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宪法实效性之比较
【摘 要】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一国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其实效性的强弱关系着法制的实施与作用的发挥。通过对中美两国宪法实效性的考察和对比分析,我们对宪法的实效性会有一个更加理性的认识和了解,并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宪法;实效性;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008-01 一、宪法的实效性 宪法的实效性即为宪法对社会实际生活所产生的效力和影响,它不是靠外在的强制所,而是宪法作用的对象将宪法内在化的结果。宪法的实效性是与法治传统,宪法的稳定性和相关的宪法制度紧密相连的,文章拟对中美宪法的实效性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二、法治传统 一个国家法律的演进与发展无非通过三种方式:法律继承、法制改革和法律移植,前两种方式是推动法治进程的主要方式,尤其在近代以前更是如此。所以法治传统对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对法律的实效性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美国的法治传统 北美大陆在经过长期的发展之后,形成了不同于英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体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他们对于自然权力的信奉。这些受过自由思想的人通过法律同英国政府进行斗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又在革命的基础上建立了独一无二的民主政府和宪政制度。他们将法律与政治融为一体,并最终将“可敬的法律框架视为这回赖以存在的骨骼”。①可以说,美国今天完备法律与政治体系正是建立在美国人民传统的法治精神的积淀之上的。 (二)中国的法治传统 中国自古强调君权至上,人治是最主要的社会治理手段,法治只是某些时候为了人治的需要而一时的倡导。儒家思想一直是封建制度成熟后的主要统治思想, “德主刑辅”“春秋决狱”“原心定罪”等一系列的法制理念以及相关的司法理念使得人们更愿意亲近与道德而对法律则避而远之,而历代以来的统治者无不规定严酷的刑罚来维护统治。所以就使得人民对法律产生一种厌恶心理,在生活中对法律唯恐避之不及。 三、宪法的稳定性比较 宪法的稳定性是其被接受、认可并信仰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是宪法效力普及的必要条件,宪法的稳定有利于宪法所规范的主体对宪法的遵守。而宪法的频繁变动,则使得宪法的效力大打折扣。 (一)美国宪法的稳定性 美国宪法自1789年制定以来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至今也不过三十多条。他们通过慎重的方式将启蒙思想家的睿智,英国普通法的传统与殖民地自治的经验有机结合,制定出了美国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部宪法。正如约翰逊所说:“美国宪法是坚固的根,而不是完美的藤。”美国宪法的稳定性就在于它那深植的根,经历风雨,而从未伤筋动骨。 (二)中国宪法的稳定性 中国已经制定过四部宪法,第一部宪法制定于1954年,在之后的1975年,1978年先后制定了两部宪法,当前的宪法为1982年制定的,并经历了1993年、1999年,2004年三次大的修订,中国宪法更替如此频繁,这种现象在世界上恐怕也是很罕见的。当然这与当时的历史环境有很大的关系,可是不管怎么样,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基础性和根本性是任何人任何时期都必须遵守和维护的。宪法意识应该深入每个认的心中。频繁的宪法更替只会导致民众对宪法的漠视,宪法的效力也就无从谈起。 四、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②构成违宪的行为是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违反宪法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 (一)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本案中,联邦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向立法机构宣布:“宪法高于一切,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与立法部门无关。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③此项判决开创了美国违宪审查的先河。他们用法官解释普通制定法方法和原则对待宪法,这样宪法就从高不可攀的天国来到了凡间,成为了一门“法律”的分支,遵从于日常的司法解释和实践。宪法也就有了自己使用的一套原则和判例,民众对于宪法的认识也就更加深刻,宪法真正成为权利的保障者。 (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为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即由民意代表机关的立法机关审查宪法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包括预防性审查和事后审查,但是由于违宪审查的主体是法律制定的主体,所以当立法机关的行为违反宪法时,只能由其自身进行纠正。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日常的专门审查机构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并且立法机构自身任务繁重且多为自我监督,因此,违宪审查的实际效用并不太理想,而事前预防性的审查机制也使得违宪行为几乎不可能出现。 五、结论 通过对中美两国的法治传统,宪法的稳定性,民众的法律意识以及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我们能明显地感受到两国宪法实效性的差异,而且这也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当然,我们并不能否认近些年来中国在推动法治方面所做的努力。的确,美国的法治模式并非是最好的,但是美国的法治模式却是当今世界相对比较先进和成熟的,也是世界许多国家学习的榜样。当今世界是一个兼容并蓄的世界,,我们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法制建设,大力推动法治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另一方面也要吸收人类文明的先进成果,为我所用。 注释: ①任东来.在宪政的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②许崇德.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54. ③任东来.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35.