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拆装合同
锅 炉 及 管 道 拆 装 合 同
甲方合同编号:
甲方: ****************************
乙方: ****************************
签订地点:******************************** ********************
签订时间: 2014 年 11 月 3 日
蒸 汽 锅 炉 及 管 道 拆 装 合 同
甲方: ********************************
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买
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及合同单价
1.1 标的物及单价
1.2 标的物单价组成
锅炉拆除安装为含税单价,包含管道、锅炉及锅炉房的拆除、装车、锅炉及管道的二次安
装、调试、培训及各种税费,不包含检测验收以及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的费用;在锅炉及管道
的二次安装过程中,如需补充其他材料则双方另行协商;以上单价包括本合同明示及隐含全部工作内容、责任、义务和风险。
第二条 合同价款
合同暂定总价款为***元整,大写:*******
第三条 价款支付
3.1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 。
3.2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拆卸时间内对锅炉房、锅炉、管道进行拆卸,并装车。上述工作完成后由甲方责任人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无误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30%。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安装时间内对锅炉、管道进行安装并调试合格后,甲方试用无问题7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60%。剩余合同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于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无质量问题后付清。乙方需要在甲方第一次付款前7日内,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税票。
第四条 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4.1 质量标准: 。
4.2 技术要求:
第五条 工期、地点
5.1工期:
5.2交付地点:
5.3安装、调试完毕时间:从具备安装条件之日起5日内安装、调试完毕。
第七条 标的物的验收
7.1 验收方式:
7.2 验收标准:
7.3 验收时间: 。
7.4 验收人员: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 作为代表,电话:******** ,指定供货时间和地点,有权签收供货单,除该代表外,甲方其他人员除有书面授权外,无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甲方权利;乙方指定******* 作为代表,电话:*********。
第八条 标的物的包装
8.1 包装要求:
8.2 包装费用:
第九条 标的物的安装调试及保修
9.1 设备的安装、调试及人员培训:设备送达甲方后,甲方根据现场情况,具备安装、调试条件后通知乙方,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后一周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对锅炉及管道进行安装调试,甲方相关人员负责协助工作。安装调试期间,乙方技术员的食宿自理。安装调试结束后乙方技术员应对甲方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保证其能够正确使用。
9.2 标的物质保期为3个月,从验收合格起算(保修范围不包括由于正常磨损而损坏的零件和由于甲方的不正确操作损坏的零件),由乙方派出维修人员至买方处维修,甲方负责协助工作。质保期以外乙方仍然以优惠价格给予甲方维修、拆装等服务。
9.3 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的维修行为,维修人员的食、宿、行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双方的义务
10.1甲方的义务
10.1.1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的价款。
10.1.2 按合同约定对标的物进行验收。
10.2 乙方的义务
10.2.1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对锅炉及管道的拆卸工作。
10.2.2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锅炉及管道的包装及装车任务。
10.2.3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派出技术人员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对锅炉和管道安装和调试工作。
10.2.4 乙方技术人员只能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锅炉及管道的安装,不得出入其他场所或从事与标的物交验无关事宜,否则责任自负。
10.2.6 提供真实、有效发票。
10.2.7 无条件服从、配合甲方及甲方工程业主、监理方的抽检。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甲方的违约责任
11.1.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若支付乙方违约金和利息,违约金和利息累计总额最高不超过未付款金额的1%。
11.2 乙方的违约责任
11.2.1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场对锅炉、管道及锅炉房的拆除工作,因此对甲方的工作进度造成影响的,推迟一天扣除合同款的10%,推迟三天以上乙方仍不能仍不能完成合同决定的工作内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2.2在乙方拆除锅炉、管道及锅炉房的过程中,如甲方发现因乙方拆除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及造成现场被破坏的情况,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款的5%的赔偿金,发现三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2.3未按合同约定在装车时包装锅炉及管道的,应重新包装。因包装不当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赔偿损失。
11.2.4在甲方通知乙方安装锅炉及管道7日内,乙方应派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甲方决定的地点进行施工。如果逾期到达,应支付合同款的5%违约金。
11.2.5在乙方到达甲方指定现场后,按合同规定,7日内完成对锅炉和管道的安装调试工作,超过规定日期1天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款的5%,逾期3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安装结束后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工作。
11.2.6在乙方安装调试后3个月内,如发现非甲方操作原因造成锅炉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乙方有义务对锅炉进行检查维修,如乙方拒绝履行本条款,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合同款的5%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
12.1 甲方变更所需标的物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包装、运输方式、交货地点等事项时,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仍可按照原约定供货。
12.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标的物时,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3 双方应对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执行国家规定。
13.2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13.3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4.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14.2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 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 向 丰台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 。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货款两清后终止。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
法人(委托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
乙方: 法人(委托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