决不回去,不能错过这次发财机会。”一名在周口服役的武警战士来信投诉,其未婚妻在郑州搞传销,几个月不与家人联系。传销人员吃住一起,传销商严格控制,只准发展下线,不准随便与外界联系。
2、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一是出现暴力抗法事件。如对河南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模式明确带有传销性质。郑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时,该公司几十名员工在公司负责人的授意下,哄抢暂扣物品,致使两名执法人员受伤。二是刑事案件增加。2001年5月28、29日,郑州中原区百炉屯村连续发生两起恶性案件,抢劫出租车未遂,两名出租车司机重伤。经公安机关侦察,犯罪嫌疑人系外地来郑传销人员。这些外来传销人员被骗取了大量线财,在身无分文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遂走上偷窃、抢劫犯罪道路。
3、传销手段更加狡猾,具有反侦察特点。为躲避检查,传销人员由以往处于闹市区转向分散居住于市郊农村,采取小规模多点聚集的办法,隐瞒真实身份,昼伏夜出,行动诡秘。有的传销人员为逃避打击,办理了临时户口和劳动就业证,使其传销行为“合法化”。
4、传销的范围、品种多元化。除了以往惯用的化妆品、保健品、日用百货、食品饮料外,出现了学校招生也搞传销。如豫北某市技工学校发布一则印刷品广告,称被招学生交 3000 元学费入学后,若该生再招来一个学生就返还 1800元,招够两个升为组长,招够9 个升为班长,招够27个升为站长,且“职务”越高,提成越多。
5、非法传销暴利性强,经营额巨大。从历年已立案查处的非法传销案案值情况看,从以往金额较小发展到较大规模、较大金额,因而危害性也显著增加。
三、非法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发展的特殊形势,为非法传销活动提供了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进入快速增长时期,社会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这个发展过程中,由于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出现了资金的大量投放与资金紧张的局面。资金短缺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各方面急需大量资金用于建设和生产;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压缩投资,致使银行贷款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为缓解膨胀的建设规模与资金严重短缺的紧张状况,有的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用集资的办法,将社会闲散的小额资金集聚起来,解决了自身资金短缺的问题。而投资者则借助企业的经营行为使资金得到增值,收到较高的回报。但有少数不法分子瞅准时机,钻取规章制度尚不健全、管理漏洞较多、金融监管不力的空子,采取许以高额利息等方式,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手段大肆非法集资,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二)传销活动立法滞后,制约了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
随着我国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直销作为市场营销的一种有效手段必将在我国得到深入发展。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存在着行政经济法规不完备、直销立法研究滞后以及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不相配套等问题,使直销活动发生了蜕变,以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为幌子的变相传销活动日益猖獗,成为极具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的新型经济犯罪。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手段的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多个刑法罪名,相互交叉,且行为认定要分清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以及刑事制裁与行政处罚、民事纠纷的界限,案件定性问题十分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安机关对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形式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群众的投资风险意识差,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手中有了一定的闲散资金。不少人产生了进行投资、获取高回报的愿望。但由于缺乏正确的投资导向和风险意识,在不法分子虚拟的极具前景的投资项目的诱惑下,奢望不付出劳动,就获得所谓高额回报,因此上当受骗。据统计,在济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侦办的8起传销或变相传销案件中,受骗者90%以上是40到
65岁的中老年女性,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岗工人等。离退休女性一般有一定的积蓄,却又找不到投资的途径;下岗工人一般生活较为困难,他们渴望用最少的投资,获得尽可能多的回报。同时,,他们一般文化素质偏低,心理很少设防。行骗者正是利用了他们的这种心理,才使这种拙劣的骗术屡屡得逞,把数百乃至上千家庭多年的积蓄席卷而去,使下岗职工、年老多病、没有生活来源的家庭雪上加霜,遭受到致命的打击。
(五)四大原因导致学生心理防线崩溃
教育厅对发生在广东高校的传销案例做过调查,发现参与传销的学生有“三多三少”的特点:极少城市学生参与传销,多是农村学生参与;极少家庭富裕的学生参与传销,多是家境贫困的学生参加;极少富有科学精神的学生参与,多是感性、偏执、内向的学生参加。 有4大原因致使学生身陷传销泥潭。一是发财心切;二是社会不适应症。部分学生临近毕业时求职心切,传销组织轰炸式的洗脑行动使得学生思想被“格式化”;三是法制观念的缺失。国务院1998年全面禁止传销,至今法令一直没有修改,然而部分学生却一直无视法律权威的存在;四是经济“邪教”特有的心理控制。何小鲁认为这点尤其要引起社会的重视,传销组织为改变学生的心理不择手段,最终导致受害学生心理偏执而不能自拔。目前媒体曝光的传销案例无不揭示这一点,以广州番禺一个传销窝点为例,受害学生进入窝点后必须集体活动,手机的通讯录被秘密搜查,学生每天必须背诵所谓的“羊皮书”。
四、打击和防范非法传销活动的对策
(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利用传销或变相传销手段犯罪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危害重,对社会稳定构成了极大威胁,并且侦查办案政策性强、难度大。如果没有党委、政府的支持、协调和统一领导,打击工作很难奏效。,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是在侦查办案中,要经常向党政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时,更要主动争取领导支持,调集优势警力,综合运用各种措施、迅速侦破案件。二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确保办案经费落实到位。此类案件潜伏期较长,等到公安机关介入时,犯罪嫌疑人往往已经逃逸,使侦查工作难度加大。侦办此类案件需要我们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调查取证,尤其是在审计财务账目时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费用较高,若经费匮乏、保障不力,将影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强化情报信息工作,坚持“打早打小打准”
以传销或变相传销为手段的经济犯罪案件发展速度惊人,一旦让其坐大成势,不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而且会使打击的难度加大。对此,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忧患意识,加强情报信息工作,逐步实现办案模式由“被动等案”到“主动出击”的转变,有针对性地对可疑单位进行先期调查,一旦发现有犯罪行为,迅速反应,努力做到“四快”,即:快取证、快抓捕、快审讯、快追赃,绝不能因现实危害性还未显现出来或无人报案而掉以轻心。
(三)加强经侦基层基础工作,树立情报意识
