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办法
12-09
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办法
1.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下简称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提高保健服务质量,促进流动孕产妇的身心健康和母婴安全,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居住在城镇居民户籍孕产妇。
3. 市外籍孕产妇在本县居住一年内以上的,原则上按本县内户籍孕产妇保健要求进行管理,统计归入居住地常住人口。
4. 我花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民,居住不足一年的孕产妇其建立保健手册,定期予以产前检查,并在孕产妇管理登记薄上登记,统计列入居住流动人口。
5. 市外省内户籍孕产妇在本场居住不足一年的,按要求管理,实行信息交接统计,归入户籍地常住人口。
6. 按照:“首诊建册,有查有管,高危随访。”原则提供与常住人口孕产妇相同的流动人口保健服务。
7. 若在妇科门诊中发现流动孕产妇检查及时登记流动孕产妇信息,同时向孕产妇做好宣教解释,劝导其到辖区医疗卫生单位接受孕产期保健。
8. 对不能定期检查的流动孕产妇,应及时登记检查信息,并将保健册交孕妇随身携带,尽量避免重复建册。
9. 严格遵守诊疗常规,确保诊疗安全,对经筛选复查的高危孕产妇,严格按照高危孕产妇管理要求,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监护必要时转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诊治,并做好追踪,随访工
作。
10. 保健门诊,孕产科等科室腰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
花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