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合作协议书
廉洁合作须知
为加强材料设备采购及工程施工的廉洁合作,确保项目材料设备的供应质量和供应服务以及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要求,本须知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合作行为准则。
1.招标人责任
1.1招标人有责任向投标人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合作规定和管理制度。
1.2招标人有责任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廉洁合作教育。
1.3招标人人员的工作和职务行为应满足以下规定,否则视为不廉洁合作行为。
1.3.1职业基本准则
招标人人员信奉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招标人人员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因违反招标人公司的规章和职业道德规定,给招标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招标人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招标人将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3.2经营活动
招标人人员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特别禁止超越业务范围和本职权限,从事投资业务。招标人人员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招标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被授权人批准,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a. 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b. 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c. 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d. 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1.3.3兼职
严禁招标人人员在外兼任任何获取薪金的工作
1.3.4个人投资
招标人人员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a. 参与经营管理的;
b. 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c. 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d. 以配偶、直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1.3.5非正当利益
招标人人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严禁索取或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将构成受贿。若遇价值200元以下的礼品、礼金,如果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则可以在公开的场合下接受,但接受后必须在返回招标人公司后交行政部统一处理,现金则交回招标人计划财务部处理。招标人人员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禁止以贿赂及其他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严禁招标人人员泄露公司机密;利用内幕消息损害公司利益或处于比公司以外人士较为有利的情况下时谋取个人利益。严禁招标人人员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1.3.6业务回避
公司鼓励招标人人员推荐供应商、承建商和其它合作单位,但招标人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其他近亲属以及其私交甚密的朋友在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时或从事可能会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业务时,该招标人人员应向公司申报,并提出业务上的回避,严禁隐瞒。
1.3.7佣金与回扣
招标人人员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原则上不接受佣金、回扣,一般应当场拒绝或交回财务由计划财务部退回原单位,严禁个人侵吞,否则以贪污论。
1.3.8对外交际应酬
招标人职员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严禁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招标人人员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包括:过于频繁或奢华的宴请及娱乐活动;设有彩头的牌局或其他具有赌博性质的活动;邀请目的明显是为了取得不适当利益的活动。
1.3.10法律准则
每位招标人人员首先应是一名合法的、有社会公德的公民,任何行为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该具有法律意识。任何违法行为,将被举报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3.11投诉与处理
对招标人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投标人人员应向招标人人员所在部门及人事管理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和招标人人员,应当为投诉人严格保密。接受投诉咨询的招标人部门或人员应给予当事人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其保密。
1.4对于投标人举报招标人人员违反廉洁合作规定的情况,招标人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2.投标人责任
2.1投标人应保证投标人有关人员了解招标人单位有关廉洁合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及规定,并遵照执行。
2.2投标人不得宴请招标人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2.3投标人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投标人人员任何向招标人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招标人单位领导。
2.4投标人有责任接受招标人对投标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洁合作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2.5投标人单位人员有义务就招标人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招标人单位领导举报;如投标人向招标人人员行贿,或招标人人员向投标人索贿,投标人满足其要求且并未向招标人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外,投标人承诺在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10%,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2.6如因投标人单位及人员在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或工程施工期间贿赂招标人人员,导致招标人或投标人人员被司法机关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负责赔偿。
3、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电话:
投诉邮箱: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