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腹膜透析登记工作的通知(下发稿)
上海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
上海市肾内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
关于本市腹膜透析登记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有关医疗机构:
卫生部于2010年12月下发了“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开展腹膜透析治疗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医政疗便函
[2010]358号)。为落实卫生部通知的要求,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委托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具体实施本市腹膜透析治疗病例信息登记的有关工作。市血透质控中心根据“全国腹膜透析治疗病例信息登记”内容的要求,对“上海市透析登记系统”的腹膜透析登记内容进行了升级,并积极联系本市腹透病例信息上报卫生部腹透治疗病例登记系统数据接口制作。
目前,因本市腹透病例登记系统与卫生部腹透治疗病例信息登记系统无法对接,为积极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腹膜透析治疗病例信息登记工作的要求,经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同意,由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和市肾内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共同负责本市腹膜透析病例信息登记工作,本市开展腹膜透析的各医疗机构应在做好现有的上海市透析登记(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卫生部“全国腹膜透析治疗病例信息登记系统”信息填报工作。
为做好本市腹膜透析病例信息登记工作,市血液透析质
量控制中心、市肾内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将有关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开展腹膜透析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腹膜透析登记相关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报告等工作,并为腹膜透析登记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相关医疗机构应登录“全国腹膜透析治疗病例信息登记系统”(网址:http://www.cnrds.net/pd)和上海市“透析登记网络系统”(网址:http://sh.cnrds.org),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腹膜透析相关信息资料。各医疗机构在10月15日前完成“全国腹膜透析治疗病例信息登记系统”中本医疗机构现有腹膜透析患者基本信息填报。
三、市质控中心将各医疗机构“全国腹膜透析治疗病例信息登记系统”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发送到该医疗机构当前上海市“透析登记网络系统”腹膜透析登记管理员的电子邮箱中。各医疗机构在首次登录后,请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未收到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请联系上海市“透析登记网络系统”项目(客服) 管理部门,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各医疗机构进行透析信息登记时,应确保登记信息准确与完整。质控中心已在“上海市透析登记网络”上下发了“卫生部病历登记要求的必填项”,请各医疗机构遵照执行。尤其应重视对“患者基本信息”、“患者首次透析日期”、“治疗模式与转归”、“原发病因诊断”和“死亡病因”等基本病例信息
完整、准确的填报。
五、质控中心将不定期对信息资料填报不全的医疗机构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进行联系、督促,并定期对各医疗机构透析登记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各相关医疗机构,以促进本市透析登记质量不断提高。
六、各医疗机构腹膜透析治疗病例信息登记工作落实情况及登记质量作为本市肾内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年度督查、考核内容之一。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血液透析 上海市肾内科 质量控制中心 临床质量控制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抄报:上海市卫生局医政管理处
抄送:上海市医学会肾脏病学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