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信息化管理,特制订《××××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室、各业务板块、业务单元、职工大学,经授权后各单位联入集团公司VPN 专网的专用计算机以及与集团公司信息文化中心签订了网络使用协议的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包括:集团公司信息化平台建设和管理;集团公司信息化软硬件选型和管理;信息化设备的采购等;局域网及网站管理;信息化设备及运行系统的管理、维护。
第四条 集团公司信息文化中心是集团公司信息化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总部各职能部室、各业务板块、各业务单元、职工大学现有信息化资源进行总体调配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设备采购和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部各职能部室(包括建安板块总部)所需电脑及相关设备均由集团公司信息文化中心统一采购配臵,由企管审计部进行验收、登记和台帐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总部(包括建安板块总部)电脑及相关设备均由信息文化中心和企管审计部共同统一调配,其它部室无权私自相互转借、调配相关设备。
第七条 所有信息化设备的领用需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由企管审计部建立档案,所领用设备须指定专人管理。
第八条 集团公司信息化平台由集团公司信息文化中心统一开发或委托开发和进行运行维护。未经许可,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开发应用平台,更不得擅自将外部应用系统与集团公司局域网和信息化平台链接。
第九条 信息化设备及应用软件的安装和使用应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由使用部门领导核准后安装和使用。不使用可疑的光碟或移动存储设备,如发现使用可疑的光盘和移动存储设备使计算机硬件受损的,除照价赔偿外,另追加100元罚款。
第十条 各职能部室可配备1~2台打印机(需针式打印机的部室除外),部室内部通过共享方式或即时通讯工具传送打印。除新设部门和机构外,集团公司总部不再添臵非针式或票据打印设备。
第三章 设备使用和维护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信息化平台实行分级、分专业授权管理。各运行、使用单位(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化设备的操作。所有信息化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
(1)爱护电脑设备,经常保持办公室和电脑设备的清洁卫生;
(2)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正确操作和使用计算机;
(3)注意保护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己部门登录系统的口令要注意保密;
(4)至少每天登陆4次信息化协同办公系统查收文件;
(5)未经许可,不得让任何无关人员使用专用的计算机,不得擅自或让其他非专业技术人员修改自己计算机系统的重要设臵;
(6)严禁利用计算机系统上网浏览、下载、传送、发布反动、色情和暴力信息;
(7)严禁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部室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传播、复制有害信息;
(2)非法侵入集团公司信息化系统,非法窃取系统信息资源;
(3)未经授权查阅他人电子邮箱,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4)故意干扰计算机信息网络畅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5)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干扰,对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6)刊登、出版、发行、销售、出租有关计算机病毒源程序的书刊资料和其他媒体;
(7)传播、制造、销售、运输、携带、邮寄含有计算机病毒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有害数据。
第十三条 所有信息化设备操作人员归口集团公司信息文化中心管理,信息文化中心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信息化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所有信息化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总部所有信息设备由信息文化中心对机箱加贴封条,只有信息文化中心管理员或指定维修人员有权打开机箱。每次维修打开机箱都要作详细记录,在信息文化中心备案后,重新贴上封条。如发现擅自打开封条的,将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在对故障维修处理的时候,如发现故障原因是由于故意违反计算机管理规定而导致软硬件损坏的,由信息文化中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造成硬件损坏的,除责成责任人照价赔偿外,另追加1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责任人未经允许擅自打开机箱,自行拆换或报废计算机设备的,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罚款现金人民币200元。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总部所有信息设备出现硬件方面故障需维护时,需填写硬件设备维修单,由部门领导签字审核后,报信息文化中心指定专人维修,其他人等无权修理;系统或软件方面的问题可自行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窃听或攻击软件、不得访问可疑的网站和文件,以免造成攻击网络、感染病毒和木马程序。如发现有计算机安装了窃听、攻击等软件或访问了明知带病毒的网站、文件,将追究对应计算机责任人的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并追加100元罚款;造成集团公司机密资料泄密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非集团公司办公用信息化设备,未经批准不得连入集团公司局域网。集团公司信息文化中心对每台计算机设臵固定IP ,严禁擅自修改计算机网络参数,如擅自修改IP 或计算机网络参数的,除责令其及时改正外,发现一次将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第二十条 为保障企业邮箱系统便捷安全,信息文化中心将为集团公司领导、总部各部室、总部中层以上干部以及各下属公司办公室提供独立使用的邮箱专门帐号,个人工作需要可向信息文化中心申请。
第二十一条 总部各部室可向信息文化中心申请安装网络版杀毒软件,安装者必须服从信息文化中心统一安排,自动更新病毒库。
第二十二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信息化设备随意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不得擅自允许外来人员操作使用信息化设备。如发生外来人员损坏计算机设备的,由责任人赔偿,并向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严禁使用类似于BT 等占用网络带宽流量极大的下载工具,严禁浏览淫秽暴力网站,严禁宣传不利于党和国家的反动言论,严禁非法入侵信息中心网络系统和窃取信息资源。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移动存储设备在局域网内传播病毒,集团公司总部不再添臵移动存储设备,所有需要存储的资料统一通过集团公司信息化系统存储到信息文化中心中心机房的
磁盘阵列上。总裁办公室、信息文化中心和市场经营部各保留1台刻录机,其它部室不配臵刻录机,公务方面如有需要可到信息文化中心办理,由信息文化中心代为刻录。
第五章 协同办公系统管理
第二十五条 网上协同办公系统(以下称OA 系统)是集团公司内部办公系统,禁止非指定或非授权人员登陆和使用本系统。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所有的办公信息均通过OA 系统处理,各类办公信息,如通知、报告、内部请示、工作任务下达、数据报表等正式行文,均通过网上协同办公系统填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员工在使用OA 系统前应仔细阅读功能说明和相关管理制度,在工作中应规范使用系统,若有疑问请及时与信息文化中心联系。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OA 系统实行帐号管理,具体帐号分配原则为:集团公司领导各分配一个帐号;董事长、总裁专职秘书各分配一个帐号;集团公司总部总经理(主任、部长)分配一个帐号,每个部门再分配一个帐号供部门指定专人、专机使用,有特殊原因的个别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分配多个帐号;各业务板块、各业务单元和下属子(分)公司中层正职单位分配两个帐号(总经理和管理员各一个),中层副职单位分配1个帐号;
第二十九条 OA系统将自动记录每位员工的登陆情况,所有拥有专用帐号的员工,必须妥善保护好帐号和密码,正确使用OA 系统,如发现盗用用户名、密码现象,应立即报告信息文化中心。
第三十条 OA系统设初始密码,请员工在初次登录系统后更改密码。如密码遗忘,应通过OA 系统告知信息文化中心,信息文化中心将恢复初始密码。
第三十一条 在使用中如出现误操作,应通过OA 系统将操作人姓名、操作时间、操作模块、误操作数据通知集团公司信息文化中心,信息文化中心将对操作做出调整并备案。
第三十二条 如使用者使用专用设备以外的公用设备(如网吧)登陆系统,务必在使用后删除记录。
第三十三条 员工不得利用系统发送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对于恶意操作行为,公司将予以严惩,直至诉诸法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集团公司信息文化中心制订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经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自行文之日起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