侦破此类案件的重点和关键是查获帐目和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这两个方面相互印证缺一不可,任何一个方面的缺失都会影响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因此,要认真调配好警力,对案件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把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用在刀刃上。非法传销活动组织严密、活动隐蔽,尤其是具有“传人头”性质的典型传销,具有严密的传销网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经侦基层基础工作,建立覆盖社会各阶层、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情报信息网络,切实加强阵地控制。案件侦办中,要深入传销组织内部物色秘密人员,掌握搜集证据。对查处的典型传销案件,不仅要解救大多数受骗群众,而且要加大力度,按照“端窝点、抓头目、封帐号、吊执照”的思路一查到底,通过蛛丝马迹查找幕后头目,以彻底铲除传销活动滋生的土壤,防止其卷土重来。
(四)结合具体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巧妙突破定性难点
以传销或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的犯罪活动,刑法在认定案件性质问题上比较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主要是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材料中获取案件线索。对于受害群众直接报案的犯罪,由于目前存在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的难题,公安机关在打击处理方面存在难度。1998年以来,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打击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政策法规和司法解释,但实际运用中发现可供适用的法律依据在配套和衔接上还存在诸多不够完备的地方,亟待立法机关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发现不法分子以传销或变相传销形式实施的犯罪涉及的主要刑法罪名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这些罪名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证据规格不好掌握、法律条文弹性过大、可操作性不强以及罪与非罪界限不明显等问题,具体而言,突出表现在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收集较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特定对象”概念界定模糊、非法经营罪中对“情节严重”没有明确规定、对传销活动的行政违法性认定存在难度以及犯罪数额认定较难等方面。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在于学好用好国家现行打击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法律、行政性法规,严格把握法律尺度,规避法律界限模糊、刑事立法薄弱的环节,巧妙选取界限明确、标准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对犯罪进行认定,从而突破定性难的瓶颈。同时,对于此类案件的打击要本着“证据规则”来进行,证据支持什么罪名就围绕什么罪名取证,选取证据规格低、成立充分的罪名予以认定。既不能盲目追求打击的高标准,也不能因证据的丧失而放纵犯罪。此外要注意不能凭想象、凭感情办案,所查处的案件一定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增强执法效果
打击传销或变相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多个部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在内部,经侦、法制、行动技术、刑警、出入境管理等各警种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同时,要加强地区间公安机关的协作,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打击合力。在外部,公安机关要主动与工商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沟通情况,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公、检、法机关要统一认识,相互配合,做到快侦、快审、快结,对具备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案件,要尽快批捕、起诉和审判,赃款赃物早日发还受害群众,以缓解矛盾。
(六)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此类案件尽管公安机关竭尽全力为群众挽回损失,千方百计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但一些受骗群众为了自己的私利,采取种种极端行为阻挠办案,甚至强烈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当其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往往在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挑动下,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形成大规模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如何在依法打击的同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是公安机关处置此类案件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因此,在案件的初查阶段,就要意识到由此可能会对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提前做好处置群体性上访的有关工作预案;在全面调查工作开展后,要坚持“打击少数、争取多数”,防止因打击面过宽而激化矛盾。对既是受骗者又是受益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经济犯罪侦查追诉标准》要求应予追诉的部分群众,可以对主动退回赃款、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予以从轻处理,防止打击面过宽。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深刻揭露犯罪分子的诈骗伎俩,增强群众的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在案件侦办到一定阶段时,要在对重要案情和暂时不宜公开的情况信息做好保密工作的情况下,适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一方面稳定受骗群众情绪,另一方面教育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对非法传销活动给社会稳定带来的极大危害、给人民群众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要进行大力宣传,揭露不法分子的丑恶行径,增强群众金融投资的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效化解社会负面影响。
(七)拒绝传销:高校筑起联合防线
面对传销潮一波又一波地冲击校园,高校也开始惊觉该是进行反击的时候了。权威人士
认为,高校应该发挥智力优势,利用学科依托,设定课题,“解剖”传销活动。此外,高校也可以就市场营销学和社会心理学进行交叉学科探讨,把传销这一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让学生在学习之余可以提高传销“免疫力”。同时,学生工作也是拒绝传销的重要一环。学生受就业困扰是可以理解的,学校方面应该千方百计创造宽松环境,努力解开学生的心结。从 “三多三少”分析来看,农村的贫困学生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可以通过勤工俭学活动,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各个高校间应建立通报机制,共同筑起防线防止传销入侵校园。高校也宜统一规范招聘企业的活动,勿让不法企业流窜于校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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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在受骗同乡讲述亲身经历的基础上查阅有关文献资料并结合现有查获案件的情况,参阅资料并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