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控制制度
成都恒瑞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文件
(成恒招[2010] 4号)
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咨询业务质量和效果,根据《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执业准则》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都恒瑞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执行造价咨询业务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如实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章 咨询业务委托和受理
第三条 本公司在接受咨询业务委托时,应当了解以下情况: ㈠所需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㈡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的目的与范围;
㈢建设工程项目性质、承发包方式有关现场施工条件;
㈣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费用标准、材料价格等的变化情况; ㈤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的方式与方法。
第四条 本公司经投标中标或双方协商同意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后,应与委托人签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咨询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式二份,委托方、公司各执一份。
第五条 协议书在实际履行中,需要增减变更原协议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附加协议。附加协议与原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六条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事项和要求,选派好审计人员,组成基建审计小组。审计小组由主审一人、审计人员若干人组成,实行主审负责制。
第七条 熟悉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收集基建预、决算审计资料。
基建审计资料包括:
(一)施工图、设计变更图
(二)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有关资料
(三)施工合同及相应的补充协议;
(四)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工期延期联系单
(五)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纪要
(六)基础处理核定单
(七)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八)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
(九)施工日记
(十)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十一)现场签证的工程价款调整资料
(十二)建设期相应的工程计价依据及主要材料价格信息
(十三)经签证认可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及相应的发票复印件
(十四)工程概算书或预算书、标底、投标报价表、竣工结算书
(十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十六)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垫付工程款明细表、工程中间结算等价款支付情况 (十七)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咨询资料
第三章 审计实施计划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实行技术负责制度,项目负责人制度,本公司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咨询业务质量负责,咨询业务项目负责人由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方面负责人选择确
定,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选择确定助手,组成专业齐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工作小组。
第九条 本公司接受委托人移交的相关资料时,双方应填《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资料交接单》,由项目负责人和委托方签字,办理交接手续。发现资料不全,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增补填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相关资料交接单》。咨询业务结束后,必要资料复印存档,其余资料退回委托人。
第十条 造价编审小组应当在全面熟悉有关资料后,编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实施
第十一条 本公司根据项目特点、咨询工作方案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选择合适的技术方法,进行工程审计。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概算编制:
㈠整理搜集资料:即熟悉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和协作条件,明确承发包形式,市场调查地区材料价格,熟悉概算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概算手册等;
㈡计算工程量:从平整场地、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等前期工程开始,至各分部、分项工程、按初步设计要求计算工程理;
㈢套用概算定额:以工程量,套概算定额单价计算定额直接费;
㈣计取工程费用:按规定的综合费率计取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㈤调整概算:按扩大初步设计和建设方要求,对初步设计概算作适当调整,出具建设工程调整概算报告书,为建设方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以便确定建设工程最佳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预算(标底)编制:
㈠熟悉施工图、工程地质资料,了解施工企业级别、变更项目内容、现行定额、费用标准、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
㈡参与施工图答疑,了解施工现场情况;
㈢按标准规范逐项计算图纸工程量;
㈣套用基价,汇总计算定额直接费;
㈤分析工料并计算价差;
㈥按规定计算其它直接费、直接费、利润和税金,复核验算;
㈦经过复核无误后,出具预算(标底)编制报告书。标底应密封后交委托单位; ㈧计算底稿和报告书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编制:
㈠熟悉施工图或竣工图纸,审查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现场核定单、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发票、材料检验单、质监部门出具的工程初验文件,监理部门出具的工程监理文件、甲、乙双方就有争议问题的书面材料等结算资料。
㈡现场核实工程理,对有争议的项目三方现场实测;
㈢编制各类计算书、明细表,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取费标准套价取费;
㈣对施工合同书未界定的事项,由甲、乙双方商定或由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㈤将初步编制结果送委托方审查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㈥根据各方意见,进行客观研究,对合理意见应采纳,作适当的修订、调整,对不合理的要求不可迁就,出具公正性、专业性的报告书;
㈦编制资料和报告书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预算审核:
⑴交接本工程预算资料,获取适当证据;
⑵检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正确;
⑶检查分项工程的定额选套是否准确;
⑷检查定额缺项子目是否依据有关规定编制补充定额并报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认可;
⑸检查工程价格计价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⑹检查工程取费是否按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取费标准规定计取;
⑺检查工程工期、质量如有特定要求,其赶工措施费、优质奖励是否按合同约定计算;
⑻检查所依据或选用的施工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⑼检查人工、材料、机械和设备的购买、租赁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⑽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项目时,检查其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分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⑾对实行招标的工程,重点审核该工程项目是否履行招标程序,标底是否经过招标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中标价是否与合同价相符,对标底增减项目要详细审查,检查工程实际施工是否与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一致。对不符合招投标程序的工程和部位,应全面审查;
⑿进行编制质量稽核工作;
⒀提出初审意见,约请有关方面进行会审;
⒁出具规范性、专业性审核报告书;
⒂相关资料和报告书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⑴交按本工程结算资料,获取适当证据;
⑵检查计价依据是否与建设期的工程进度相一致;
⑶检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⑷检查分项工程的定额选套是否准确;
⑸检查定额缺定额缺项子目是否依据有关规定编制补充定额并报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认可;
⑹检查工程价格计价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⑺检查工程取费是否按施工合同约定及相关取费标准规定计取;
⑻检查工程工期、质量如有特定要求,其赶工措施费、优质奖励是否按合同约定计算;
⑼检查工程备料款、进度款支付情况;
⑽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⑾检查工程实际施工是否与原预算(标底)或报审结算以及施工图纸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一致,与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一致;
⑿检查人工、材料、机械和设备的购买、租赁价格的确定是否符合市场实际,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⒀审核实施实行“三审制度”即初审:由本公司对工程进行全面计算审核,初审结果提交建、施双方核对认可;二审:对建、施双方核对的差异部分,进行第二次复审;三审:经二次计算审核,仍有差异部分,由建、施双方人员参加,进行面对面的计算审核,直至计算准确无误。
⒁出具规范性、专业性审核报告书;
⒂相关资料和报告书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对初审意见的签章认可实施故意拖延的,公司向其发出征求意见书,拖延一方必须在15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签章,逾期既不提出修改意见又无正当理由不予签章的,视为已经确认。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
㈠查阅立案卷宗摘录或复印有关资料,全面分析关键依据;
㈡收取原告诉讼状,找出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规定之条文;
㈢详细询问原告、被告及有关部门情况,做好询问笔录,摸清双方纠纷焦点; ㈣执行本制度第十五条至二十条的预结算事项。
第十九条事务所及其编审人员在执行业务时,有责任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如签证
资料)的合理性作出判断,如发现怀疑时,应当提请委托方核实,委托方不核实则不予考虑。
第二十条事务所在执行业务时,遇到定额缺项或其它疑问,应当报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确定或解释协调,进行行政调解。
第五章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经造价工程师签署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是权威性、公正性的法律文书,从内容到形式按统一规范格式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调解过的咨询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应及时予以抄报。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六章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档案
第二十四条 咨询业务档案采取谁咨询谁立卷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按审计档案整理要求,将形成的审计文件、资料,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业务档案属长期保管机密文件,档案由本公司项目负责人检查签字后及时移交档案室,经档案员逐页清点资料是否齐全,清点无误后分类、编号登记归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成都恒瑞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