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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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了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符合生产工艺和卫生质量要求,保证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1、质检科负责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及包装材料的检验和质量监督以及执行质量问题的处罚工作。原料仓班长负责记录原辅料进货台账。
2、质检科应及时收集原辅材料及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的执行标准。
3、质检科应按规定及时抽样检验,认真填写原辅料检验记录,检验合格的原辅料,应通知原料仓库入库并及时填写进货台账;如有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应通知物资部和原料仓库退货。
4、检验员应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检验员应检查所采购的原辅材料的三证(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
6、检查原辅料包装标识是否有品名、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保质期、生产厂家、合格证等,具体请参考《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7、检查所采购的原辅材料是否新鲜,无污染,无病虫害,无腐烂,无异味,无虫蛀等变质现象。
8、检查盛装原辅材料的包装材料,是否完整无破损,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无毒无害。
9、检查原辅材料与添加剂是否分类存放,不得混装,不得与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放在一起。
10、检查已入库的原辅材料与添加剂有无挂牌明示,标识牌上的项目有无填写完整。
11、检查原辅材料的使用是否做到先进货先使用。
12、未经检验合格的原辅材料不准投入生产使用。
13、检验员检查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把关,不准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